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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装修时间规定(2018-2019石家庄拆迁补偿规定)

时间:2023-09-14 作者:彩涵


石家庄天润家园什么时候才能验收交房

买房置业乃人生大事之一,“家”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意义非凡,它不仅是我们居住生活的场所,更是心灵的安放港湾,面对市场众多声音,如何挑选?遇到各种买房问题又该怎么办?又如何判断买房陷阱?凤凰网房产对此推出《有问必答》栏目,为网友买房置业问题及时解答,为每一位购房者在买房路上少走弯路,保驾护航,并汇总买房问答,便于大家查阅,《有问必答》栏目祝每一位购房者早日找到属于自己的心灵归属。

征迁改造

张营村

最近看到张营村中营街上好多地方都拆了,想问问这跟张营村拆迁改造有关系吗?张营村拆迁改造什么时候才能开始?村北刚拍卖出去的地,是给村民建回迁房,还是开发商要盖房自己卖?

桥西区长兴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目前张营村中营街拆违不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张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持续推进中。村北拍的这块地不属于村民回迁,村民首期回迁地块已取得划拨决定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方村

方村改造进展如何?

方村镇:方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2021年9月市政府为提升城市品质形象开展的9个城中村高品质试点项目之一。方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组已于3月9日正式入驻方村,正式启动方村城中村改造房屋评估及入户签约工作。目前首期回迁区内附属物已评估补偿完成,已拆除,地表已清理完毕。

省警校宿舍

汇新路四号省警察学校宿舍属于80年的老旧单位宿舍是否列入了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如果列入了大概是什么时候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内容是什么?如果没有改造机会是否会涉及到拆迁?请有关部门回复一下谢谢?

桥西区新石街道:网友,您好!经了解,根据桥西区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和计划,目前省警校宿舍暂列入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目前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程,后续会征求小区居民改造意愿和改造内容。?

大径街92号鼎嘉府邸5区

您好,咨询一下,桥西区大径街92号鼎嘉府邸5区,是否有拆迁规划。

桥西区东华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桥西区大径街92号鼎嘉府邸5区,暂时没有拆迁规划。

西王村

请问桥西区2022年城市更新项目有西王城改吗?去年就列入计划了,一直说谋划,何时才能有进展??

桥西区长兴街道办事处:您好,目前桥西区城改办正在对西王村土地进行核算。?

振头三街村

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您好,我想咨询2022年振头三街村有改造的计划吗?如果有现在进展到哪一步了,望告知。?

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网友,您好!现收到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网民留言“振头三街村有改造的计划吗”的问题收悉后,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与振三街居委会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现初步拟定,打算今年启动改造,现正在摸排基础情况。

城角庄

段时间咨询城角庄暂时没有拆迁计划为何突然不让扩建和装修自家房屋政策能否确认是否拆迁如果没有期望能够正常装修房屋不需要报备审批?

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经西里街道核实,城角庄列入拆迁计划之中,按照《石家庄市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农村自建房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胜利小区明珠园

请问胜利小区明珠园10号楼是否在高铁商务区拆迁范围,谢谢。

桥西区火车站周边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网友,您好!胜利小区明珠园在高铁站商务区范围内,目前拟保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工农路90号院

工农路90号院(原轻纺局宿舍,南长街派出所后面)是否有拆迁规划,有具体时间吗?

桥西区征收办公室:网友,您好!经我办核实,工农路90号院目前无征收计划。

电业局宿舍

我想问一下,维明街5号电业局宿舍,今年有没有列入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是已经改造完了还是没有改造呢?如果没有改造,是不是有拆除计划呢?

桥西区维明街道办事处:经了解,维明大街5号院电业局宿舍未进行老旧小区改造。不在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具体改造时间尚未确定。如该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在改造前将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流程,将征求居民意见,确定改造内容。我办暂未收到此处,有拆迁计划。?

东岗路42号八五零小区

请问: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包括东岗路42号八五零小区?如包括,请问改造项目是否包括水表出户?何时开始施工?

裕华区:您好,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包括东岗路42号八五零小区。预计施工时间4月初开始施工,改造项目不包括水表出户。

南栗社区城中村

南栗回迁动工建设和重点动迁未签约村民是不是可以并行(南栗村已有地区可以进行回迁动工建设),如果可以,何时动工,如果不可以,难点在哪里,何时可以解决?

裕华区:您好,南栗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已经完成签约90%。为加大拆迁力度,南栗社区联合拆迁实施单位,分组入户、包户到人、重点动迁。大多数村民已签订协议,为了维护整体村民利益,尽快进行回迁建设,早日实现回迁,望剩余户尽快签订协议。

宋村

宋村有何进展?

裕强街道:据了解,宋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市政府、区政府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积极协调筹措,待确定新的开发商后,将立即启动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

富强大街槐北路危旧住房

富强大街槐北路危旧住房改造试点项目何时启动?

裕华区房屋征收中心:经向项目业主(市城发投集团下属单位住建集团保开公司)了解,该项目目前项目业主正在办理协议搬迁前期手续落实补偿资金等准备工作,待准备工作齐备后,项目业主及时发布签约公告。

泰华街127号

请问泰华街127号荣军装印厂宿舍在征收范围内吗?

新华区征收办:经核实,荣军印刷厂目前在合作路省直宿舍改造范围内,最终征收范围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南郭旧村

南郭旧村有改造计划吗?

桥西区委:南郭旧村已列入今年城市更新计划,正在积极推进中。

项目进展

绿地西斯莱公馆D区

绿地西斯莱公馆D区工程进度缓慢,工地里鲜有工人出现,怀疑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原定8月底交房可能会继续延期。希望桥西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接入,查明当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督促开发商加紧工程进度,并约定每月月底通过公众号或其他途径告知广大业主工程进展,明确交房时间和相关事宜,助力广大业主早日住进新家,谢谢!!!?

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经核实,该项目由于受到环保治理管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的反复影响,造成项目多次停工、劳动力反复流失,导致项目工期不可避免的延误。该项目五证齐全,目前,规划建设的19栋住宅楼主体结构已全部封顶。该项目正在办理项目分项验收,其中规划、人防已验收,正在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工作,同时,项目单位也在抓紧时间向职能部门提交综合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向住建局承诺,根据现有工程进度排期,D地块的交付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在此期间如遇环保治理管控、疫情防控等重大因素影响,交付时间相应顺延)。我办已督促项目单位在管控条件允许下加快工程进度,争取早日交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众美廊桥四季D区

众美廊桥四季D区什么时候交房?

住建局:由于市场低迷及众美公司自身投资失误等原因,造成众美城廊桥四季D区项目停止施工。为解决该问题,区领导、区住建局、方村镇、众美集团及施工单位多次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办法。目前区政府一是正在积极协助众美公司与债权人河北华融进行沟通,寻找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盘活项目;二是拟通过司法重整的方式纾困,争取尽快启动后续工程建设;三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搭建沟通平台,定期向购房业主通报进展情况。

天润家园

天润家园9-11号楼何时能交房?

长安区委:目前9--11号楼已完成竣工,各项工程正在抓紧验收,同时为急于住房的业主开放交房业务窗口。9—11号楼车库已经进场施工。

真实桃园里

真实桃园里何时交房?

长安区委:区、镇两级持续关注,协调调度开发单位加快资金筹集,监管资金账户通过E区8号楼销售在陆续回款,预计本月完成整栋楼销售,可以回笼资金保障项目后续建设。公装区域施工也通过抵押房产形式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区、镇两级工作专班和政法专班加强工作调度,通过微信群和周例会两种形式定期向业主代表通报工程进度。

南华城

南华城什么时间交房?

栾城区委:经了解,南华城项目由于疫情、环境治理管控等原因导致项目施工进展缓慢,目前该项目已陆续开始进行小楼区内各设施设备管线(消防、桥架、电梯、热力、给水、室内栏杆)的施工工作,开发企业正在协调组织各队伍抢赶工期,早日向业主交付住房。

北城山水

北城山水办证进展如何?

长安区委:辖区镇政府持续关注督促协调开发单位加快各项综合验收推进,因楼盘建成初期的规划标准与现行验收政策错位严重,使各项验收困难较大,规划验收屡次未通过仍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按照要求积极整改推进。镇政府继续督促开发单位加快推进各项手续办理,尽早完成综合验收,着手办理房产证。

永邦天汇

永邦天汇有进展了吗?

长安区委:辖区街道持续关注协调督促开发商加快各地块各项手续办理,目前A11号楼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出房源已具备办理网签备案条件,正积极配合业主办理网签业务,同时A地块已有百余名工人进场施工。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说明了当前工作进展。区工作专班以及街道工作组继续加大力度,妥善解决项目后续交房问题。

城建规划

车管所和华普园5区中间路

你好,请问新华路车管所和华普园5区中间路什么时候修?现在5区居民已经陆续开始入住,这条路是华普园5区正门所在的路,此条路不修,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居住质量,所以请问车管所西边、华普园5区东边的路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修?

桥西区长兴街道办事处:网友,您好!经向桥西区市政所了解,新华路车管所和华普园5区中间路为市政规划道路,规划施工需统筹进行,现正在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街道、社区将跟进相关进度,及时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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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有哪些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买了不住还要收取物业费,下面就石家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做一些详解。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买了不住还要收取物业费,下面就石家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做一些详解。

空置房

2009年6月18日,经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www.fdcew.com/。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相关法条的梳理,无论是《物权法》等上位法,还是法律位阶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不分伯仲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用如何承担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身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点,《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作为佐证。

另一方面,石家庄市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分歧,涉嫌违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

首先,《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从本条中,可以判断,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原则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确定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法定标准的考虑因素或评判因素只有一个即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相关性。

其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义务属于不履行义务的范畴自然是应有之义。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恰恰违反了上位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

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两种物业服务费用类似是依据房屋产权属性划分的,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直接关系,而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区分房屋产权属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涉嫌干涉正常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秩序,本应当由市场调节确定价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公权力强制干预了,同时一般针对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导价面对的是政策性住房这一整体,并不区分房屋是否空置。因此,石家庄市条例这一规定有失公平。

最后,从物业服务费的性质看,物业服务费属于广义的公共基金的一种,属于权利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专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也就是说,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从根本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于正常交费业主为空置房业主埋单。物业服务费的性质决定,其收取比例不能与供暖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为一谈。

这一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明有详细阐述,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提供的专门服务。业主是否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不产生任何影响。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对住宅区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只要一进场接手物业,无论住宅区内的入住率是多少,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提供上述服务。刘明认为,物业费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维护设备、浇水、保洁,都是花在业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这个钱克扣了,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必然会下降,最终吃亏的是大多数的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并执行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也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因这种政策规定引发实践中的诉讼纠纷时,业主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值得欣慰的一点是,石家庄市的条例这一规定设置了除外条款即“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除外条款遵从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其他省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

仔细分析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发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在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或者没有提及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的特别处置措施,或者规定空置房屋需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愿意让利的情况除外),仅有少数省市采取打折收取的办法。

2018-2019石家庄拆迁补偿规定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石家庄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石家庄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石家庄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8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石家庄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石家庄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石家庄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石家庄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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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作为物业销售合同的要约部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或符合交付标准但超过半年不交付的,由市房产、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新建住宅物业交付时,应当符合新建住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未达到配置使用标准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的验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新建住宅物业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建设物业经营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和收益管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折抵物业服务费和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使用,接受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并在该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向其移交。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验收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替服务。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用房占用费与物业服务费的折抵、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查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委托或转移给他人。因委托或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七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协商是否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交还事项: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和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余额;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

(四)属于业主所有的其他财物。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事项移交新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一方和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业主有权拒绝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行为。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十三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