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成都市城镇危旧房改造政策这个问题,2019年关于成都北改土地新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电话:028-86279771。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
扩展资料:
成都市房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
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
(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成府发〔2000〕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配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1990年以来有关政策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0〕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0〕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发〔2000〕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按属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发〔2000〕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发〔2001〕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李家钰烈士旧居等22处建筑为成都市首批文物建筑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发〔2001〕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二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发〔20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2市政府成府发〔2001〕10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外企业到成都高新区西区投资后实行产值销售收入和税收分享有关问题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14市政府成府发〔20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15市政府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发〔2001〕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和建议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发〔2001〕20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发〔2001〕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发〔200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发〔2002〕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4市政府成府发〔2002〕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证照)目录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发〔2002〕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27市政府成府发〔2002〕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成都市三环路绿地绿化建设管理总体思路的通知28市政府成府发〔2002〕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发〔2002〕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30市政府成府发〔2002〕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发〔2002〕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发〔2002〕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33市政府成府发〔2002〕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34市政府成府发〔2002〕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5市政府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6市政府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7市政府成府发〔2002〕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38市政府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39市政府成府发〔2003〕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40市政府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41市政府成府发〔2003〕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42市政府成府发〔2003〕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意见43市政府成府发〔2003〕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44市政府成府发〔2003〕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45市政府成府发〔2003〕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46市政府成府发〔2003〕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市政府成府发〔2003〕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48市政府成府发〔2003〕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
随着成都“北改”工程进入第五个年头,当初若干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有效期也将至。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北改办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北改”,加速项目落地投建,成都决定把“北改”相关土地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明年年底。
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其中,对于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北改”,改造整理出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政府批准的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项目等,以上情况将延续相关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
继续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建设,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继续执行项目报建政策。单位自建房可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以及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项目,在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报建的,报建费按“北改”收费标准执行;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参照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等。
除以上涉及国土、报建的有关政策之外,其余“北改”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作为成都最大民生工程,成都提出: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改变城北片区老旧城市形态和落后生产力布局。来自成都市北改办统计数据显示,该工程自2012年启动以来,累计已实施项目960余个(计划实施1100余个),完成投资2702亿元(计划完成投资3300亿元),成都城北城市功能和结构得到完善和优化。预计到2017年“北改”工程基本收官时,片区内产业(服务业)增加值预计将达1200亿元,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长2.8倍,城北城市形态同步得到大幅提升。
是“北改”攻坚关键年,今年成都计划在“北改”区域实施项目741个,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力争达到800亿元。此次“北改”政策有效期延长,将为项目加速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房
怎么改?
成都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近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搬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具体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收搬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以及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项目阳光运行,成都将联合多个部门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贷款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将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将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菜
怎么做?
把川菜“吃”成千亿元产业
到2020年末,全市餐饮零售额突破1000亿元大关,把成都建成全球川菜标准制定和发布中心、全球川菜原辅料生产和集散中心、全球川菜文化交流和创新中心、全球川菜人才培养和输出中心——近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成都市川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力推“国际美食之都”品牌战略。
根据成都市的目标,到2020年末,将培育5家以上10亿元的龙头企业;培育10家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打造10个川菜原辅料示范基地;打造10条国家级特色美食街(区)。
完善川菜标准体系。成都将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川菜企业制定完善川菜标准体系,在川菜行业倡导和使用“成都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奖励。
夯实川菜产业基础。支持建立一批稳定、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川菜种养示范基地,构建从田间到餐桌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川菜原辅料供应体系;同时,优选一批成都小吃、经典川菜实行工业化生产,打造成品种新、质量好、附加值高的方便食品和半成品。把郫县豆瓣、新繁泡菜等特色川菜原辅料打造成畅销海内外的拳头产品。
打响做亮川菜品牌。成都将构建川菜“五名”品牌体系,即“名菜”“名店”“名师”“名节(会)”“名街”。此外,餐饮“老字号”提升门店形象,对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每店有望得到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另外,助力川菜“走出去”,成都将借势“一带一路”战略、“蓉欧+”等,建立10个“成都川菜海外推广中心”,为川菜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提供宣传推广、需求对接、项目招商、投资合作、劳务输出等服务。同时,组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烹饪大师和著名美食家,制定“全球精选川菜餐厅”标准,在全球认定一批精选川菜餐厅。
田
怎么种?
“七网”助力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用3年时间,新建标准更高、配套更优、产业更强的高标准农田100万亩,实现高标准农田耕地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以上,农田粮食生产能力每亩提高100公斤以上……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该市近日正式下发《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
100万亩高标准农田,涉及二、三圈层14个区(市)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照集中连片规划、分组团实施的要求,二圈层区县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2万亩,三圈层县(市)平坝区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10万亩、丘陵区不低于2万亩。
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将实现田网、渠网、路网、观光网、服务网、信息化网、设施用地网“七网”协调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三化”联动,农田灌排能力、土壤培肥能力、农机作业能力“三力”提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建设和“设施用地网”建设。“要建设高标准农田信息监管平台和田间监测系统,重点监测作物苗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疫情和农业灾情。”成都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而“设施用地网”建设,则将合理规划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
粮
怎么运?
引粮入川”再添运输主通道
6月7日上午7:30,由50辆中粮北良港专用L18型散粮车组成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缓缓驶入位于新津的中粮成都产业园。这意味着,“引粮入川”再添一条粮食运输主通道。
目前,四川省已成为粮食消费第一大省和调入转化第二大省。此前,粮食主要来源于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多采用传统的包粮敞车运输方式。,通过铁路调运入川的粮食就达到1350万吨。
2013年,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在成都市开展“北粮南运”铁路集装箱散粮运输试点工作。此后,中粮成都产业园建成了西南地区唯一的散粮接卸专用设施。,“东北—新津”“西北—新津”“华中—新津”散粮铁路专列相继开通。
与包粮敞车运输方式相比,散粮专列具有节约时间、节省包装、装卸费用等优点。以东北运输到成都为例,包粮运输约需1个月时间,而散粮专列则只需5—10天;同时,散粮运输的粮食损耗可下降千分之四,意味着一车粮食可减少240公斤的损耗。
此次抵蓉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从广西防城港站出发,历经3天到达中粮成都产业园。不仅意味着成都打通了“华南—四川”粮食战略通道,实现了与东北、西北、华中、华南等四大粮食产地的战略合作,还标志着大成都区域“引粮入川”散粮专列全覆盖。
下一步,新津将加快粮油供应链的全球化进程。“通过阿拉山口,一个国际散粮陆路运输大通道正在打通。”中粮成都产业园副总经理董云超说,届时,散粮运输专列将直接开进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实现中粮的“世界粮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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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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