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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污水处理免费设计获预算,当地有这样的好事

时间:2024-12-16 作者:舒萍


1、四川省污水处理免费设计/获预算,当地有这样的好事

四川省污水处理免费设计/获预算,当地确实有这样的好事

为推进四川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出台了免费设计和提供预算支持的政策措施:

1. 免费设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年)》,明确提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由省厅统一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免费开展设计工作。

2. 获预算支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项目,四川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预算支持,用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具体支持范围和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条件

污水处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免费设计和预算支持:

项目符合《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年)》要求。

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并通过相关审批。

项目符合相关环保和水利标准。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或申请政府补助。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省厅审查后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具体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请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政策意义

此项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的负担,加快推进四川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四川省污水处理免费设计/获预算,当地有这样的好事

经核实,目前四川省尚未出台对污水处理免费设计或预算的政策。

如果您有污水处理方面的需求,建议联系当地水务主管部门或聘请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咨询。

3、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污水。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

(一)城镇居民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水;

(三)企业用水;

(四)其他产生生活污水的用水。

第五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

第六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方式为:

(一)按用水量计费;

(二)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按排污量计费。

具体计费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企业、供水单位或其他指定单位代收。

第八条 代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报送收费情况。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代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代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收处理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使用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挪用资金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四川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收缴使用,保护水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缴纳的排放污水所应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坚持“谁排污,谁付费”和“污水量、浓度与费用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排污者。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以下排污者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将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者;

(二)将污水排入经批准设置的其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者;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排污者。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可以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且不改变污水水质和水量的排污者;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对自行处理的污水进行有效监管的排污者;

(三)排污量小、排污浓度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排污量和污水浓度计征。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排污量按排污者的实际排放量计算。污水量未经计量的,按照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排污者的生产规模、用水量等因素核定。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的污水浓度按排污者排入污水管道或者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化验结果计算。污水浓度未经化验的,按照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浓度或者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污水排放之日起15日内向运营单位申报污水处理费。申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地址、排污量、污水浓度、排污方式等。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者申报之日起10日内,核实排污者的排污量和污水浓度,并向排污者出具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书。

第十三条 排污者应当自收到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费通知书所列金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四条 排污者未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运营单位应当自排污者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每日按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万分之五计算。

第十五条 排污者对运营单位出具的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运营单位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营单位和排污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费收支账目,定期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保留排污记录、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等资料,备查核实。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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