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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2022年十二月份农村宅基地有没有最新的官方的政
有,将大凤路两旁危房拆除重建。
依据云南省大理市2022年农村宅居地最新政策,是将大凤路两旁危房拆除重建。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云南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一、宅基地及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具体分为:
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比如: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意味着在大理地区可以向非集体组织以外的第三方出让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在非试点地区分两种情况:
①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集体组织同意,则合同有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二、救济措施和原则
1、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分两种情况:
①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的,合同有效。
②未能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3、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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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古城何时才准建房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大理、凤仪镇人民政府,下关、太和、满江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有序推进大理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结合全市城市品质提升工作部署要求,经第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60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大理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控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下关街道、太和街道、满江街道、大理镇、凤仪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范围,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宅基地上的个人建房审批和管控按本意见执行。
二、管控要求
(一)管控范围内一律不再新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的原预留代征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建设。
(二)管控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个人零星建房。对经认定的住房困难户、D级危房户以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户等情况须经严格审查后方可按要求给予审批。
(三)对下关街道、太和街道、满江街道、凤仪镇中心城区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严格按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室外入户地坪至屋脊的总高度)进行审批。个人建房的建筑密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用地面积小于110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可按≤100%标准执行。
2.用地面积大于110平方米小于243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按≤80%标准执行。
3.用地面积大于243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按用地面积243平方米的上限标准执行(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2点)。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可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也可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4.屋顶允许保留楼梯间或电梯间,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不计入建筑管控高度和层数。
5.大理古城和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洱海保护、海西保护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个人建房,须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洱海保护、海西保护、文物保护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原审批未建设的个人建房,一律按本意见管控标准执行。对中心城区原已有统一审批标准的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等成片区内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原审批标准超过本意见标准的,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原审批标准未超过本意见标准的,按原审批标准执行。
(六)位于下关街道、太和街道、满江街道、凤仪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在建户,现状未建设至3层的,可允许按管控标准建设至3层;现状超过3层但未超过5层的,按现状固定,不得再新增建筑面积;现状超5层的,按5层进行整改。位于大理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严格按海西保护及历史文化名城管控标准执行。
(七)以上管控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在建房审批时,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生态环境、抗震、管线埋设等要求,不得突破上限审批标准。
建筑风貌、外墙色彩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屋顶太阳能、水箱应进行隐藏,严格控制高度,水箱须设置在楼梯间或坡屋顶空间内。
(八)纳入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征收范围内的,一律不再审批建设个人建房。
(九)本意见管控标准不作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
(十)下关街道、太和街道、大理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宅基地上的住房困难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认定;下关街道、太和街道、大理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困难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凤仪镇、满江街道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由凤仪镇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和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共同认定。
(十一)下关街道、太和街道、大理镇中心城区范围内D级危房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凤仪镇、满江街道范围内的D级危房户由凤仪镇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和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共同认定。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户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十二)中心城区原有房屋不再新审批加建、改扩建个人建房。
三、工作要求
(一)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大理镇、凤仪镇人民政府,下关、太和、满江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符合条件确需进行审批的,必须按管控标准进行审批,要求审批与监管、建设标准一致,严禁出现少批多建、批建不一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抢建、超标准建房等违建行为坚决整治和拆除。在建户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局作为执法主体,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本意见管控标准进行处置。
(二)下关、太和街道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由街道办事处初审认定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满江街道、凤仪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认定报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由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大理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由大理镇人民政府或市古保局初审,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大理镇人民政府或市古保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审查要求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同时须符合其他上位管控要求。
经审批建设的,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现场施工公示牌,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如不按要求悬挂公示牌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律按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置。
个人建房的批后巡查、监管、组织拆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由市城管局作为执法主体,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参与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建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建设承揽人)施工,并与建设承揽人签订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承揽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对所承揽的房屋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负责。建设承揽人不得承揽未经规划审批的个人建房工程。
(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干部等在建房审批工作中有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失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意见的通知》(大市政发〔2018〕28号)文件不再执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2022年云南省大理农村,三调是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还可以建房
管控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个人零星建房。对经认定的住房困难户、D级危房户以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户等情况须经严格审查后方可按要求给予审批。对下关街道、太和街道、满江街道、凤仪镇中心城区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人建房,严格按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室外入户地坪至屋脊的总高度)进行审批。个人建房的建筑密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用地面积小于110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可按≤100%标准执行。
2.用地面积大于110平方米小于243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按≤80%标准执行。
3.用地面积大于243平方米的地块,建筑密度按用地面积243平方米的上限标准执行(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2点)。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可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也可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4.屋顶允许保留楼梯间或电梯间,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不计入建筑管控高度和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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