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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御营坝宅基地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1、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说,自建房不能交(买)易(卖)的:通常来说自建房是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证的;
2、因此自建房通常只能在本集体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而不能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否则受让方的权益无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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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灾民建房的期限是要在2008年12月30日前
错,我也是江油的,我才看老相关资料的,是三年内建成,今年建起的话就多一个过度安置补助2000,在江油政府网上专门有重建的相关政策
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了抓好“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在政府组织和社会支持下,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以自建为主,尽快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电(2008)96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后农房重建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
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除因灾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1、第一阶段,在2008年7月底之前,全市所有受灾农户要通过不同的过渡安置方式,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2008年12月底前,全市力争完成农房重建任务的60%。
2、第二阶段,在2009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住进新房。
(二)具体目标任务
1、青莲镇为绵阳市灾后农房建设重建示范镇;
2、九岭镇为江油市灾后农房建设示范镇;
3、各乡镇要确定1—2个灾后农房建设示范村;
4、各示范乡镇、村要在2008年8月31日前建成一批样板房;提前一个月左右完成市上确定的灾后农房建设总体目标务。
四、补助对象、标准和原则
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市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
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解决。
2、补助标准: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房的资金补助。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六档:
单位:元
农户类别1—3人家庭4—5人家庭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160001900022000
困难农户2000023000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3、补助原则:实行一户一宅,先拆建后补助,按户补助(若一户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均无法居住,按户口所在地享受一处补助),自建过渡房和建永久性住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重建补助资金分阶段发
放(签定合同补助40%,基础完工补助60%),并将发放情况填入《“5.12”地震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登记卡》。外迁安置补助参照国家有关异地安置政策执行。
五、工作职责
(一)农房毁损情况核查
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市民政、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及乡镇、村、社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组成房屋受损鉴定组,逐村、逐户对农户房屋毁损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排查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无法居住的危房情况,并张榜公示。对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情况及其建房意愿,分原地重建和异地迁建等不同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张审批表,一户一张登记卡,为组织农户重建提供准确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制定建设规划和农房重建设计
1、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制定我市农房重建规划方案。农房重建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论证、保护生态、节约耕地、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符合总体规划、符合当地实际、为农民群众认可。要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原则上在原址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要根据群众意愿,相对集中进行规划。
2、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切合实际的农房建设图集。
(三)农房重建选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震办参与,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做好居民集中居住区等重要节点的农房重建选址工作,并对农户散居自建房的选址进行指导。属城市一级控制区的灾后重建农房,要按城市统一规划修建。
(四)资金筹集、监管和使用
1、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研究中央和省上的农房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并将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农户毁损房屋恢复重建。
2、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对各级支持农村教育、卫生、林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和整合,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尽可能将资金集中用于毁损农房建设。
3、由市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出毁损农房重建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给予重建信贷支持。
4、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共同参与,拟定毁损农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五)工作验收
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市政府将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六)对口援建
市地震灾后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和各乡镇要积极与对口援建单位协调和对接,研究如货币援建等适合各地实际的援建办法,力争使受灾农民得到更加符合意愿的实惠。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建设方案。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乡镇实际,制定和完善重建试点选址、规划、建设方案。
(二)核实重建对象。市灾后农房重建办从民政、房管、国土、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人员,深入乡镇村社,核准核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和农户建房意向,分门别类,登记建卡。并按照建房户本人申请
—村民代表评议—村组公示—填写审批表—乡镇逐户复查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有针对性开展农房重建的组织形式、补助政策、重建目标、工作责任、确定试点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力争使农房重建试点工作家喻户晓。
(四)完善建筑设计。由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相关援建省组织专家根据受灾群众建房意向和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户重建建筑外观、内部结构、配套设施等建筑设计,形成一批安全、经济、实用并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的建筑施工图集,供建房群众选择。
(五)全面开工建设。各级各有关方面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受灾群众开展农房重建。农房重建中要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抓好示范。8月31日前青莲镇要建好一批样板房;各乡镇在确定的试点村要建好一批样板房。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机构。市地震灾后农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灾后农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实行领导包片和联系乡镇责任制度。市委副书记周涛负责青莲、石元、六合、敬元、枫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学泽负责中坝、三合、太平、雁门,市委常委周泽昭负责马角、龙凤、大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崔元钊负责西屏、方水,市人大副主任梁学赋负责
武都、厚坝、战旗、含增,市人大副主任徐甫元负责新安、大康、八一、香水、九岭,市政府副市长胥洪负责彰明、永胜、东安、河口、小溪坝、云集、重兴,市政协副主席丁大贵负责东兴、义新、贯山、二郎庙,市政协副主席罗嘉负责新春、双河、新兴、重华、铜星、文胜的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同时,各联系乡镇的领导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联系乡镇农房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3、实行部门负责制。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加强农房建设的相关职责。建设部门要牵头搞好房屋受损鉴定,做好技术指导,提供建设图集;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经济商务部门要放宽开办砖瓦厂的条件,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市交通部门对向灾区
运送农房重建材料的车辆,要免收过路过桥费;水务部门要划出一定河段,统一组织沙石采挖,并按成本价向灾后重建农户提供沙石;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涉及农房重建的所有规费一律免收;供电、广电、电信要搞好农房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农民用电、收看电视、通讯畅通。
(二)技术指导
地震部门应尽快确定灾区抗震设防烈度。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年修订
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督促检查
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民政、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江油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八日
江油市灾后农房重建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政策
一、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
(一)分类规划
1、江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房恢复重建必须依照《江油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以新居工程形式合理配置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和城市资源,杜绝擅自修建。
2、绵江产业带沿线的九岭、青莲、太平三镇必须按照《绵江产业带规划》执行,沿绵江路两侧各100米内不允许建永久性固定房,确因“5.12”地震房屋被毁又必须恢复重建的,原则上迁往100米以外规划的居民点进行建设。
3、涉及风景旅游区的青莲、含增、武都、大康、文胜等乡镇农房建设,要严格按照风景区规划要求,首先继续控制通往风景区道路两侧各10米红线控制,属完全恢复重建的农房一律选址于红线外,其次对景区内倒塌房屋属重建的农户,尊重农户意愿原则请乡镇政府和景区管委会协商,愿意迁出则尽量迁出;不愿则在无地质灾害或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原址重建。
4、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房重建,严格执行集镇总体规划,尽量选址于居民点适当集中建设。
5、根据经济实力,家庭人口为1-3人的按3人计算,重建原则上为30㎡/人,家庭人口为5人以上的,重建面积不超过150㎡。
(二)科学选址
1、充分利用“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乡镇机关所在地重点中心村的农房建设、中心村的农房建设和基层村的农房建设。选址条件应满足:尽可能掌握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方面基础资料的前提下开展农房选址,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避让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段的地震次生灾害,避开水灾等地段。
2、采用原址重建为主、自愿集中为辅的选址方案。分散布置的农户,选址同样应避开地震断裂带,避让泥石流、滑坡、地陷等危险地段,应不宜靠近河谷、山坡,远离破碎山坡,避让地面裂缝的地段,农房应距离主要交通干道10米以上,在满足上述要求,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现场综合判断进行农房选址。
(三)图纸提供
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山区、平坝、丘区等不同特点制作图集,农户可在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住居需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户的设计图。同时,农户也可自行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土地保障
(一)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只需在已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址改(重)建的,凭
原用地相关手续和村镇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因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或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新)建的,在符合《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村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相关费用。对暂时不符合规划的用地,可按村镇规划的规划选址意见先行安排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灾后重建土地规划时一并纳入,并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占用手续。
(三)城市规划区的一级控制区内的灾毁农房一律不得在原址重建。
(四)规划易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项目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
(五)易地重建的农村村民居住用房,凡原有建设用地具备复垦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新占用的建设用地与拟复垦的废弃地块(原有建设用地)捆绑,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政策。
三、资金保障
(一)重建家园专项贷款
1、贷款对象
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专项贷款”是江油市农村信用社为支持受灾农户重建家园发放的用于建房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在“5.12”特大地震灾后中,房屋受损并经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实确认需重建的受灾农户。
2、贷款原则
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专项贷款”必须坚持“灾民自力更生、国家支持为主,贷款支持为辅”和“谁申请、谁承贷、谁使用、谁偿还”以及“对象特定,用途专项,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的原则。
3、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户口在当地,并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之内;
(3)家庭成员中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还款意愿;
(4)信用观念强、资信状态良好,已落实在农村信用社原有债务,无恶意逃废债务记录;
(5)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营收入来源;
(6)申请贷款的灾民的受灾情况经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在当地政府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灾民名册之内;
4、贷款金额
对符合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专项贷款”条件的,自建房贷款金额控制在建房总投资的50%以内。发放的信用贷款额度控制在3万元(含)以内,超过3万元必须提供抵押担保。
5、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具体需结合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建房投资、还款来源等情况确定。
6、贷款利率
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专项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7、贷款方式
1、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2、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担保方式。
(二)政府补助
1、补助标准: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房的资金补助。
2、发放方式:签定合同补助40%,基础完工后补助60%。
四、建筑材料保障
(一)砂石
1、在河道管护范围之外规划、指定部分河滩地供村民零星采砂。村民家庭零星用砂,由村民自采自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免征砂石资源费和开采权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组织集中开采,由采砂业主开采销售,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免收资源费、开采权费。
2、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规划采砂点:二、马、厚等镇潼江流域区各镇乡辖区内2-3处;涪江河龙凤境内8处采砂点(其中:船采5处,机械开采3处),涪江青莲九岭境内5处(其中:船采2处,机械开采3处);通口河西屏、青莲境内6处;西屏盘江二组1处;青莲红岩埝1处;彰明北江渡1处。
(二)木材
1、农房重建农户持林权证(如没有林权证,则持本人所在村、组出具的林权证明)和审批表向所在地林业站申请。
2、申请采伐林木在50根(含50根)的,林业站接件后直接审批;申请采伐林木在50根以上的,林业站接件后并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审批。
3、上述工作,符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
四川绵阳农村自建房加盖二楼需要申请吗
农村的自建房如果想加盖2层的话,必须手续齐全。只要由审批手续,就不违法。各地对这方面的规定都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拿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书、而有些地方只需要村委签字同意,有些地方则只需是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可。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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