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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车位补偿(如果房价回调,车位会跟着回调吗)

时间:2023-08-20 作者:希齐 41 41


车位价格一般是房价的多少

车位价格和房价比例,一般没有固定的比值,房屋价格与城市消费水平有关,一般一线城市房价高,但是车位费与二线城市相当。车位出售的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同时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

车位的面积通常是按照正常小车的大小来定的,车位占地要求为宽2.5米×5米。就是12.5平米。而且还要算上过道、出入口等面积,如果加上这些面积基本就达到35-45平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不要选择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车位,这个地方车流量是最大的,难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机出现操作失误,碰撞到的就是车,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当然最好在购买车位时就想好。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最好选择购买距离电梯比较近的车位,这样可以减少下车后走路的时间,也减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险性,地下停车场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险都无法求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位

车位没产权摊到房价,要交税,合理吗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

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

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果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本文所指永久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使用年限),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本文不暂不讨论地下车位的法律权属,仅从税法层面进行分析,与各位大伽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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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并没有说明一定是转让所有权,只要是有偿转让地上建筑物的行为,就应该缴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分析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但其解读:“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目前江苏很多地方税务局按照解读执行,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苏地税规【2015】8号文中写明按照187号文第四条(三)项的执行,并没有解读中的规定条文,187号文中也没有“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掌握”的条款,所以地方规章应该遵从总局法规;

第二,解读只是对文件本身的说明、理解,并不是部门规章,没有约束力;

第三,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只是各个地方的房管部门的不同规定,如苏州地区除工业园区、张家港两地的地下车位可以办理产权,其他地区均办不了产权,但地下车位的功能、销售价格、使用年限并没有因是否有产权而不同,与有无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四,苏地税规【2015】8号文的解读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何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如果房价回调,车位会跟着回调吗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手房车位会降价吗

二手房车位会降价。近期南京二手车位降价比较厉害,有业主算了一笔账,认为“买不如租”。近期南京一批车位价格跌麻了,江宁、江北很多车位仅6+万元,价格甚低。此外,车位价格也在悄悄地跌,便宜的车位在降价,相对贵一些的车位也是如此。河西南此前产权车位的价格大概在25-50万,如今不少二手车位价格也在降。因此,二手房车位会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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