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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春市装修管理规定时间
2022年6月15日
4、长春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长春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装修市场,保障房屋装修安全和质量,维护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房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房屋的装修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外的内部空间进行装饰装修,包括室内装修、外立面装修和屋顶装修。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美观实用的要求。
第二章 装修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房屋装修的主体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人;
(二)房屋装修企业;
(三)房屋装修监理单位。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自行委托装修企业进行房屋装修,也可以委托房屋装修监理单位对房屋装修实施监理。
第六条 房屋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装修质量负责。
第七条 房屋装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装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装修方案和审批
第八条 房屋装修应当编制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当包括装修内容、使用的材料、工艺要求、施工工艺流程等。
第九条 业主委托房屋装修企业进行装修的,房屋装修企业应当根据业主要求编制装修方案,并报业主审查同意。
第十条 业主委托房屋装修监理单位监理的,房屋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房屋装修企业编制装修方案,并报业主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涉及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装修方案,应当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装修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施工现场应当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符合安全防范、消防安全和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对装修工程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装修备案制度。房屋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保修
第二十条 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的,房屋装修企业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内,房屋装修企业应当对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情节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者报批装修方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装修方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房屋装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安全防范、消防安全和卫生环保要求进行房屋装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装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