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复垦房屋倒塌补偿标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农村的宅基地整治以后,哪些房屋将会被拆除
目前农村有很多宅基地和房屋被闲置了,为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目前,国家也在严厉整治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等问题,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农村的宅基地整治工作开展以后,哪些房屋将会被拆除?以下4类房屋将可能被拆除:
1、违法建造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房是违法的,是要拆除的。但因各种原因,在农村还是存在少数违章建筑的。如果当地一旦开展宅基地的统一整治工作,那这些违章建筑再想存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违法建造的房屋肯定会被拆除的。
2、年久失修的危房
在农村,现在大部分房子都是很漂亮的,但还是有少数年代久远的老房子存在的,有些土砖老房子墙体已经开裂,变成了危房。这些危房的存在,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对村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这类年久失修的危房肯定会要求统一拆除的,特别是一些没有主人的农村危房。
3、建新未拆旧的房屋
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异地新建了房屋,那在新房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是要拆除旧房的。有些农户在申请新宅基地时答应的好好的,但在新房建成后又不想拆旧房,于是就造成了“建新未拆旧”的情况。一旦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工作,这些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肯定是逃不掉的。
4、异地搬迁后的旧房
易地扶贫搬迁是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之一。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需对旧房予以拆除,实施复垦或复绿。但因故土难离、旧房难舍等原因,部分地区的旧房拆除率是很低的。
为了鼓励群众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作,各地还出台了奖励政策。以广西为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标准为2-5万元,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确定。
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
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老房子塌了政府要拆有补偿吗: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3、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二、农村房屋倒塌有补偿吗:
1、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自然灾害频发,因为泥石流、洪水、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的房屋倒塌现在非常多,这类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同时也可以重新选址进行重建。
2、近几年,由于大量农村居民们进城务工,并在城市买房落户,很多农村的宅地基和住房都已经闲置了。
3、由于闲置时间过久,且没有及时进行修缮而造成了房屋倒塌。后期在发展农家乐或者农村民宿时,这类房屋也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我是农村户口,因宅基地房屋倒塌,可办理复垦吗
房屋因自然原因倒塌,如果还在原村集体,可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盖建房屋。
申请宅基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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