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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怎么写,农村不动产登记表怎么填写

时间:2023-08-21 作者:初友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村不动产登记表怎么填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农村不动产证怎么办理

农村不动产权证的办理需要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领取不动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村不动产证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办理的。农村房屋所占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房屋的产权证也不是国家房管局进行发放,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放。

农村办理不动产权证需可以到当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首先房屋登记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其次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确定是合法的自建房;然后审核通过会进行登记;最后村民就可以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了。

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需要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房屋怎么办理不动产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需要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农村不动产登记表怎么填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为户主姓名。申请人确认,户主在家的户主签字,户主不在家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户所有成员均不在家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2、权籍调查表,四邻签字按手印,四邻:户主在家的户主签字,户主不在家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户所有成员均不在家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应该怎么写

抵押行为无效,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1、农村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不得上市销售,只能在集体内交易;

2、如果你是本村户口,才可以合法交易这栋房子,而且你也只能出售给本村人,请三思而行,

农村房屋证明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证明范文

《农村房屋证明》(http://www.unjs.com)。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

第2篇农村土地证明

〖预览〗农村土地证明农村土地证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1]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2]编辑本段办理程序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3]编辑本段发展历史农业六十条:农村土地“……【全文阅读】

第3篇房屋证明

〖预览〗房屋证明房屋证明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六、各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盛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全文阅读】

第4篇房屋租赁证明

〖预览〗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房东出租人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为乙方甲方出租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巷______号____楼____套间给乙方作____使用,房租______元人民币/月,电___元/度,自来水___元/吨。有线电视费____元/月,垃圾费___元/月,院子灯___元/月,楼梯灯或走廊通道灯___元/月。电由___度开始使用,室内自来水由____吨开始使用。入住计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按金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按金为一次性人民币_____元(壹租壹押),租约时间_____个月,(即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由于乙方租住不尽如人意或甲方特殊需要,房东可以提出正当理由随时不租给乙方住,房东将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超出15天还未退房,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15天内退租将会退回按金给乙方。但乙方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不能因为房屋内外的原因和个人的原因而要求退租金和退按金。承租人在本套间租住不论本协议租约时间是否已满,同意注意和遵守的事项:1、按金不能当房租使用。乙方在每月_______号交清下个月房租和上个月的水电费用以……【全文阅读】

第5篇房屋出租证明

〖预览〗房屋出租证明房屋出租证明证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兹证明将所拥有位于住宅,拟将作为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年月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全文阅读】

第6篇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预览〗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式样)张家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_____(举办单位名称)所属的______(事业单位名称)的办公住所在___省(区、市)___(市)___(区)____街____号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我单位自有房屋(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我单位租赁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国家划拨房屋(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其它情况现无偿提供给_____(事业单位名称)使用,使用期限为____。房屋合法授权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本人(或公司)在有一套房屋,面积平方米,系私有(或公司)房产。经本人(公司)决定,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名称)使用,使用期限为年。特此证明。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温謦提示:此证明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本人在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号有100平方米房屋供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无偿使用;使用期限长期。房主:陈民(签名或盖章)无偿使用证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但是无偿使用房产,承租方是要按房产原值交房产税的,原值*70%*1.2%……【全文阅读】

第7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预览〗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换证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1、《物权法》2、《房屋登记办法》3、《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二、收件资料:1、登记(询问)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4、其他必要材料。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工本费每本证10元六、承办部门: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郴州市房产交易与……【全文阅读】

第8篇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预览〗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今年建设部发布129号令,对原有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地产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业章’”,市房地产管理局于近日设立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并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分中心。明确指出7种情况下,使用人应当给房屋进行体检。根据最新解释,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物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有7种情况,使用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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