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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都是按照下面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货币补偿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青苗、果树按照农业局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绵府发[2015]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统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各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行政区划内涉及到园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总额的3%-5%计算,纳入项目经费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或认定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已确权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确权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单位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以认定处理结果为准;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确权房屋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认定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作出认定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认定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乡镇(街道办)等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费、奖励费等费用;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购买评估、测绘等公共服务、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工作中涉及的宣传、听证、诉讼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上述户数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征收实施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经全体被征收人签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邀请有关单位、人员见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承担鉴定费用。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二十九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补偿、补助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具体标准参考征收时的市场价确定。
非住宅搬迁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
房屋征收时,产生空调移机等设施设备迁装费用的,按征收时的行业收费标准补偿。
第三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计算,另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平均月租金标准计算。
第四十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与被征收人协商按照房屋租金等计算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四十一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的,相应过渡期限顺延。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四十五条对属于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提高20%支付,并公示。
第四十六条征收非电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电梯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的面积补助。
第四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住宅给予不高于30%的购房补助,非住宅给予不高于10%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住宅给予不高于10%的购房补助,非住宅给予不高于5%的购房补助。
第四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5年的物管费补助。
第四十九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户(套)为单位,给予不同档次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整幢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每户(套)不超过1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不超过300元/m2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不超过100元/m2的奖励。
第五十条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不享受补助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的维修资金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除被征收人另有要求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第五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奖励的总额,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品迭后相互结清差价。
第五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原地或就近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前条规定结算时,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的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不含面积补助)、奖励总额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该部分品迭后的差价,超等面积部分按规定结算。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当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按前条规定结算时,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五十平方米部分的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不含面积补助)、奖励总额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部分品迭后的差价,超过五十平方米的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五十五条为促进城市均衡发展,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鼓励措施,引导被征收人到新区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7月21日发布的《绵阳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按照“凡进必考、公开招考,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标准,认真执行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聘用等方面要求,规范有序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二、招聘范围、条件、名额及开考比例
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采取社会招聘和定向招聘的方式进行。其中,定向招聘在符合条件且拥有游仙区户籍的退役军人中进行。
招聘条件
1.政治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2.年龄条件。①社会招聘人员年龄需35周岁及以下;②定向招聘聘退役军人年龄需40周岁及以下;
3.学历条件。①社会招聘人员需大专及以上学历;②定向招聘退役军人需中专及以上学历;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社区相关工作。
招聘名额。本次共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35名。其中:社会招聘25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10名。在录取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中,择优选拔10人到区、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工作。
开考比例。社会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4,定向招聘退役军人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比例减少招聘名额。
三、加分政策
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加2分、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加4分、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加6分;获得县委、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2分/次,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4分/次,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加8分/次;具有普法或基层依法治理相关工作经历的加3分;退役军人荣获“四有”奖励的每次加2分,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每次加4分;烈士直系亲属加5分;游仙区专职网格员每工作满1年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四、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不得重复报考。
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报名地点
1.社会招聘
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党政办
游仙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涪江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富乐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2.定向招聘退役军人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报名手续
报名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交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具有加分条件的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书面证明,现场填写《绵阳市游仙区公开招聘2022年度社区工作者报考信息表》和《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考试
考试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单项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加分+。
加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济试验区、游仙街道、涪江街道和富乐街道根据考生提交的资料,对照加分政策,填报《绵阳市游仙区公开招聘2022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加分统计表》,并报区民政局复审后,形成加分成绩。
笔试
按照1:4的比例确定开考比例,达不到比例则减少相应职数。笔试主要测试参考者的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社区工作知识、社区防疫知识、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公文写作等。
1.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及地点:2022年11月25日14:00-17: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各报名点领取。
2.笔试时间:2022年11月26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笔试结束后2日内,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官网和报名公示栏公布笔试成绩。
面试
根据“笔试+加分”总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若最后一名笔试折合总成绩并列,则一同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参考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成绩现场宣布。
1.领取面试准考证时间及地点:2022年12月2日14:00-17: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2.面试时间:2022年12月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面试结束2日内,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官网和报名公示栏分别公布考试总成绩。
3.考试总成绩相同情况处理:①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环节;②笔试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环节;③笔试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环节;④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则进行加试。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参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不得参考。参考人员须持“天府健康通绿码”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全程佩戴一次性普通口罩。
六、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与招聘人数等额的人员进入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其它事项另行电话通知。未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为准。因体检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政审和公示
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济试验区、游仙街道、涪江街道和富乐街道进行政审,因政治审查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官网和各报名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调查期间暂缓办理拟聘用人员聘用手续,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取消后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报酬待遇
此次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管理和考核以及相关报酬待遇,按照《游仙区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化、岗位待遇职业化、能力素养专业化、培塑匠心扎根型”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九、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接受绵阳市游仙区纪委监委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绵阳市游仙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816—2272758
十、未尽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816—2130286
经济试验区管委会0816—2282440
游仙街道办事处0816—2281096
涪江街道办事处0816—2993658
富乐街道办事处0816—6167005
绵阳游仙区新桥拆迁。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绵阳游仙区新桥有拆迁的打算,绵阳多个村庄土地将被征收,绵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容积率较低。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绵阳游仙路家属区小区棚改搁置的,主要因素是原地块容积率较低,整体改造需要按规定给小区630户住户(有两证)返还超过原住房面积房产,如果容积率不调整,开发商无法避免亏损。小区630户中部分住户不同意改造拆迁,达不到要求的户数标准。
关于绵阳游仙区农村旧房拆除政策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