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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帮别人建房干活摔伤怎么维权(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

时间:2023-10-03 作者:向欢


农村建房工人摔伤包工头的责任是多少

法律分析:对于包工头、房主与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认定包工头与房主间成立承揽关系,房主是定做人,包工头是承揽人。而包工头与伤者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包工头是雇主,伤者是雇工。如果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房主只需要承担选任过错,一般份额很小,但如果该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就有可能要对死伤者承担连带责任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伤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屋主张某要做房屋批灰工程,工头廖某找到仇某,廖某与仇某约定房屋批灰工程每平方米支付25元。仇某领工,找到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相关工钱结算与日常生活开支费用由仇某向廖某领取再发放给黄某等四人,仇某、黄某等四人同工同酬,共同吃住,日常生活开支费用也平均负担。某日,黄某在批灰劳作时,因不小心跌倒下楼,造成身体多次伤害,住院治疗了80多天,医疗66000多元。黄某受伤后多次打廖某、张某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含伤残金)91114元。张某辩称:其与廖某存有建房承包合同,工人受伤由包工头廖某承担赔偿;黄某是建筑工人,工作存在风险,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张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廖某辩称:黄某不是其请来的工人,是仇某找来的,仇某是黄某雇主,由仇某赔偿;黄某不按安全操作,自己承担赔偿;廖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不赔偿。经法院追加仇某为本案被告,仇某辩称:其只是批灰工程(仇某、黄某等四人)的领工人(班头),自己与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同工同酬,也是廖某请来的,不是雇主,不承担赔偿。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仇某、黄某等四人是提供劳务一方,廖某是接受劳务一方,仇某、黄某等四人与廖某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建筑7层半的房屋,承包给无资质的廖某建设是廖某的雇主。黄某是建筑工人,不注意安全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农村自建房民工摔伤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的赔偿: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一旦出现事故,应由包工头负全责。如果是房主雇佣工人修建房屋,发生事故后则由房主负全责。

法律分析

农村一般出现的情况是房主口头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事故后,房主应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伤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必须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农村经常发生类似的案例。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均相对困难,在建房过程中又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的调解、执行都较困难。即使案件判决或调解了,但因赔偿数额大、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标签: 摔伤 中工 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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