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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浩死因尚未确定——独居小岗6年,日夜不关门
一、挨打书记
让村民有事就来找,要“干实事”,“办公室、宿舍,都行,我不关门———沈浩召集全村大会声明
昨天被同学接到县城去吃饭,埋怨我怎么会去小岗,去哪都比小岗强,小岗太难搞了,若搞不好,更不要说出成绩了,不出问题就好了。———沈浩日记2004.2.2
沈浩很“窝囊”,他在小岗村当支部书记没几天,就被当地人打了。
作为当地首位省级“空降兵”,沈浩已经在安徽省财政厅干了18年,依然是主任科员。2004年2月,他被要求去凤阳县小岗村任职,任期3年,有朋友闻讯惊呼:看来你官运没有,霉运充足,那里的村民可是“见官大一级”。
小岗村的村民被认为“中国最牛村民”。几乎每个当年在生死状上摁下手印的大包干带头人家里,都挂着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一名带头人的儿子工作被调动,他质问村干部,“这事,中央领导人可知道?”更麻烦的是小岗村经济发展缓慢,无工无商,种地靠天,人均纯收入不足2000元,集体欠外债4万多;从1993年起,挂职干部就“跟走马灯一样”,还来过一位公安局副局长,可“村情复杂”加经济落后,无一人连任过。
沈浩来小岗报到第一天,村民们盯着这个文文弱弱、见人就笑的新干部,寻思———公安局长都镇不住,他能镇得住?能搞得好?
上任没几天,沈浩在村口被几个醉汉围堵住,上前就是几拳,他边护着头边喊,“住手!我是小岗村新来的支书!”他结果仍然被揍得鼻青脸肿,人家喊:“打的就是你新来的书记!”就任第一个半年,沈浩被打了三次,对方警告他,从哪来滚哪去,我们要“岗人治岗”!
新来支书显得很“窝囊”,他首先找到派出所,劝把拘留起来的打人者给放了———“还是孩子,不懂事嘛。”沈浩请健在的12名带头人到县里吃了顿饭,逐个递烟。
沈浩窝囊不窝囊?安徽作家温跃渊是沈浩的忘年交,他可不认为沈浩窝囊———老沈的法宝就是“实诚”加“实事”。
新支书挨了打,不叫冤,还召集全村大会,让村民有事就来找他,他要“干实事”,“办公室、宿舍,都行,我不关门,睡觉也不关”。
村民将信将疑,将了他一军———小岗眼下有两大难:村里还有一段路难行,要修;某两个村里强人长期占据公家财产,得管。
沈浩说行,就先抓这两样。修路的50万是他从“娘家”省财政厅要来的。对外招标50万不够,一位大包干带头人提议自己干,沈浩采纳了,组织村民自己动手,按天结算工资,包吃饭。
起初,村委会组织力度不够,一些岗位上的活没人干,沈浩拉水泥回到小岗晚了,赶去吃饭时,却没有一个人给他让座,饭菜全吃光了。一天傍晚,临近收工,一车搅拌好的水泥运到,卸在路上,怕泥浆凝固了不好用,沈浩一声不吭,双手一伸,开始捧水泥,大家看傻了,回过神来也纷纷效仿支书。
1.2公里的水泥路,只花了26万元不到。剩余的24万多元,沈浩用来刷新村口的牌楼、围墙、党员活动室,修复了荒废多年的自来水和广播电视设施。村民每人还得了1000元的劳务费。
第二件事最棘手。村里两名强人长年各自占了村里20间房屋和推土机,此前,几任书记也想要回来,未果。
沈浩首先设计要回被占房屋,将其改造成消防队和民兵连,挂上“军事重地,闲人莫入”。然后对簿公堂,要回推土机。沈浩在小岗民望陡升。
村民关正银回想这段过往,仍激动不已,“这下可好,大家都愿跟着沈书记好好干,谁不想好好过日子啊?谁还想斗,自个儿斗去!”
二、意外死亡
沈浩的意外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初步判断为猝死,而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
官方发布的消息,始终回避沈浩的死因。根据各种途径得来的消息,沈浩的死因有3种版本:一是因喝酒而猝死;二是沈浩心脏不太好,积劳成疾而死;三是因工作压力过大。
同事:沈浩心脏不太好
据当地村民反映,5日上午,沈浩连续接待了3批前来洽谈投资的客商,喝了大量酒。大部分网友因此把沈浩的死归于「喝酒」,并对「酒桌上办事」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抨击。
名为「花铺廊」的网友直指现实:「这也是工作一部分,年年在酒桌牺牲的同志前赴后继啊。工作就是喝酒,喝酒就是工作,现在谈事情,最后拍板的时刻就在酒桌上。」
不过,小岗村党委副书记赵家龙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今年4月,沈浩曾参加一次体检。体检后,他向同事透露,心脏不太好」。赵家龙透露说,沈浩一直忙于日常工作,对体检结果并未重视。
三、专家:社会应该反思
另外,去年,沈浩曾表示,在小岗村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压力的确比较大。沈浩认为,小岗要充分利用「品牌资源」争取外援,但是又不能靠在政治资源上「吃老本」。
尽管沈浩的死因还没有确定,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沈浩的猝死可能与积劳成疾有一定的关系。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不禁感叹说:「这个社会应该反思!」
沈浩平时的工作非常繁忙,有时因过于繁忙,他甚至连晚饭都不吃。对此,党国英说,村干部的工作主要是创造一种环境,创造老百姓与市场投资商接触的一个平台,而不应该把所有的事情都交给村干部
2009年11月6日凌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党委第一书记沈浩离世。胡锦涛在批示中,对他的去世表示沉痛悼念,对他的亲属和小岗村村民表示亲切慰问。
一名最基层的农村干部,为什么得到总书记如此的关注?
2009年11月6日凌晨,一名普通的村干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党委第一书记沈浩离世。得知消息,胡锦涛在批示中对沈浩的去世表示沉痛悼念,对沈浩的亲属和小岗村村民表示亲切慰问。
一名最基层的农村干部,为什么得到总书记如此的关注?记者走进小岗村,倾听了一名共产党员、村干部殚精竭虑为人民的感人故事……
2009年隆冬。一场隆重的葬礼在小岗村举行。几天前,一封在一夜之间落满67位小岗村农民红手印的“请愿书”递到上级组织和家属手中——请回沈浩同志骨灰。一块高大的黑色墓碑被立了起来,上书:“小岗村党委第一书记沈浩同志之墓”。
1978年初冬,小岗村十八条好汉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按下的红手印,掀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如今,那张“生死契约”已平静地躺在中国国家博物馆。31年后,朴实的小岗村人为请回一位普通村干部的忠魂,再次庄重地按下红手印。
四、2006年,98个红手印让沈浩留任
2004年2月,沈浩被安徽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选派到小岗村担任村党委第一书记。一个多月,沈浩把全村108户跑了两遍,摸清了小岗的家底。
修路——沈浩干了来小岗的第一件大事。修路的日子,沈浩天天泡在工地上。3个多月后,路修好了。一算账,整整省了20万元,全村劳动力每人挣了1000多元工钱。
不久,沈浩又干了件大事——保护村集体财产。属于村集体的20多间房屋被几户人家强占,多年无人敢过问。沈浩不怕难,敢碰硬,钉子户终于被拔掉。
2005年秋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胡锦涛在会上用20个字为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沈浩苦苦求索,从书本中找思路,从实践中学范例,心中渐渐明朗: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旅游业,招商引资发展村级工业。优质养殖示范区办起来了,种植双孢菇的创业大学生引进来了,小岗钢构厂等企业也开始生产了,村民们的农家乐旅游服务启动了……沈浩还争取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开辟了直通合肥的长途汽车线路,创安徽全省由一个村发往省城班车的先例。2006年春节前,26户住房比较困难的农民都住进了16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
三年任期一瞬即至。2006年秋天,村民们一合计,带着一封按下了98个红手印的信找到省委组织部和财政厅,“小岗村人舍不得他,小岗村需要他,离不开沈浩……”最终,沈浩选择了留下。
五、2009年秋,186个红手印再留致富领路人
2008年9月3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胡锦涛来到小岗村考察。当得知沈浩是由村民自发按手印留下来连任的村干部时,总书记鼓励沈浩说:“群众拥护你,这是对你最大的褒奖!”沈浩在日记中写道:“总书记到小岗来,对我们是荣誉,更是动力,小岗村是农村改革发源地,要不断创新。”沈浩带领村“两委”班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拟订了小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
小岗不仅要“输血”,更要“造血”。2009年1月8日,小岗村与“美国GLG集团”、“从玉菜业”、“瑶海”、“天下一碗”签下四份投资大单。GLG集团要在小岗建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项目马上要开始建设,地面必须平整。时间只有5天,最大的难题是迁坟。4月12日,村“两委”开会,挨家挨户动员。4月14日,村干部带头锯树、迁坟,第二天,村民们全动起来了,最多的一家迁了12座祖坟。
204座祖坟在预定时间全部迁完。“大包干”带头人、村委会副主任关友江说:“沈浩在小岗的6年,是村里发展最快的6年,是大家受益最大的6年。”2008年,小岗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600元,是2003年的2.87倍,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000多元。
沈浩还有更远的宏图大愿:完成小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下属农工商、物业管理、文化传媒等几大分支的小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始运作;小岗村要用3年时间争取上市……
2009年秋天,第二个三年任期又要到了。想留,小岗村的父老乡亲让他牵肠挂肚。想走,离家6年,太长了……90岁的老娘让沈浩牵挂。第一次决定留任后,沈浩就把女儿沈王一送到了老家萧县读寄宿中学,让沈浩牵挂。妻子王晓勤盼望着夫妻早日团聚,不同意沈浩留任。沈浩耐心劝慰:“让我再干3年吧,让大家富起来。”“沈书记!走,还是留?”红手印,还是红手印!186位小岗人要留住他们致富的领路人。2009年冬天,67个红手印把第一书记永远留下。
沈浩在去世前的10多天曾给人说,胸口最近总有点不舒服,哪天用B超检查检查。“心力疲倦、口干舌燥、浑身无力、特别累……”这些词在沈浩的日记里频繁出现。
2009年11月5日,沈浩陪同来小岗考察的三批客人。中午,略饮薄酒。下午3时许,累了几天的沈浩说:“我回去睡会儿。”然而,这一睡,他就再也没有醒来。“让沈书记留下吧!”小岗人这次下了决心。数以千计的群众送别沈浩最后一程。就在葬礼几天前,一封在一夜之间落满67位小岗村农民红手印的“请愿书”递到上级组织和家属手中——请回沈浩同志骨灰。
小岗村的男女老少们迎候他们的沈浩书记。72岁的“大包干”带头人严立坤拖着病躯,让家人搀扶着,要看沈浩最后一眼:“沈书记他人好、干得也好,我要来送送他。”“孩子啊,我们接你回家……”“大包干”带头人严金昌记得曾在一次会上问:“沈浩,你给我们说个实话,到年底,你还愿意留下来吗?”“只要大家欢迎我,我愿意一辈子留在小岗!”一语成谶,却在顷刻间应验。
信念如山,真情不改,“红手印”印证了你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六、“蔫人出豹子”
小岗村几十年来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在哪里?还不就是根子在干部,没有一个真正好的带头人。所以,要敢于执行,不怕邪气。———沈浩日记2005.10.1
沈浩给村里的人的感觉是,不强悍,“蔫蔫的”,但当地有个说法———“蔫人出豹子”,老实人做出大事来,那是硬得很。
小岗村最难的事,不是村里头的路,而是连通凤阳县城之间的大路。修路前,县城到小岗要绕行二十多公里,颠簸近两小时,下雨天更难走。修这么长的一条路,没上千万根本拿不下,于是修路这事就在当地成了“老虎”。
沈浩硬是要打这个老虎。他千磨万磨,终于逮着个好机会,争取到了上级的支持。京沪铁路刚好通过他们这里,修路搭桥得要火车停下来。凤阳县委书记马占文回忆,沈浩为这事上了好几趟北京,为了说服交通部与铁道部,他还带上几名大包干带头人做“活名片”,半年后,铁道部终于下批条,在快速通道高架桥合龙时,京沪铁路史无前例地停运40分钟。2004年底,中央政府发布文件,宣告将增加对“三农”的投入。沈浩想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全村122户村民都盖起了二层新房。“老机关”沈浩自己也在发生着静悄悄的变化———在同事、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江永泓眼中,沈浩喜欢“拿娘家的”———整天在盘算着打财政厅里的东西。每次回到厅里,他就缠着服务中心主任,机关几乎所有淘汰品都被他弄到了小岗,包括桌椅、垃圾桶、茶叶、一次性纸杯……
一位同事曾顺路到小岗看看,他惊讶地发现这个在厅里沉默呆滞的同事,在小岗村“充满活力”,好像农民到了熟悉的庄稼地———沈浩在村里随意走走,遇到村民就拉呱(方言,聊天),把点着的烟娴熟地卡在嘴皮与牙齿之间,边抽边拉呱;到人家里串门,家里女人赶紧搬椅子去时,他早已拍拍门槛的灰,一屁股坐下了。
对于尚健在的12位大包干带头人,沈浩打点得点滴不漏。村里办养猪场,他让擅长养猪的严金昌当了场长;严学昌一家想搞运输,他去帮跑客运站许可证与无息贷款;小岗建新区,他给那位退了20间房的带头人优惠批了地;他连哄带“骗”,强拉上两位有矛盾的带头人一起吃饭喝酒,这一“奇观”让凤阳县领导惊叹,“沈浩,你行啊!”作家温跃渊说:“沈浩来小岗是来对了,这里才是他施展才华的福地。”
七、“种草干部”和“植树干部”
我总是想小岗村这是一块金字招牌,二十多年都没能发展起来,这次我来对他们来说又是一次机遇……———沈浩日记2006.12.1
小岗与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列居“中国十大名村”,沈浩却高兴不起来,他曾对温跃渊说,“论经济实力,小岗在全国恐怕要排在150名之后。”有人曾将下派干部形象地喻为两类,一是“种草”干部,但求立竿见影;一是“植树”干部,着眼长远发展。沈浩始终考虑用“植树”的方式改变有改革基因的小岗村———“铭记改革的最好方式是深化改革”。
2006年,沈浩带大包干带头人到大寨、南街、华西等名村考察。回来后,他很兴奋地跟几个带头人商量,效仿南街模式,办“农业合作农场”,即将全村土地收为集体所有,规模经营,农民享受年底分红。
一年后,沈浩任期结束,当年被评为省优秀下派干部,并被省财政厅提为副处。几个大包干带头人以当年摁手印的方式,向省委组织部申请留下沈浩。严宏昌是发起人,他说这是顺应民心,“能给小岗带来这么多好处,能获得80%村民的拥护,沈浩是第一人。”沈浩留了下来,妻子王晓勤气坏了,她回忆说:“他知道我很生气,拼命劝我,回省财政厅也就当个副处,在小岗当一把手,带劲多了!”下一个任期,沈浩开始排除众议招商引资,要办企业,不但要办,还要办大,办成区域中心、全国中心。“不能让小岗这块金字牌子白白浪费了。”他在日记中写道。
沈浩越来越频繁地在外面忙招商引资。这名副处级村官,自然无法避免中国基层干部“干酒引凤”的场面规则。
沈浩酒量不小,但他的真诚和热切,更让人难以推辞。
每次出去商务谈判,沈浩总是穿得西装革履,从不迟到。一天晚上六点,对方临时和他约在距小岗村10公里之外的地方,七点见面。当时,沈浩正在吃饭,匆匆扒了几口,开车就走,提前两分钟出现在客商面前,当晚,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截至2009年,美国生产高端甜菊糖、燕麦片等产品的GLG集团已在小岗落户,计划投资15亿元人民币;广东从玉菜业也与小岗签署协议;此外,全国村官培训中心与配套酒店也在洽谈之中。
八、生前最后一个月
我为小岗村用我最黄金的岁月,做了我应有的贡献,今天发生的一切,让我感到较困难耐,但我甘愿担当……———沈浩日记2009.10
去世前一个月,沈浩陷入来小岗后的最大危机。GLG在小岗征地4300亩,土地每亩一次性补贴一万二千四百元,征地加迁祖坟,须在十天之内完成。一些村民有疑虑,纷纷找沈浩质问,有人甚至在地里睡,不让推土机过。
据一些村民回忆,沈浩走家串户做工作,喉咙嘶哑地喊,一定要让企业优先解决小岗人的就业问题,争取小岗获得企业股份,为村民谋福利。“当时大家被怔住了,就算沈书记做不到,我们也不忍心,他多不容易啊!”一村民说。
那段时间,沈浩曾在日记里用超大字体写道,“我为小岗村用我最黄金的岁月,做了我应有的贡献,今天发生的一切,让我感到焦困难耐,但我甘愿担当……”村民关正银说,支书不是神仙,并非全能,他哭过几次,哭完又投入工作中,生前最后一个月,“脑袋一直崩得紧紧的,走路也在想问题”。
土地征用与祖坟迁移如期完成,GLG答应沈浩,企业全面启动后,招工优先考虑小岗人,尤其是失地农民;同意将企业上市后30%的股份分给小岗。
征地风波后,沈浩第二任期即将结束,大包干带头人再次集体摁手印挽留沈浩,这回摁下的手印升至186个。
村民们看得出,沈浩也想留,但来自家庭的压力巨大。10月6日,他曾带妻子王晓勤到小岗参观,兴致勃勃地向她介绍,“看!这是我修的路,还有那广场、那村委会。那块空地,以后将是一家大企业!”可王晓勤不看,连车都没下,她明白丈夫的意思,“只要我松口附和他,他就会得寸进尺说服我,让他留下。”每次通电话,王晓勤都会听到丈夫兴高采烈地“吹嘘”自己在小岗干得怎么好,她却听得来气,这不是她想看到的“进步”,且沈浩最后的三年,在家的时间不到20天,这叫什么日子?
六年来,唯一一次让她激动的是在《新闻联播》上看到丈夫和总书记站在一起的画面。绝大多数时候,她总在女儿面前“臭”他,“不好好学习,考名校,以后只能混成你爸这样。”沈浩尴尬地笑笑,说,“你不懂……”女儿沈王一眼中的爸爸陌生而不解人情,她不明白爸爸在小岗怎么就那么能干那么受欢迎。爸爸难得回家一次陪她,却是饶有兴致地带着她去看革命烈士纪念馆;爸爸去美国考察,给她买了双耐克鞋,鞋子竟然是39码的。
还有一次,父亲到萧县的寄宿制中学看她,由于工作原因晚到了,看女儿一直闷闷不乐,这个四十多岁的男人突然在草坪上笨笨地翻了几个跟斗。
沈浩的死很突然,2009年11月5日,沈浩接待了三批来考察合作的客人,下午三点多才休息。回去后,睡下就没再起来。
王晓勤在整理丈夫的日记时,发现了丈夫的许多“秘密”———沈浩几次被打,却从没告诉过她,他跟她说的从来都是“你丈夫怎么怎么能干”;沈浩为村里的开销垫付了23万多元,至今没有报销;沈浩为村里一位孤寡老人支付了几千块医疗费,还为他修房子;沈浩多次给村里的困难户送钱,一次就是600、1000……
这让前来收拾遗物的妻子既心疼又伤心,“他连自己都不要了,整个人都融到小岗去了。”沈浩死前不久,她曾下过“死令”,再留小岗,这辈子也别想回来了!丈夫笑呵呵地说,好好。
一语成谶,他真的没再回来。
九、沈浩的另一面
采访沈浩的妻子王晓勤是最让我意外的。此前在小岗,所见所谈都是沈浩的好与伟大。村民关正银与我聊天一个多小时中,还三度落泪,说沈浩“什么都好,一点恨头都不给人留”,如今走了,“村子空荡荡的,心里也空荡荡的”。
在合肥集体采访王晓勤时,这个心直口快、直接得有些刻薄的女子当着众记者的面埋怨丈夫———六年了,他回家的时间有多少?尤其是后三年,回家时间不到二十天。
他心里装得下小岗,怎么就装不下我们母女俩?
他在小岗受人爱戴、做得好有什么用?还不是一个乡下干部?
他脑子到底是怎么想的?家庭环境那么好,住得那么舒服,也不缺钱,他偏偏要到那个黑乎乎的地方住六年!
王晓勤的数落没有逻辑,想到哪说到哪,边说边不停地掉眼泪。在坐的记者,包括我,也被感染得不停地擦眼睛。在她数落完沈浩,记者提问时间时,前两分钟竟无一人回过神来提问题。
其时,在被这个场面感染之余,一种交织着意外、同情甚至些许反感的复杂情绪在我心底翻腾。这绝不是一个典型的“典型人物”的妻子形象———温柔、宽容、隐忍与理解。王晓勤不能完全理解沈浩对小岗的付出与理想。
那么,小岗之外的“完人”沈浩,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什么要执著于那个在妻子看来卑微得不值一提的理想?
私底下,我提出去她家,王晓勤爽快的同意了。
沈浩的家处于合肥市市中心,黄金地段。
她带我上楼去看沈浩的书房。这是家里最大的屋子,门是两扇对开的。房间设计很别致,房间从右至左依次是高及天花板的书柜、书桌、床、浴缸。
“这都是沈浩自己设计的,”王晓勤说,“他以前是个很有生活品位的人,到了小岗,又变回农民了。”坦白说,我对“城市人”沈浩的品位确实很吃惊,在村民眼里的“农村人”沈浩,拍拍门槛上的土,直接就往地上坐;饿了、渴了,顺手拿起桌上吃喝到一半的碗杯,草草地往嘴里扒;对村民递过来两块钱一包的烟,总是乐呵呵地抽一支,吧嗒吧嗒地抽起来,边抽还能边说话,绝不掉下来,像小岗人一样……
王晓勤掀开床罩让我看下面的床垫与电热毯。在小岗沈浩的宿舍,我也曾做过这样的举动,下面没有电热毯。
我告诉她,她又开始哭起来,“我以前也过过苦日子,可现在过得舒服了,让我回到从前,再也不可能了。可沈浩怎么能够,从富到穷,和从穷到富一样容易呢?而且,我看他是彻底融进去了……”我看着这个极真实的中年女子,无厘头地想起那部热播全国的电视剧《潜伏》,余则成起初为了恋人投奔共产党,却被分配与一个完全志不相投的陌生女子假扮夫妻十余年,周旋于上司、同事、情报、“妻子”、豪华生活与诱惑之间,斗志不移、理想始终。
拿沈浩与余则成相比的确有些无厘头,以王晓勤联想到翠平更是有所不敬。但是,沈浩与余则成有一点是完全一致的,那便是对自己所选的事业与信仰的忠诚。他们各自身边戏剧性的反差与冲突,更丰富、凸显了他们内心信仰的强大与坚贞。
做人如斯,不得不敬。
在农村地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严重,女性对婚姻的看法仍然停留在过日子上,而且大多的农村婚姻中的夫妻是通过相亲认识的。一旦婚后生活中夫妻出现争议,婚姻关系立马就很紧张,离婚大多也是在争吵后且情绪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冲动决定。然而由于这夫妻在生活中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即便是离婚后也纠缠不清。而有的女性因为离婚后没有去处,或是夫妻离婚后怕同村人嘲笑而暂时住在一起。
在农村婚姻中,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家住的都不远,大多数是通过父母的安排完成的。男女家庭之间可能非常亲密,彼此之间的关系交织在一起,所以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工作,而是许多人的面子问题。与城市人相比,在农村地区尊严面子更为重要。没有离婚的夫妇住在一起也是避免别人嘲笑。
无论是城市婚姻还是乡村婚姻,本来已经达到离婚的阶段,就没有什么理由可以生活在一起的。然而事实证明,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的,即使离婚两个家庭也有很多的牵绊,并不是离婚就能放下一切。而且现在农村的多数新婚夫妇不愿意为此付出更多,久了以后,相亲时的喜欢就会被耗尽,这也是农村地区离婚多的原因之一。
”一日夫妻百日恩”也能解释为什么多数农村夫妻离婚后仍旧住在一起。农村妇女离婚没有离开家,这取决于她们的能力。在经济社会中,经济收入能力决定了生活方式,有点农村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离婚后无法独立生活,只能无奈的暂时住在一起。
中国传统节日――春节
每年农历的正月初一,是中国农历的新年。在中国的传统节日中,这是一个最重要、最热闹的节日。因为过农历新年的时候,正是冬末春初,所以人们也把这个节日叫“春节”。
中国人过春节有很多传统习俗。从腊月二十三起,人们就开始准备过年了。在这段时间里,家家户户要大扫除,买年货,贴窗花,挂年画,写春联,蒸年糕,做好各种食品,准备辞旧迎新。
春节的前夜叫“除夕”。除夕之夜,是家人团聚的时候。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一顿丰盛的年夜饭,说说笑笑,直到天亮,这叫守岁。除夕零点的钟声一响,人们还要吃饺子。古时候叫零点为“子时”,除夕的子时正是新旧年交替的时候,人们在这时吃饺子,是取“更岁交子”的意思。这也是“饺子”名称的由来。
过了除夕就是大年初一。从初一开始,人们要走亲戚、看朋友,互相拜年。拜年,是春节的重要习俗。拜年时,大家都要说一些祝愿幸福、健康的吉祥话。
春节习俗——放爆竹
当午夜交正子时,新年钟声敲响,整个中华大地上空,爆竹声震响天宇。在这“岁之元、月之元、时之元”的“三元”时刻,有的地方还在庭院里垒“旺火”,以示旺气通天,兴隆繁盛。在熊熊燃烧的旺火周围,孩子们放爆竹,高兴地活蹦乱跳,这时,屋内是通明的灯火,庭前是灿烂的火花,屋外是震天的响声,把除夕的热闹气氛推向了最高潮。
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喜庆心情的流露。经商人家。放爆竹还有另一番意义:他们在除夕之夜大放炮仗是为了新的一年大发大利。不过,据旧习认为,敬财神要争先,放爆竹要殿后。传说,要想发大财者,炮仗要响到最后才算心诚。旧时,从春节子夜开财门起,就有送财神的,手拿着一张纸印的财神在门外嚷着:“送财神爷的来啦!”这时屋里的主人,为了表示欢迎财神,便拿赏钱给来人,送财神的口中,当然总免不了要说些吉利话。例如:“金银财宝滚进来”啦!“左边有对金狮子,右边有对金凤凰”啦!等等之类的口彩。另外还有一种就是装扮成财神爷的模样,身穿红袍,头戴纱帽,嘴上挂着假胡子,身上背着一个收钱的黄布袋,后面跟着几个敲锣打鼓的,挨家挨户地去散发财神爷像,以便讨赏钱。每到人家门口,就唱起:“左厢堆满金银库,右边财宝满屋堆。”一大堆讨吉利的话,不绝于口,直到主人欢喜地接过那张红纸财神爷像,给他们些钱,扮财神的这些人,连声道谢之后,就起劲地敲打一阵,在咚咚锵锵的锣鼓声中,转到别家去了。
大家放完爆竹回到屋里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拜天地、迎神、祭祀祖先。古时,这种礼俗很盛。因各地礼俗的不同,祭祖形式也各异,有的到野外瞻拜祖墓,有的到宗祠拜祖,而大多在家中将祖先牌位依次摆在正厅,陈列供品,然后祭拜者按长幼的顺序上香跪拜。南方人还在祭祖之后,查看历书上所载今年的吉利方向,燃灯笼火把,提壶挈酒,奉香鸣爆竹,开门出行,迎接喜神,称“出天方”或“出行”,浙江叫“出寻”,上海叫“兜喜神方”。此俗为趋吉、祈求神灵保佑一年百事顺遂。除夕守岁是整夜不睡、通宵达旦的。是夜,主妇们忙着挂灯结彩,张贴春联,剪窗花,贴年画,红红绿绿把房子装饰得花团锦簇,为节日增添了浓郁的气氛。孩子们最盼望的事也许就是压岁钱了。压岁钱是由长辈发给晚辈的,有的家里是吃完年夜饭后,人人坐在桌旁不许走,等大家都吃完了,由长辈发给晚辈,并勉励儿孙在在新的一年里学习长进,好好做人。有的人家是父母在夜晚待子女睡熟后,放在他们的枕头下,更多的人家是小孩子们齐集正厅,高呼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新年快乐,列队跪拜;而后伸手要红包。甚而追讨到爷爷妈妈的卧房,一齐跑到床沿,大嚷特嚷:“压岁钱,压岁钱!”老人家还嫌不够热闹,故作小气,由讨价还价到围攻摸索,最后把老祖宗的红包挖掘出来,大家抢掠一空,才呼啸而散。老人家逢此情景却乐不可支,认为这是新年事事顺利的好兆头。
人们的传统观念,总是喜欢在过年时,多讨些好彩头,希望一切顺利,这其中有许多旧习俗。如各地都有禁止使用扫帚之俗,以为新年使用扫帚将会把运气扫走,扫去财运,新的一年会难交好运。假使非要扫地不可,须从外头扫到里边。为使此俗流行,还定正月初一为“扫帚生日”。新年也不可骂孩子,说话必须特别留意。如果小孩子粗心大意砸碎了饭碗,大家也绝不骂他,反而说他“岁岁平安”,因“碎”“岁”谐音冲一冲不祥的气氛。新年里,大人最怕小孩子说溜了嘴,开年讲些不太吉利的话,除了横关照竖关照,有的地方还用块红布或草纸向孩子们口上揩抹,其意思是把嘴当作屁股,即使说出不吉利的话来,也等于放屁。还有的人把橘子、荔枝置于枕边,叫做“压岁果子”。橘子、荔枝谐音“吉利”,以求来年大吉大利。有的地区还有一种习俗,就是偷财神爷像,而且偷到后要把它藏在裤裆里,以取“财神入库(裤)”这句成语的意思。在这些异想天开的趣俗之中,埋藏着历代多少劳苦百姓献媚命运之神的良苦用心。
春节早晨,开门大吉,先放爆竹,叫做“开门炮仗”。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灿若云锦,称为“满堂红”。这时满街瑞气,喜气洋洋。
春节习俗——贴窗花
新春佳节时,许多地区的人们喜欢在窗户上贴上各种剪纸一一一窗花。窗花不仅烘托了喜庆的节日气氛,而且也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集装饰性、欣赏性和实用性于一体。
剪纸是一种非常普及的民间艺术,千百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因它大多是贴在窗户上的,所以人们一般称其为"窗花"。
剪纸是一种非常普及的民间艺术,千百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因它大多是贴在窗户上的,所以人们一般称其为"窗花"。窗花以其特有的概括和夸张手法将吉事祥物、美好愿望表现得淋漓尽致,将节日装点得红火富丽、喜气洋洋。
春节习俗——贴福字
每逢新春佳节,家家户户都要在屋门上、墙壁上、门楣上贴上大大小小的“福”字。春节贴“福”字,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风俗。据《梦梁录》记载:“岁旦在迩,席铺百货,画门神桃符,迎春牌儿……”;“士庶家不论大小,俱洒扫门闾,去尘秽,净庭户,换门神,挂钟旭,钉桃符,贴春牌,祭把祖宗”。文中的“贴春牌”即是写在红纸上的“福”字
“福”字现在的解释是“幸福”,而在过去则指“福气”、“福运”。春节贴“福”字,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都寄托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也是对美好未来的祝愿。民间为了更充分地体现这种向往和祝愿,干脆将"福"字倒过来贴,表示"幸福已倒""福气已到"。"福"字倒贴在民间还有一则传说。明太祖朱璋当年用"福"字作暗记准备杀人。好心的马皇后为消除这场灾祸,令全城大小人家必须在天明之前在自家门上贴上一个“福”字。马皇后的旨意自然没人敢违抗,于是家家门上都贴了“福”字。其中有户人家不识字,竟把"福"字贴倒了。第二天,皇帝派人上街查看,发现家家都贴了"福"字,还有一家把“福”字贴倒了。皇帝听了禀报大怒,立即命令御林军把那家满门抄斩。马皇后一看事情不好,忙对朱元漳说:“那家人知道您今日来访,故意把福字贴倒了,这不是"福到"的意思吗?”皇帝一听有道理,便下令放人,一场大祸终于消除了。从此人们便将福字倒贴起来,一求吉利,二为纪念马皇后。
民间还有将“福”字精描细做成各种图案的,图案有寿星、寿桃、鲤鱼跳龙门、五谷丰登、龙凤呈祥等。过去民间有“腊月二十四,家家写大字”的说法,“福”字以前多为手写,现在市场、商店中均中出售。
春节习俗——守岁
我国民间在除夕有守岁的习惯。守岁从吃年夜饭开始,这顿年夜饭要慢慢地吃,从掌灯时分入席,有的人家一直要吃到深夜。根据宗懔《荆楚岁时记》的记载,至少在南北朝时已有吃年夜饭的习俗。
年三十守岁,俗名“熬年”。为什么称作“熬年”呢?民间世世代代流传着这么一个有趣的故事:相传,在远古的洪荒时代,有一种凶恶的怪兽,人们叫他"年"。每到大年三十晚上,年兽就要从海里爬出来伤害人畜,毁坏田园,降灾于辛苦了一年的人们。人们为了躲避年兽,腊月三十晚上,天不黑就早早关紧大门,不敢睡觉,坐等天亮,为消磨时光,也为壮胆,他们就喝酒。等年初一早晨年兽不再出来,才敢出门。人们见面互相拱手作揖,祝贺道喜,庆幸没被年兽吃掉,这样过了好多年,没出什么事情,人们对年兽放松了警惕。就在有一年三十晚上,年兽突然窜到江南的一个村子里,一村子人几乎被年兽吃光了,只有一家挂红布帘、穿红衣的新婚小两口平安无事。还有几个童稚,在院里点了一堆竹子在玩耍,火光通红,竹子燃烧后"啪啪"地爆响,年兽转到此处,看见火光吓得掉头逃窜。此后,人们知道年兽怕红、怕光、怕响声,每至年末岁首,家家户户就贴红纸、穿红袍、挂红灯、敲锣打鼓、燃放爆竹,这样年兽就不敢再来了。古人把竹竿燃烧后,竹节里的空气膨胀,竹腔爆裂,发出噼噼啪啪的响声,这也即是"爆竹"的由来。可是有的地方,村民不知年兽怕红,常常被年兽吃掉。这事后来传到天上的紫微星那儿,他为了拯救人们,决心消灭年兽。有一年,他待年兽出来时,就用火球将它击倒,再用粗铁链将它锁在石柱上。从此,每到过年,人们总要烧香,请紫微星下界来保平安。
在这“一夜连双岁,五更分二年”的晚上,家人团圆,欢聚一堂。全家人围坐在一起,茶点瓜果放满一桌。大年摆供,苹果一大盘是少不了的,这叫作“平平安安”。在北方,有的人家还要供一盆饭,年前烧好,要供过年,叫作“隔年饭”,是年年有剩饭,一年到头吃不完,今年还吃昔年粮的意思。这盆隔年饭一般用大米和小米混合起来煮,北京俗话叫“二米子饭”,是为了有黄有白,这叫作“有金有银,金银满盆”的“金银饭”。不少地方在守岁时所备的糕点瓜果,都是想讨个吉利的口彩:吃枣(春来早),吃柿饼(事事如意)吃杏仁(幸福人),吃长生果(长生不老),吃年糕(一年比一年高)。除夕之夜,一家老小,边吃边乐,谈笑畅叙。也有的俗户人家推牌九,掷骰子,赌梭哈,打麻将,喧哗笑闹之声汇成了除夕欢乐的高潮。
春节习俗——拜年
拜年是中国民间的传统习俗,是人们辞旧迎新、相互表达美好祝愿的一种方式。古时“拜年”一词原有的含义是为长者拜贺新年,包括向长者叩头施礼、祝贺新年如意、问候生活安好等内容。遇有同辈亲友,也要施礼道贺。
拜年一般从家里开始。初一早晨,晚辈起床后,要先向长辈拜年,祝福长辈健康长寿,万事如意。长辈受拜以后,要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分给晚辈。在给家中长辈拜完年以后,人们外出相遇时也要笑容满面地恭贺新年,互道“恭喜发财”、“四季如意”、“新年快乐”等吉祥的话语,左右邻居或亲朋好友亦相互登门拜年或相邀饮酒娱乐。
古时,倘或坊邻亲朋太多,难以登门遍访,就使遣仆人带名片去拜年,称为“飞帖”,各家门前贴一红纸袋,上写“接福”两字,即为盛放飞帖之用。至今的春节赠送贺年片、贺年卡,便是这种古代互送飞帖的遗风。
随着时代的发展,拜年的习俗亦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和形式。现在人们除了沿袭以往的拜年方式外,又兴起了礼仪电报拜年和电话拜年等。
中国传统节日――元宵节
农历正月十五,是中国民间传统的元宵节。因为正月又叫元月,正月十五的晚上是一年里的第一个月圆之夜,“宵”是“夜晚”的意思,所以,正月十五晚上的这个节日就叫元宵节。
元宵节,中国人有赏灯和吃元宵的习俗。俗话说“正月十五闹花灯”,因此,元宵节也叫灯节。
元宵节赏灯的习俗到现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元宵节这天,到处张灯结彩,热闹非常。夜晚一到,人们就成群结队地去观赏花灯。五光十色的宫灯、壁灯、人物灯、花卉灯、走马灯、动物灯、玩具灯……汇成一片灯海。有的花灯上还写有谜语,引得观灯人争先恐后地去猜。
元宵节吃元宵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早在1000多年前的宋朝,就有这种食品了。元宵是一种用糯米粉做成的小圆球,里面包着用糖和各种果仁做成的馅,煮熟后,吃起来香甜可口。因为这种食品是在元宵节这天吃,后来人们就把它叫做元宵了。中国人希望诸事圆满,在一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圆之夜吃元宵,就是希望家人团圆、和睦、幸福、圆圆满满。
中国传统节日――清明节
清明,是中国的二十四节气之一,也是中国一个古老的传统节日。清明节在农历三月(公历4月5日左右),此时正是春光明媚,空气洁净的季节,因此,这个节日叫做“清明节”。
清明节人们有扫墓祭祖和踏青插柳的习俗。
中国人有敬老的传统美德,对去世的先人更是缅怀和崇敬。因此,每到清明节这天,家家户户都要到郊外去祭扫祖先的坟墓。人们为坟墓除去杂草,添加新土,在坟前点上香,摆上食物和纸钱,表示对祖先的思念和敬意。这叫上坟,也叫扫墓。
清明时节,山野小草发芽,河边柳树长叶,到处一片新绿,正是户外游玩的好时候。古人有到郊外散步的习俗,这叫“踏青”;还要折根柳枝戴在头上,叫“插柳”。据说插柳可以驱除鬼怪和灾难,所以,人们纷纷插戴柳枝,祈求平安幸福。
现在,殡葬方式有了很大改变。实行火葬,废止土葬后,田野里的坟墓越来越少了。但是,清明节祭祖踏青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每到这一天,人们还是会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怀念自己的祖先,也会到郊外呼吸新鲜空气,观赏蓝天、绿树、小草和鲜花。
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民间传统的端午节,也叫“五月节”。过端午节时,人们要吃粽子,赛龙舟。据说,举行这些活动,是为了纪念中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
屈原是战国时期楚国人。战国时的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国中,秦国最强,总想吞并其他六国,称霸天下。屈原是楚国的大夫,很有才能。他主张改革楚国政治,联合各国,共同抵抗秦国。但是,屈原的主张遭到了坏人的反对。楚王听信了这些坏人的话,不但不采纳屈原的主张,还把他赶出了楚国的国都。屈原离开国都后,仍然关心祖国的命运。后来,他听到楚国被秦国打败的消息,非常悲痛,感到自己已经没有力量拯救祖国,就跳进汨罗江自杀了。这一天正是公元前278年农历的五月初五。
人们听到屈原跳江的消息后,都划着船赶来打捞他的尸体,但始终没有找到。为了不让鱼虾吃掉屈原的身体,百姓们就把食物仍进江中喂鱼。以后,每年五月初五人们都要这样做。久而久之,人们又改为用芦苇的叶子把糯米包成粽子仍进江里。于是。就形成了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的习俗。
中国传统节日――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按照中国的历法,农历七八九三个月是秋季。八月是秋季中间的一个月,八月十五又是八月中间的一天,所以这个节日叫“中秋节”。中秋节这天,中国人有赏月和吃月饼的习俗。
秋季,天气晴朗、凉爽,天上很少出现浮云,夜空中的月亮也显得特别明亮。八月十五的晚上,是月圆之夜,成了人们赏月的最好时光。人们把圆月看作团圆美满的象征,所以中秋节又叫“团圆节”。
按照传统习惯,中国人在赏月时,还要摆出瓜果和月饼等食物,一边赏月一边吃。因为月饼是圆的,象征着团圆,有的地方也叫它“团圆饼”。中国月饼的品种很多,各地的制法也不相同。月饼馅有甜的、咸的、荤的、素的,月饼上面还各种花纹和字样,真是又好看、又好吃。
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
农历九月初九是重阳节。这是一个很古老的节日,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
在中国数字中,一、三、五、七、九为阳数,二、四、六、八为阴数。因此,九月初九被称作重阳或重九。中国古代,重阳节是一个重要的节日,这一天要举行各种活动,如:登高、赏菊、插茱萸、吃重阳糕等。
登高是重阳节的主要习俗。古人认为,九九重阳,登高可以避祸免灾。后来,重阳节登高爬山,逐渐演变成了人们放松心情、锻炼身体的体育和旅游活动。
插茱萸和赏菊也是重阳节的传统习俗。茱萸是一种植物,果实可以吃,茎、叶都是药材。菊花在九月盛开,有“长寿花”的美称。为了避免瘟疫,驱除恶气,重阳节这天,人们就把茱萸和菊花插戴在身上,还要观赏菊花,饮菊花茶和菊花酒。
重阳糕是一种用面做的食品,可以加枣、银杏、松子、杏仁做成甜的,也可以加肉做成咸的,讲究的还要做成九层,再在上面做两只小羊,以谐“重阳(羊)”之音。
现在过重阳节,已经见不到插茱萸等风俗了,但是很多人仍然会在这一天登高赏菊,观赏秋天的美景。近年来,这个古老的节日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成为一年一度的“敬老节”。每当佳节来临,人们都要举办各种敬老活动,祝愿老年人步步登高,健康长寿。
你说的做法都可以。
法律依据
你看《合同法》的赠与部分。
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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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3号)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6年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第六十条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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