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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必要时可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一条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为:
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10、法定税费。
1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第十七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八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别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立即退回。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
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1—3%的代办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查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完善,不能完善的,其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内容、标准及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其他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约定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仍不交纳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物业合同双方应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其调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以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服务等级低于本办法适用收费标准的,须相应提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相应服务等级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整体装修承包合同模板
整体装修承包合同,合同是现代人用来保护自我利益的维权方式之一,只有有一方违反了合同之中的内容另一方就可以提出法律诉讼。以下是关于整体装修承包合同,希望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
整体装修承包合同1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芦淞新天地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南省株洲
工程地点:湖南省株洲
工程内容:芦淞新天地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等要求所进行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场内运输;测量放线;施工排水和清理;临时用电的维护;脚手架搭拆;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前施工成品保护;安全防护设施搭拆;夜间施工照明;材料定置化堆放;施工区域每天的文明清理等。根据图纸、设计变更、新增委托、施工方案等要求需完成的结构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施工工艺及工作内容以设计图纸及甲方提出的要求为主。
5、附属工程及变更委托
包括图纸范围内所有相关附属工程。本工程的文明、安全、保卫工作。各种设计变更、新增委托或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的情况,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的1、5倍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6、资料方面: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及收集和整理好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并配合甲方做好资料对接工作,自己备份留底并且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一份。
7、安全、文明、环保方面:
乙方需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若与高压线、通讯电缆或其他地下设施相交或相邻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确保其安全、不得损坏。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要遵守当地的文明、治安管理条例,杜绝发生群众斗殴、械斗、暴乱等违纪行为。一旦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乙方要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竣工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拆除临时设施,整理好并按甲方要求堆放,及时将场地交还给甲方;如竣工后七天内乙方不清拆、整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方清理,因清理而发生的所有费用都由乙方负担,在乙方工程款内直接扣除。
8、乙方范围内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一名和其他管理人员由乙方负责并报甲方现场督促。(挂牌持证上岗)。
9、一切因为乙方违规施工造成破坏公共财产、损耗人民利益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
包人工、包材料、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等;
第四条:施工工期
1、总日历天数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工期不受任何客观因素的影响。严格执行甲方与业主的施工工期。
2、工期延误:
(1)因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灾、地震等自然原因引发的火灾)以及省、市政府等上级相关职能部门通知的停工,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因此原因造成的延期竣工和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责任。若是可预防性的自然灾害,而乙方自身未做好防范措施而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该承担相关所有责任;
(2)因重大设计变更、停电、停水、停工待料影响乙方按原计划正常施工的情况发生时,连续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工期相应顺延。
3、为确保工期按期完成,甲方对乙方各段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因为乙方人员配备不足,而影响工期不能按按时完成,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人员入场,而乙方不安排人员入场,则甲方有权让第三方人员入场配合完成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从乙方的结算款中代扣出来支付给第三方。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甲方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适当的合理费用:(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提供图纸延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无论以上任何原因,乙方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应该在以上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申报其需延迟工期的期限及理由。
5、工期乙方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按合同价款0、3%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乙方仍不能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合同结算价款1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乙方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全部由乙方承担。工程提前与主合同条款按造价比例支付乙方。
6、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切不是由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停工、罢工或退场,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扣除违约金,并有权派遣第三方入场施工,所有相关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程完工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无条件返工整改,同时承担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格: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按甲方与业主的最终结算金额下浮30%计取。本价格价已包含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设备材料施工现场转运费、工程包干费、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保险、不可预见费等。总价包干合同在合同期内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含设计变更)。
2、支付方式:乙方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支付30万元保证金。甲方参照建设方的付款方式同步按比列支付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给乙方。待工程完工后,质保金无息退与乙方。
第七条: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所有安全规则、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乙方根据施工安全需要在施工现场搭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棚,确保施工安全,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3、乙方必须负责施工期内的各项防火工作,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4、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指定分包商负责,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回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
1、甲方指定驻工地现场代表
2、甲方代表(甲方任何驻施工现场代表),行驶合同约定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乙方承诺派出有优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管理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乙方指定为负责人,系乙方代表,必须常驻工地。
4、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
5、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按照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现场所用的照明、看守需用的维护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所造成的工程、财产、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认真做到文明施工,切实做到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迁移对附属建筑物、安全保护工作,尽量控制施工噪音,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8、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如属乙方责任,要负责返工,直到符合规范要求,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9、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配合好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不得有意为难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调配。配备好机械施工所需人员。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一个月内应全部清理撤出现场。
1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如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1、乙方实际进场施工的行为表明乙方承认甲方的前期准备工作符合乙方进场施工条件,此后,甲方无需为进场施工在履行其他义务。
12、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包括他人借乙方名义承建本工程。
13、乙方自行处理因施工行为引起纠纷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涉的问题,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14、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分包商施工内容全部纳入乙方的统一管理。
15、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资料员现场收集、整理资料并负责配合原材料取样。
16、本合同没有规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而乙方完成本合同需要解决和处理的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九条:治安与文明
1、治安:在工地打架、闹事、破坏公共财物,按实赔偿,并一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2、文明:不穿制服上班,不戴安全帽,随地大小便,乱丢烟头纸屑;随地倒饭,房间不卫生,穿拖鞋上班一次罚款50元。场地材料不码堆、不清洁,自甲方通知整改之日起二天内仍不执行,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结算款中代扣支付给第三方。
第十条:工伤安全事故处理:
1、工地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引起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本工程的税金,预结算费用,工程资料及竣工图制作、收集、整理提交费用,及与业主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争议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的,都认定为乙方责任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罚款,违约金为乙方结算总额的10%;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如比较之类合同有特殊规定属双方的'特别约定。
3、发包人规定的施工现场文明公约或规章制度,乙方应该贯彻并遵守和维护,发现乙方有不按规定违反文明公约和规章制度的,发包人有权按规定给予罚款教育,连续违规三次者,责令当事人无条件退场。
4、乙方由于施工现场情况所发生的办公和住宿场所的租赁和施工材料等得二次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5、安全文明施工按照政府安全文明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整体装修承包合同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包干承包该房屋装修的全部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包料”,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
二、包干承包费用:人民币;小写:元,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支付方式:
1、材料进场施工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40%即元整,小写:元
2、油漆材料进场施工之日,支付人民币25%即,小写:元
3、浮胶漆进场施工之日,支付人民币25%即,小写:元
4、全部装修施工完成当天,甲方支付余款人民币10%即元,小写:元
四、工期:双方确定该房屋装修施工工期当天,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五、其他约定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否则按2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乙方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行为,立即返工,造成的装修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按照200元/天予以处罚,对甲方不及时付款新增施工内容等,甲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该房屋装修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内乙方应该及时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如人为损坏,维修应付相应的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整体装修承包合同3甲方:
乙方:施工队
设计监理方:
房屋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百度风景号楼室
就以上地点的房屋装修事宜,以上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各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协助施工队办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施工前所要求的各项手续,并垫付施工队应付物业公司的装修抵押保证金1500元整;
2、按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乙方装修的人工费;
3、负责购买装修所需材料;
4、负责自己住房拆改事宜(包括暖气的移位)。
二、乙方责任
1、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及工艺要求,在设计监理方的督导检查下施工,包括全部瓦、木、油、水、电及需要安装的一些配套项目;
2、自带施工所需工具;
3、保障施工安全,如出现问题,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负责整个施工的质量把关,严格做好每一道施工工艺,严把质量关做到优质工程。完工后保修一年,乙方需交甲方500元押金,待保修期满后,由甲方退给乙方。
5、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装修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施工期间出现问题则自行解决。
三、设计、监理方的责任:
1、负责房屋的设计制图、施工放样;(备有每项工程的施工图);
收取1200元劳务费;
2、负责协助甲方选择装修材料;
3、负责对施工队工程质量、工艺的具体指导和监理,每天必须到施工现场并在重要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共同验收后,
方可进行下一工程进度(包括全部瓦、木、油、水、电等,每项工程至少有1-2次验收),收取800元工艺及监理费。
上述费用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1000元,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付第二次的1000元款项。
人工费及付款方式
整个装修工程的人工费(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费)共__________圆整。甲方按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施工队进场施工时支付1000元整,开工15日后如履约较好(水、电改造完毕)经第一次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000元整,吊顶、厨房及卫生间、所有门口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2000元,工程全部,并按规定将施工现场清整完毕,经甲方认可与物业公司联系,确认无赔偿问题后,向施工队支付全部施工费的剩余款项。
施工项目及工艺:
1、按照甲方要求,对整个房屋的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网络线进行分线,要求刨槽、套管。
2、按照甲方要求,铺设卫生间、厨房的冷热水管,要求刨槽。
跑完管后要求试水一天后才能贴墙砖。
3、卫生间、厨房贴墙砖,卫生间、厨房铺地砖,要求平整、不空。
4、客厅、餐厅、大卧室、小卧室、小过厅、阳台地面全部抹水泥(以便于铺完实木木地板后与地砖找平),完成后压光。
5、卫生间、厨房、阳台顶棚安装铝扣板。
6、卫生间制作一套包管子的面盆柜一组、负责协助安装浴房。厨房制作吊柜、地柜,包管子柜。阳台制作地柜。台面均用大理石。(见施工图)
7、制作两卧室门套、窗套、厨房门套、入户门门套、卫生间门套、阳台门套。
以上用料为白松、大芯板、黑胡桃。油漆为清漆,三遍底漆,四遍面漆,共七遍。
8、制作客厅电视柜及影视墙一组、屏风造型一套、制作门厅挂衣板一组、制作餐厅酒水柜一组。以上用料为白松、大心板(电视柜用单面板)、黑胡桃。见施工图。油漆为清漆,三遍底漆,两遍面漆,共五遍。
9、餐厅制作石膏板顶棚一套(见施工图),客厅、过厅吊顶(见施工图)。
10、客厅、餐厅、大卧室、小卧室、小过厅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三遍。
11、安装卫生间面盆、浴房、坐便、卫生用品架,安装厨房洗菜水槽。安装灯具、插座、开关、排风扇、水龙头。安装窗帘棍、凉衣棍。安装门(共8樘)安装玻璃、镜子,安装锁具、门吸等五金。
以上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提供全部图纸,须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施工,如有变动需三方协商后再进行施工。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设计及监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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