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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危房改造申请证明,现役军家属危房改造事可不可以去找军人事务局吗

时间:2023-10-01 作者:薇媛 43 43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军人家属危房改造申请证明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现役军家属危房改造事可不可以去找军人事务局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退伍军人保障法对六十岁以上的老兵住房有什么帮助

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如何建立?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这一制度将如何建立、发挥什么特殊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副司长王忠诚介绍,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提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因为参战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勇于牺牲、甘于奉献,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出了重要贡献,退役后应当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优待和全社会的尊崇厚爱。王忠诚介绍,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专门研究、出台参战退役军人专属的优待政策;另一方面,在制定各项优待政策的时候,始终把参战退役军人放在突出位置进行考虑。“我们正在按照这一思路推进相关工作,随着政策的陆续出台,相信参战退役军人能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对他们的特别优待。”

为何新增“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提出,对退役的军官、军士,国家可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妥善安置。这是一项新增的安置方式,背后有何考量?移交安置司政策制度处处长陈水胜介绍,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是很多国家通行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们就业择业需求也更加务实多样。为了顺应部队官兵的期盼,加大市场化安置模式的改革创新,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新增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新的安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开放。主要目的是想让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退役军人多一种退役安置的选择,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退役金计算办法等,将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明确。陈水胜表示,在研究设计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方案时,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制度、兵役制度、军队性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官兵服役制度、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的特点,进行系统设计,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否提高了门槛?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就业创业司副司长顾磊介绍,中央国家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业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义务兵服役满2年后退役符合报考条件。除此之外,各级党政机构在招录公务员时,还会拿出一定比例,单设计划,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明确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这类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录计划。这是在原有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政策基础上,叠加的更加专属的就业优待政策。他表示,退役军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设置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明确了退役士兵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优待政策,这将鼓励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部队安心服役。

退役军人优待证何时能制发,如何防伪?

优待证统一制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前,除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外,其他退役军人等优待对象主要凭借部队发放的证件,如退伍证、转业证等证明身份。由于历史跨度长,这种方式存在证件样式不统一、社会辨识度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优待政策的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拥军优抚司副司长王忠诚介绍,将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优待证。今年年初《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深入调研走访军地多个部门,研究设计优待证制发各环节,确保实现“彰显荣誉、落实待遇”等核心功能。目前,优待证制发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王忠诚还提到未来制发优待证后的防伪问题,计划通过采取提高防伪技术、推进电子查验、加强部门合作等方式,综合施策,最大限度杜绝假冒伪劣、制假售假等现象,切实维护优待证的权威。对组织制售、伪造、变造优待证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处。

哪些配套政策法规还需制定修改?

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性法律。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小虎表示,退役军人保障法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本月,该部发布第4号令,决定废止105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失效115件政策性文件。为确保退役军人保障法顺利实施,该部从2018年建立开始,就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将保障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批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正在紧张进行,包括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抚条例》,制定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使用办法、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据介绍,在移交安置方面,该部正在研究《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探索实施分类安置、对口安置、精准安置,积极推广转业军官“直通车”安置模式,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联系当地驻军,准确掌握即将退役军人实际需求。就业创业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该部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前的职业技能储备、学历教育提升工作,与教育、人社等部门共同推动高职扩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拥军优抚目前的工作重点,是优待证统一制发,优待证将实现全国统一、全覆盖。目前该工作正积极推进,“优待证和大家见面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现役军家属危房改造事可不可以去找军人事务局吗

现役军人家属(军属)进行危房改造的,在找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无效后,可以房产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告,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进行沟通,力争得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中央有什么政策对烈士家属有什么优抚的政策

中央烈士遗属的优抚政策是非常全面的,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抚和遗属优待两方面。经济优抚主要包括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烈士艺术优待包括烈士遗属的教育、入伍、养老、住房、医疗这几个方面,还包括应给予烈属的异地祭扫便利等。其它具体政策可向当地武装部、退伍军人事务局了解详细情况。

一、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1)烈士褒扬金。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定期抚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27980元/年,符合条件的城乡烈属均可享受;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5880元/年。

二、烈士遗属优待

(1)教育方面。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2)入伍、就业方面。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养老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4)住房方面。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医疗方面。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018年河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8年河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八条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

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第九条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

第十条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就读而迁移户口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户籍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从次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其正式档案中有原所在部队涉及其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记载,或者本人持有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和实验分析记录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八条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自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次月起发放或者增发残疾抚恤金。

对迁移户口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残疾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者维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的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支。

毕业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高校新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对其家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三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者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省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安置。经协调仍难以安置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开办企业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收费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

法分别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因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帮助就近入学。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但因部队驻地不能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而无法随军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当地优先安排就学。

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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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危房 家属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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