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1995〕57 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活动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和装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
境内、境外个人不得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进行装饰装修。
第七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证书。
第八条 鼓励装饰装修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装饰装修质量,创造新的装饰装修工艺及产品。
第三章 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集体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防火规范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拼拆、改动建筑结构或破坏房屋的整体外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竣工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辖区内取得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录。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以责令停止经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废除了吗为什么
是的,110号令被废除。
废除原因:
《上海市房屋装饰管理办法》(110号令)于2005年12月15日制定,但已经不适应当前房屋装饰行业的发展新形势,存在以下问题:
适用性不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行业实践需要。
监督管理薄弱:对装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难以保障施工质量。
消费争议多:消费者与装饰企业之间纠纷较多,调处难度大。
废除时间:
《上海市房屋装饰管理办法》(110号令)于2019年1月1日起废除。
替代法规:
取而代之的是新的《上海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行业管理、企业资质、施工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3、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吗
4、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时间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作业原则上应在下列时段内进行:
(一)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特别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区特点和噪音敏感区域分布,对装修作业时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