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装修保证金规定
国家对于装修保证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由施工单位提供,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但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万元。
相关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6]10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沪建规〔2016〕757号)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粤建规〔2019〕10号)
提示:
各省市对于装修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参考当地相关法规。
2、国家对装修保证金规定什么不能改动
国家对装修保证金的规定中禁止改动以下内容:
保证金的用途:只能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
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装修合同总价的5%10%。
支付方式:通常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分期支付或完工后结算。
保管方式: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如银行)保管。
退还条件: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提出退还申请,监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
逾期退还的处理:监管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
国家还规定了以下与装修保证金相关的禁止行为:
禁止发包方(装修公司)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否则将受到处罚。
禁止发包方(装修公司)擅自扣除保证金,否则业主有权诉诸法律途径。
禁止业主恶意拖欠保证金,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国家对装修保证金规定2019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保监会
市场监管总局
建环〔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局)、银保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
二、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保证金10万元。
(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缴纳保证金30万元。
(三)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缴纳保证金50万元。
(四)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保证金100万元。
三、保证金缴纳方式
装修企业应将保证金存入具备一定规模和信誉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保证金专用账户应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侵占。
四、保证金退还
装修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在结算清算后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相关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事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核查,并参与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改革委(局)负责监督管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四)银保监局负责对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装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25日
4、国家对装修保证金规定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