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石家庄市公租房装修的问题,以及和石家庄公租房有家具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石家庄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一、不可以,石家庄公租房只租不售也不得交易,不涉及任何第三方代办的服务。单纯公租房,是不允许买卖的,因为产权属于国家,个人是承租,就像你租住他人住房,住多久,这房子也不是你的,你没有权利卖掉,当然公租房现在正在进行改革,部分地区部分房源可以进行买卖。
二、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三、从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将实行“两房并轨、租售并举”,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
扩展资料:
石家庄公租房出台了新的政策:
一、申请条件放宽石家庄公租房的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北京、广州等地的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对严格,而石家庄的申请门槛却很宽松。对于新就业人员未设定收入门槛和工作年限,对外来务工人员并无户口限制。“这主要是为了吸引外来人才,尽量降低了申请门槛。”让外来人员更多的选择石市发展。
二、严控面积石家庄公共租房的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也同样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必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此外石家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这样在既能满足基本住房面积需求的基础上就可以降低租金价格,让租房的人付得起房租,减小经济压力。
三、石家庄公租房是不可以擅自实行二次装修,同样对于那些租期已到还是没有退房的人,会按同区域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承租人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_河北省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的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3、申请人家庭在市内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需要准备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单身,还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居住)证明:户籍在市区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户籍不在市区的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市区的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如果是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而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如果户籍在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经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学生证的复印件。
5、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需要提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6、社保证明: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自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证明或由单位提供的代缴证明。如果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无需提供社保证明。
7、特殊证件证明:如果是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市区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件材料;对于原廉租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租房家庭的,需提供保障房管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2019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
根据《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二十七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扩展资料:
根据《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进行报告。申请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变更。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审核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详查。
第四十二条、复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
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合同期满后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公租房有家具吗
石家庄公租房里没有家具。
石家庄公租房里能固定安装的如灶台、厕所坐便器基本上都有配备,但像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床、衣柜、沙发和书桌、凳子这些东西是需要由承租人自己购置。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按《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执行。
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并提供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方案,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
保障对象
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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