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可的绿色产品
绿色产品是指生产过程及其本身节能、节水、低污染、低毒、可再生、可回收的一类产品,它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而能够直接促使人们消费观念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我们国家为了鼓励、保护和监督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少国家制定了“绿色标志”制度,在绿色产品上贴有绿色标志。目前,我国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绿色产品认证,已经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_涵盖除食品、药品类之外的各种产品_、“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以及节能产品、节水产品的认证。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俗称“十环认证”)是标示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一种“证明性商标”。它表明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能源等环境优势。十目前国内较权威的认证。
环保产品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认证的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设备和家具、建材、轻工等环境有利产品。旨在通过开展环保认证,推广环境有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推动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的改善,力促达到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分为基本标识和变形标识,具体标识式样如下:
一、基本标识,应用于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
二、变形标识,应用于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的产品。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具体使用要求将结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在实施方案或认证规则中明确。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发布意味着消费者以后可以根据绿色产品标识购买产品。
绿色认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展开统一认证工作,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同时,为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市场保护体系做出一份贡献。而对于涂料行业来说,自家的产品如果能被国家认证为绿色产品,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研发和生产实力的肯定,同时也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中统一绿色产品标识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式样,现予发布。第二点重点任务
(四)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念,在资源获取、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中,绿色产品内涵应兼顾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产品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属性,科学确定绿色产品评价的关键阶段和关键指标,建立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
(五)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开展绿色产品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编制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明细表,统一构建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子体系为牵引、以绿色产品的产业支撑标准子体系为辅助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参考国际实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制定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识,并发布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六)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组织相关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评估,适时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避免重复评价。
(七)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优先选取与消费者吃、穿、住、用、行密切相关的生活资料、终端消费品、食品等产品,研究制定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绿色产品评价团体标准,增加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市场供给。
(八)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与监督机制。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认证实施机构对检测认证结果的连带责任,对严重失信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绿色产品监管方式,建立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和认证实施效果的指标量化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使认证评价结果及产品公开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
(九)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和合格评定能力建设,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管理,培育一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检测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清单、规则程序、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
(十)推动国际合作和互认。围绕服务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绿色产品标准比对分析,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规则,提高标准一致性,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国际互认。合理运用绿色产品技术贸易措施,积极应对国外绿色壁垒,推动我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走出去,提升我国参与相关国际事务的制度性话语权。
什么是绿色认证
绿色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小,品质高的产品。“绿色产品认证”是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即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产品认证,旨在统一涉绿认证,目前在浙江省做试点。认证对象以终端消费品为主,选取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升级急需、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大的产品。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市场定位为绿色高端产品认证。
绿色产品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1)认证申请、(2)初始工厂检查、(3)产品抽样检验、(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获证后监督。
那么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有哪些好处呢?
1.招投标加分:大型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加分项;
2.国家扶持:国家与行业重点推广和扶持,市场认可度高;
3.管理水平:有助于提升企业对绿色制造的管理水平,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4.政策倾斜:可作为企业绿色集成改造升级的基础,享受后期绿色信贷、税收优惠等更大政策支持。全国积极推进采信机制,加快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
5.利于“走出去”:避免国际贸易壁垒,助力产品“走出去”,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6.品牌形象:可提高绿色示范企业形象、实现品牌增值,提高消费者信任企业美誉度。
所以绿色产品认证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瑞特认证检测集团(RCD)具有国家统一推行认证资格与自主开发认证项目,认证服务覆盖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具备16类绿色产品认证;48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碳足迹核查评价、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盘查、三型环境声明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中国森林认证等资质。
绿色食品认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扩展资料
绿色食品标准:
(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质量、渔业水质量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的各项指标、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包括两部分:
(1)、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如农药、肥料、饮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规定。
(2)、针对具体种养殖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
(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学要求。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包装及贮运标准
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后在包装运输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绿色食品标志
百度百科-绿色食品标准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条件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色食品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包装贮运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以分成农业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业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以分成53类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综合审查与实地核查,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籽、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