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房屋返修整改时间要求和房屋维保期已过维修责任谁承担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房屋返修整改时间要求以及房屋维保期已过维修责任谁承担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0日颁布实施,下面是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宁夏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方式(通过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和约定等。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执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房单位(开发商)对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解、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当本着便民、公正、高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导协调相结合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督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处理机构办理,处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督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的程序直接办理。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不得越级投诉上访。
第八条
投诉至自治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自治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督办工程所在地区或管辖部门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并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属于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处理到位。
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当组织自治区工程质量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结构检测,及时消除结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书面向质量投诉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投诉时间,小区名称、幢号、室号,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二)投诉人身份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描述及具体部位,反映质量缺陷的照片、资料等证据材料,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等,并签字确认;
(五)与责任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六)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
(七)需要掌握的其它情况。
投诉人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如实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竣工备案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
(三)未先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五)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不真实的;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七)质量缺陷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且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投诉人向上级投诉的,上级投诉受理机构不重复受理;
(九)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的;
(十)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经通过工程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缺陷的;
(十一)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十二)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
(十三)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十四)其他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的;
(十五)投诉人不属于投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利害关系人。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竣工备案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对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二)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需批转督办的,上级机构向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下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并告知投诉人,督促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落实处理;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四)属于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工程参建各方负责人及投诉人共同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填写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必要时邀请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专家一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五)质量缺陷修复完成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将投诉处理结果和投诉人意见记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和《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并归档。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有其它投诉渠道的,处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投诉:
(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
第十五条
在投诉事项处理中,工程参建单位或投诉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涉及的费用由工程质量责任方承担。
投诉人单方要求对被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相关费用由投诉人垫付;若检测、鉴定结果工程质量缺陷属实的,费用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在处理质量缺陷过程中,投诉人应配合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工作,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投诉人的房屋和物品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四)投诉人不配合,致使相关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的;
(五)经核查所投诉的质量缺陷不真实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以及本办法第12条1、2、3、4、6、9、10、11、12、13、14款之情形;
(六)已查明因使用不当或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
(七)投诉人不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处理意见,经三次协调仍不接受协调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
第二十条
对投诉中反映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质量隐患问题,经查实后,要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报告。
对本区域内工程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等曝光的,其投诉工作机构要立即现场核实情况,督办责任方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有关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参建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予以查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除责成对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处理外,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现捏造歪曲事实或恶意投诉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留有姓名和联系地址的,要将调查结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告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处理质量投诉形成的文字、图纸、声像等资料应当建立投诉档案,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六条
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每年应结合本地区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于12月15日前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单位的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等。
第三十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主观: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下面是相关的几个责任问题。,(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3、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房屋漏水找建设局下的质监站。此外,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首先考虑找物业管理协调开发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可以到建设局属下的质监站投诉。,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派人分析漏水原因以及做出整改方案。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下面是相关的几个责任问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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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漏水是很让人讨厌的事情,如果楼房漏水严重的话,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的。1、楼房漏水要看是什么位置,先确定了漏水的原因才好确认用什么方法来冶理。2、如果是大面积的冶理可能找专业的维修人员比较好,如果只是局部的漏水处理是可以自己冶理的,漏水发霉的事情只要找到了源头治理起来并没有我们想像中那么难,绝大部份都是可以用非常简单的方式加好的产品自己搞定的。3、确认自己不能处理的情况,就要尽快找修补房屋漏水的专业公司人员,进行处理,以免拖的时间过长,除了影响生活,还会对房屋生产损伤。
【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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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新房到手,出现空鼓,问题严重吗?有何后果,如何修补?空鼓的面积最好不要大于一个拳头。空鼓面积过大。可能会引起墙面脱落。墙砖更容易脱落。铲掉以后填充修补
问题二:新房子有空鼓是什么意思空鼓:指房屋的地面、墙面、顶棚装修层(抹灰或粘贴面砖)与结构层(混凝土或砖墙)之间因粘贴、结合不牢实而出现的空鼓现象,俗称“两层皮”。危害:经过一段不太长的时间后,空鼓部分会自行脱落(或掉落)。
检查办法:
抹灰层:用肉眼观看,其空鼓部位一般会略高出四周整体平面,并常常伴有裂缝,用手指按下去即可发现里面是空的。
面砖:用小锤逐一轻轻敲击,可听见与其他部位声音不同的空响,此处即为“空鼓”
提示:如果新房出现空鼓,说明是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工,或者退还你部分的购房款。如果开发商不返工,你可以向建设部门投诉。建设部门会指派其它公司返工,或者从工程保证金里扣除工程款,赔偿你的损失。
问题三:房子空鼓是怎么回事灰层空鼓,是抹灰层与结构层未粘接牢固而产生分离的一个质量问题,由于墙、楼表面受温度变化的影响,空鼓部位不断扩大,到抹灰层失去支撑
时,就会变形脱落。如果大面积空鼓在交房时没有发现的话,等装修以后,墙壁可能会慢慢往外胀,严重的就会造成墙壁涂层脱落。
验评为优良等级的单位工程,抹灰层和找平层是不允许有空鼓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标准)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只规定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级别,其中030201质量检验批记录表主控项目4规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攻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纹”。
如果有了这些质量问题,该检验批就不能验收为合格,必须进行返修重新检验达到合格为止。
问题四:新房墙面空鼓怎么处理?1:铲除空鼓部位,以空鼓为中心最好往外多铲一点。
2:矿泉水瓶子装满水,在盖冒上用钉子钻一个小小的洞,浇湿空鼓处。
3:泥水师傅用砂浆填补(水泥:沙约为1:3),一定不要补高了,切记!
4:待干之后就可以由大白师傅处理面饰了!
问题五:验房过程中出现的空鼓怎么处理啊?只有面积大于20*20cm的才能叫空鼓,一般物业维修也是在这个标准上的!但也不是所有大于20*20cm的空鼓都要修理,比如说您的房子交房时间较早,放置的时间较长,如果这个空鼓并没有开裂的话,那么我建议您还是不要修理,除非你要在这个地方定钉子!修补空鼓的意义其实说白了就是怕以后开裂,穿响装修!房子放置的时间越长,毛病就会显现的越多!
空鼓修补的方法:用切割机在空鼓四周切缝,切割面积尽量大些,切下去大概1到2cm,然后用錾子凿掉,清除浮沉,用水湿润,再用水泥砂浆掺107胶打底,最后再用1:3水泥砂浆分两次均匀抹压~~~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问题六:新房子验房空鼓是怎么回事啊?要怎么解决呢?了解一些!只有面积大于20*20cm的才能叫空鼓,一般物业维修也是在这个标准上的!但也不是所有大于20*20cm的空鼓都要修理,比如说您的房子交房时间较早,放置的时间较长,如果这个空鼓并没有开裂的话,那么建议您还是不要修理,除非要在这个地方定钉子!接下来就详细的说说!~
一、空鼓造成的原因:1、水泥、砂配合比相差过大
2、抹砂浆的时候基层杂物、粉尘为处理
3、抹灰前砖墙、混泥土面未浇水湿润、后期为浇水养护
4、工人施工中压灰过程中,施加压力过小。
5、墙面过于光滑也是很容易造成空鼓的
二、空鼓有何影响
1、面积小的空鼓后期会开裂,特别是二次装修后,白白的墙面会出来开裂或鼓包,造成墙面难看。
2、面积大的,时间久了,会脱落下来,大家还记得以前的房子顶棚都有膜砂浆的,现在都没有了,就是因为空鼓面积大了,出现过很多砸死人的案例,国家现在不要求在顶棚抹砂浆了。
3、卫生间空鼓很容易造成渗水,因为防水层是直接涂刷在墙面的,空鼓会造成开裂,所以容易造成渗水
三、空鼓查验的标准和方法
1、国家规范是每平米的空鼓率不超过20%,现场超过差不多15cmx15cm的面积就可以标记出来了。
2、因为墙体厚度的原因,每个部位的响声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是否空鼓前,要试着敲击整面墙的声音在来判断空鼓的声音,也就是空鼓位置的声音与大部分墙面的声音不一样即为空鼓,空鼓表面明显的现象就是表面开裂、面层会有凸起的迹象,敲击时声音很响、很沉、感觉不结实。
四、空鼓还会造成后期的纠纷问题
如果交房的时候没有把空鼓找出来,等装修完毕后,出现问题,开发商不承认是他们造成的,因为交房没提出来,在就是二次装修了,会说是装修时自己改动或不正当施工造成的。装修公司也不会承担责任的,因为墙壁不是他们施工的,只是在原有的基层上施工,他们只负责施工的部分,如果装修后墙面开裂或脱落,或者墙面瓷砖脱离,业主找谁都没理,倒霉的是业主。小问题装修公司会帮忙处理,如果太多或程序复杂谁都没办法,只有业主出钱再做或天天看着问题的墙面发难。
五、空鼓处理方法
把空鼓位置找出来(一定要把空鼓范围画大5公分以上,因为切割机在切割空鼓的位置时。会产生振动,造成未空鼓区域也空鼓,)敲除掉,空鼓基层用清水冲洗干净,充分湿润基层,然后把搅拌好的砂浆进行填充,抹灰时要用相对的力量进行实,待砂浆硬化后,进行洒水养护,达到表面湿润就可以了。正常是养护7天,养护完毕后,再次敲击看看是否还存在空鼓。
最后还要友情提醒一下!~如果一面墙空鼓点数比较多,在二次装修的时候最好用护墙宝防裂处理一下。因为新旧抹灰会存在缝隙,还会出现裂缝,增加护墙宝防止这些细微裂缝造成外观质量。
问题七:五年前的新房,空鼓有问题没?15分虽然房屋空鼓不属于房屋主体的质量问题,但如果空鼓过多会影响后期的装修。
墙面空鼓,墙面刮腻子后做乳胶漆,会导致墙面开裂的现象,严重的话乳胶漆会脱落。
地面空鼓,铺实木地板的要有木龙骨,空鼓的地方是很难固定木龙骨的,它固定不好,地板就会活动。若是铺地砖,由于地面是空的,地下要经常踩踏,时间长了,地砖会松动脱落。
如果你要装修的话还是处理一下吧
问题八:新房如何验空鼓告诉你一个简单的办法。用根木棍轻轻的敲打墙壁,有空鼓的地方会发出一种很空的声音。
问题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该怎么办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如果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比较小范围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开启不灵活等,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物业或者开发商会安排专门的施工人员,来进行问题之处的维修工作。
第二类问题就是一些比较大型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完成入住的。例如房屋漏水等。如果业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续,那么业主在这时可以依法请求拒绝收房,在开发商整改完所有的质量问题之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另外,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由于延迟交付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业主已经办理完入住手续,在入住之后发现这些问题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类问题就是出现的房屋裂缝以及露筋等问题,此时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尽快查明原因之所在,并要求出具国家专业鉴定部门的报告,证明是否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结构性问题。如果没有存在安全性结构问题,则可以要求开发进行常规的维修整改即可,整改期间的损失由开发商来承担;如果证实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性结构问题,那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房,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出具设计部门的设计整改方案,对房屋进行加固整改,保证房屋的安全性结构,期间的整改损失由开发商负责首先购房者需要明白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方大多时候不是开发商本身,而是小区的承包商,这些承包商中有土建单位,也有门窗、栏杆、装修公司等分包单位。如果不涉及到开发商拿钱维修,一般问题开发商还是愿意去解决。
通常验房发现的问题视其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不同等应对策略。
(1)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结构构件(承重墙、梁)开裂等
这类问题是要坚决要求出具鉴定报告及补强加固方案,甚至可要求退房,不容有任何马虎。
(2)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
这类问题也要非常重视,一定要等到问题确定维修彻底后再开始装修,否则容易陷入装修后反复维修的不利局面,一旦发生对业主影响大,损失大。
(3)对使用有影响,装修公司不会为业主维修的,如进户门,外窗等;
这类问题坚决要求维修,装修公司不会负责;
(4)对装修有影响,引起装修成本增加的问题。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开裂,顶棚高低差等等。
这类问题,通常装修过程中也可以解决,但装修公司会向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导致装修费用增加;这个建议是能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修订尽量先修,节约装修的费用。
(5)对装修影响不大,在装修过程中顺便可以解决的问题。建议业主可在装修过程中由装修公司处理。
问题十:新房墙面空鼓是建筑的问题吗?墙面空鼓是装修的问题。墙面空鼓指室内墙面所使用底层或面层材料如乳胶漆、腻子、石膏、大弧粉等由于施工工艺不当或者受潮等原因造成的墙面起泡,起翘,起鼓的现象。
空鼓的原因:
抹灰前基层清理不干净,不同材料的墙面连接未按照规范规定设置钢丝网;墙面浇水不透;外墙粉刷墙面没有分格或分格过大。
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沙粒过细,含泥量大,水泥安定性不合要求);砂浆未搅拌均匀。
基层凹凸偏差较大,一次抹灰过厚,没有分层抹灰或各抹灰时间间隔太近;抹灰总厚度大于35mm时未采取加强措施。
各层抹灰层配合比相差过大,强度等级较高的水泥砂浆粉刷在强度等级较低的面层或石灰砂浆面层上。
气温过高时,砂浆失水过快;抹灰后未适当浇水养护。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房屋返修整改时间要求和房屋维保期已过维修责任谁承担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