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西农村没有宅基地怎样申请建房,以及广西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农村建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一、在农村建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1、在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广西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广西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合法和明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单列,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和按规定审批后,将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规模每年一次性报送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指标情况予以核销,切实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的农村宅基地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且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相应新增居民点用地指标的,或虽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以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的,视为符合规划。
二、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各市、县在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
三、引导适度集中建房。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搬迁居民,在促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的同时,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
四、优化审批管理。农民建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地应抓紧制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明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对原址重建改建、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水平。
对已建成的农宅,应以尊重历史为原则,对农村违法未批先用宅基地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五、改进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宅基地审批中实际使用的农转用指标予以核销。
六、严格管理,规范收费。农民建房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从多划的基本农田中进行核销,被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占补平衡的办法予以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七、加强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切实保障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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