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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恒瑞徐福天誉装修状况为:毛坯。
冷水滩恒瑞徐福天誉位于冷水滩凤凰路和湘跃路的交汇处(凤凰园城标旁原招商大厦位置)。项目规划面积28333平米,建筑面积100000平米,规划户数735,建筑类型为:高层,物业类型为:住宅。由永州徐福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心打造,项目当前价格为:55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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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补充回答:
第九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补充回答: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补充回答: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补偿价格
(元)
主要特征
钢混
结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补充回答: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组
80
4
无油烟灶
套
600
5
高档防盗门
扇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扇
600
7
简单防盗门
扇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台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备注
挡土墙护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口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水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附件5
粪池补偿标准
结构
土涵
三砂
砖砌、粉水泥
价格
25元/m3
40元/m3
60元/m3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家费
4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30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件7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坟
坟墓
骨灰盒(坛)
土坟
三合土(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300
500
300
600
400
1000
600
说明:
1、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7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100%。
3、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补充回答:
附件8
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文号:湘政函〔2009〕123号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09-06-08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永州批复所属主题:法制所属题裁:省政府文件签署日期:2009-06-0800:00:00统一登记号:HNPR—2009—00023信息时效性:2014-06-0800:00: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2)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够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区、冷水滩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新田县不得低于85%。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其标准可以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85%。
各县(管理区)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没有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住建、国土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八条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
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各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范围,由各县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散迁建安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
1
月
1
日予以施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9〕
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处于住宅建设,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所处位置:北京市昌平区(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合同价款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标的物建设工期为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标的物建设费用为元/平方米;承包方式为方式。
第二条甲方提出房屋建设基本布局、大致框架及尺寸,乙方须基于诚信及职业道德为甲方设计详细的房屋结构图纸并负责技术及安全审核。乙方的最终设计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标的物主体结构为结构,乙方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施工材料需达到民用住房建设质量要求,所有材料的使用、材料架构符合行业通常惯例,同时,乙方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建设民用住房的安全性、耐用性及方便性的条件。
第四条标的物所有铺设瓷砖之处,应达到平整等美观性要求。该类工程的质量保质期为二年,该期间内脱落率及断裂率不得超过面积的1%。超过约定面积时,乙方须无偿负责将损坏部分修缮完整;若甲方因该脱落或断裂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若不及时返工,甲方可以扣除乙方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标的物楼道、墙面的平整度须达到行业标准和积极性行业惯例;标的物管线等隐蔽工程的铺设须符合安全、方便的要求,如电话、网线及电路线等应分开走管,电路线应与电视线等保持一定技术性距离。
第六条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工程中,混凝土应机器搅拌;顶层铺设保温层、浇注现浇,同时须做好房屋的防水及雨水排放工程。
第七条标的物施工建设费的支付:完成工程建设的地基工程(标的物地基垫层至一层地面),甲方支付元;工程建设之一半,甲方支付元;工程竣工后,甲方支付元(乙方保证每个阶段付款前,已进行的工程建设均符合住宅房屋建设安全性要求及行业标准)。此外,甲方预扣工程总费用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后乙方施工达到本合同各项条款时,甲方将余款全部支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施工可以随时检查及现场监督,对不当行为可以制止。
2、在不影响乙方工期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变更施工图纸。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4、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水电,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5、工程竣工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各建设行为及建设用料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及积极性行业惯例并保证诚信;若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且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乙方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逾期须承担元/日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其他损失。乙方不得将工程的施工建设转包。
3、乙方自备符合行业要求的施工工具及相关房屋建设工程所需器械,同时乙方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均为具有施工资质的相应技术人员。
4、乙方自负己方人员及相应物品的安全责任,乙方人员出现的意外、伤亡等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自负其责,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5、乙方因施工不当或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时,应负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2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承建位于望谟县阳光小区斜对面路芦坡的私房一栋,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内容: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包括楼梯间梯步、卫生间、柱子等),建设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砖、砂、钢筋、水泥),建设内容为包工不包料。
二、质量要求:砖块安砌端正,钢筋绑扎结实,混凝土浇铸夯实,水平准确,线条平直,底浆饱满,板面光滑不积水。
三、建设工期计划为7个月(20_年7月13日至20_年12月31日),若遇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四、工程付款方式:甲方以实际建成板面面积(楼梯加位计价)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按170元/平方米计价(含倒楼板费用)。每浇铸完一层板面,甲方当日即付给乙方该层工程款。
五、甲方责任:
1、确保原材料及时到位,确保施工水、电正常供应。
2、每次浇铸楼板,甲方承担工人工作用餐或按乙方实际参加施工人数付给乙方30元/人伙食费。
3、确保施工工人清洁饮水供应。
六、乙方职责
1、按质、按时完成本合同。
2、自备施工机器设备、工具以及撑木、支架等施工材料。
3、精心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凡工程设计图纸上已标明的施工内容,乙方保证按图施工,未标明或须变更的,由双方事先商定再行施工。未经双方事先商定,自行变更施工内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因任何一方无故违约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3
甲方:(建设方)
乙方:(承包方)
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愿将朝阳区公寓楼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现就工程收尾具体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承包内容:公寓楼后期建设工程,从现有工程到完全竣工,包括厕所改造、老锅炉房改造、大院路面硬化、下水改造、所有通道墙砖、地砖、外墙粉刷及东、西楼供电线路改选,但不仅限于此。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设备、设施由方承担。
3、施工期限:从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若工程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违约金元,甲方可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承包工程款:万元。
5、付款方式:甲方开工第十日付工程款元,第二十日付元,工程全部竣工后付元,剩余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三月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6、工程结构以甲方设计为准(或按图纸施工),如不符合房屋质量建设标准乙方应及时提出。
7、注意事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切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期间,乙方时刻注意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员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来承担,与甲方无关。
8、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承包给乙方修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建筑面积给平方米的主体修建。
四、承包方式:双包,乙方包工,包材料及施工机械、机具。
五、承包内容:
1、乙方负责该工程施工图纸内的主体修建工程,包括室内抹灰,外墙抹灰,粘贴外墙砖。
2、甲方义务施工前,负责三通一平,水电由甲方接至施工场地边。
3、乙方在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把相邻的门市界线或用地协调完善,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六、施工质量:乙方负责按国家建筑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图纸的主体及部分装饰修建。在施工中,必须按甲方要求,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七、工程单价:甲方以实际修建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甲方付给乙方元。
八、建筑面积正1楼以后墙至前门市柱夹为准,进行测量计算,二、三楼以实际面积进行测量计算。
九、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后乙方须交万元工程保证金给甲方,负一楼及正一楼主体修建完工后,甲方将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付款方式:负1楼及正1楼主体完工后,甲方以修建实际面积按80%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二、三楼以此进行,待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将工程款付给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总工程款的30%的违约金。
2、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二、施工工期:在年月日完成,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则工期顺延。
十三、安全事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按《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按标准化施工。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绳,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进场之前,必须向有关保险部门购买民工的民工保险,否则不能进行修建。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一式两份,结清账务本合同自然生效。
甲方:
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5
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行签订如下合同。
甲方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卫东村何家组新建住房一栋,建筑面积约750平方米,由乙方主承包施工。建筑面积以最后完工实际测量为准。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沙、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水电。
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脚手架用材、机械、码钉、模板、撑树、铁钉、扎丝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注:一楼层高3.5米,二楼层高米)。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地基建设、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抬装预制板、现浇混凝土、一层地面混凝土及地面、外墙四周散水、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外墙四面贴瓷砖、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及屋顶琉璃瓦铺设完工等房屋建筑工程的所有施工工序。
三、承包价格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元(大写壹佰玖拾伍元),建筑面积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计算规则为依据,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付款方式
主体工程每层抬板完工付总工程费的70%,室内粉刷按进度付款,
外墙瓷砖等其它项目按承建要求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再付总工程费的20%,剩余总工程费用的10%作为质量检验保证金(应对自然天气等),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经历大雨两次,房屋无漏水等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总工程费用的10%,基础完工预付肆仟圆整。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安全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等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施工造成他人、财物的损伤、损失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3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20__年4月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年月日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大冶市金牛镇贺桥村夏家湾的宅基地住宅建设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施工工程采取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二、建设工期
工程建设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保证按如下要求完成工程建设进度:
卸旧: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动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工程延期不能实现预定建设进度的,乙方须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元违约金。
三、甲方职责
根据房屋建造需求,甲方及时提供水泥、钢筋、砖头、沙子等所需建筑材料,以保证乙方按约定的工期顺利施工,乙方可在材料购买
质量和价格上作指导性建议。
四、乙方职责
乙方自带工程施工所需的模板、搅拌机、震动器、脚手架、混凝土搅拌机等一切施工用具(运费由乙方负责)和师傅、小工等施工人员,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
(一)承包范围:
1、房屋主体工程
从甲方在浇灌好地基梁为正负零基础上起,直至屋顶封顶(包括阳台、楼梯、窗户、化粪池等必须部分),均由乙方负责施工。浇地板、各层层面等需按规定使用振动器。
2、乙方施工范围除房屋主体结构外,还须负责以下内容
(1)水、电、煤气等管道、线路铺设和相应配套设施(水电工部分)
(2)外墙、厨房、卫生间、房顶等部位做防水层
(3)地板铺瓷砖或花岗石、卫生间装修等贴瓷工程
(4)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楼梯栏杆、阳台石膏条的安装
(5)其它需安装设备,如卖方安装由其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安装
(二)工程质量要求:
1、砌墙平面平整垂直墙角,顶角垂直,砂浆饱满,浇灌平整、牢实,粉墙光滑平整,墙砖、地砖平实、整齐,缝隙合理,做钢筋、绑钢筋符合图纸要求。内墙水泥糊一层、外墙糊二层。
2、电路按图纸施工,布置合理规范、安全;开关、插座布置合理,能正常使用。
3、水管、排水管道按图纸设计或甲方要求施工。
以上工程质量如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检查、验收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甲方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对工程进行验收。
六、工程款计算方式
房屋主体工程从起砖时开始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承包费220元计算(半层以檐口高度双方再协商解决)。计算方法为:一楼按实际建筑面积测量,测量从外墙的中间线开始量起;二楼按一楼测量面积加上阳台面积计算。
打地基、浇灌地纤梁、地盘的工时费按市场价每日_____元计算;贴瓷部分按市场价每日_____元计算。
七、工程款支付办法
工程款采取后结方式,房屋施工至上梁顺利完成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完工三个月后经检验房屋质量确无问题的支付总工程款的20%。
八、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要保证所建房屋质量可靠,如因乙方施工原因致使房屋在一年内出现漏水、裂缝等轻度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在一年内免费。如在_____年内因施工原因出现地基下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偿予以返工、改建。
九、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按施工操作程序施工,自带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各自的材料、工具,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保管。
2、乙方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爱惜材料,避免造成浪费。
3、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在施工中遇到问题双方协商更改。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尚若违反,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秉着友好的原则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冷水滩房屋装修价格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