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房屋修缮的专项管理工作方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旧房改造的途径和方法如题 谢谢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房管局是做什么的
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草拟制定地方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交换、拍卖、继承、分割、析产)管理工作。
5、审查和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纪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危险房屋鉴定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城市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房改政策、法规的研讨、审定及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
12、负责房地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旧房改造的途径和方法如题 谢谢了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杨林农场: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一)工作内容1、拆旧建新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2、退宅还耕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3、修缮改造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二)工作重点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二、政策措施(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2、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地。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对农村边远山村、地质灾害点或其他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动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的新村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置换等办法,在集镇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对已经完成“造福工程”整体搬迁的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一对迁出地的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出地不再使用的闲置房。(四)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好向上级部门争取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还耕项目列入省、市的计划盘子,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五)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1、奖励规定(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后,县级将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补助其规划费的90%。(2)对旧房退宅还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盘子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还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派人验收后,按拆除旧宅的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3)经镇、村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闲置的空心房或插花的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县级补助10元。(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的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6)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的,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户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量给予奖励30%。2、处罚规定(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村,将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由镇、村依法强制拆除,县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给予处罚。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村开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的积极性。(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镇以高圳、渠村、杨林、艾阳为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扩展资料:
掌握并灵活运用物业管理法律规定是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本书就是为培养、提高高职学生和物业管理服务一线从业人员掌握并运用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能力而编写的。
全书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物权与物业权属、房屋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基础知识;
从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的接管验收、物业的装修管理、房屋修缮管理。
房屋设备设施管理、物业环境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其他收费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不同阶段各项具体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物业管理专业的教材,又适合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参考读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法
如何做好一个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保证万家惠铁西市场工程顺利展开,确保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到施工现场,特制定本工程管理处罚制度。
一、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一个满意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工序必须提前报验并附报验资料,如无资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一律返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次。一次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无条件整改,如连续两次报验不合格,除整改合格外,还将罚款500元/次。
2、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擅自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重新报验,并罚款1000元/次。
3、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强制性条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罚款1000元/次。
4、监理巡视或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在要求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整改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5、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瞒报、骗报质量,罚款2000元/次。发生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如未上报而自行处理的罚款1000元/次。
6、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监理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明确指出,而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不得当,使质量未发生好转,罚款500元/次。
7、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上报申请单,混凝土施工时严禁随意加水,违者罚款500元/次。
8、结构平模板拆除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拆除的罚款500元/次,造成质量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9、野蛮施工,对成品造成破坏的,除按价赔偿或修缮外,罚款500元/次?处(或分项)。
10、经征求甲方同意,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暂停施工的,监理机构除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将按情节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的处罚。
二、施工进度、材料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一个满意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必须提前7天报审,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如延期一天罚款500元;如未有报审方案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罚款1000元/次。
2、月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10:00前报审;周进度计划在每周六10:00前报审,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报审资料中应对本月实际进度进行汇总、对比、分析,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如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每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如下月进度将上月滞后进度赶上,则将上月所罚款项返还施工单位。
3、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报验擅自进场使用(需做原材料复试的,必须复试合格后报验),一律给予返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次。
4、需上报甲方的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资料,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罚款制度。
1、进入工地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人.次。
2、穿高跟鞋或拖鞋和赤裸上身进行施工者罚款100元/人.次。
3、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提前使用者罚款500元。
4、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酒后施工者罚款200元/人.次。
5、未按要求安装触电保护器者罚款100元/次,用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罚款100元/次。
6、一闸多用者罚款200元/次,机械带病运转,按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次。
7、严禁高空抛物,违者罚款500元/次。
8、在木工间或易燃易爆处吸烟玩火者罚款5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9、脚手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洞口、临边围护以及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及时的罚款200元/处。
10、塔吊、施工电梯、井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罚款500元/人.次。
11、使用吊篮及井字架上下人员者,罚款1000元/次。
12、随意拆除脚手架拉锚、塔吊、施工电梯等附墙连接件罚款500元/处。
13、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如现场堆放杂乱无章,罚款500元/次
14、工地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小便罚款100元/次、大便罚款500元/次,行为恶劣的加倍处罚。
15、外电防护不符合要求,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接者罚款100元/次,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罚款200元/处。
17、工地现场严禁家属和小孩及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如出现此类现象,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罚款200元/人.次。
以上罚款制度希望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罚款资金由工程月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建设单位字: 监理单位字: 施工单位字: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房屋修缮的专项管理工作方法和旧房改造的途径和方法如题 谢谢了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