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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欺诈案例,装修必看:验房维权案例大汇总

时间:2023-10-04 作者:劲齐 85 8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装修质量欺诈案例的一些知识点,和装修必看:验房维权案例大汇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无小事,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也层出不穷。新手装修如何避免纠纷?就让我带领你们分析这个案例,自然心里有底。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行质量检测和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又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蔡xx,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装尺寸出错导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伤、卫生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面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大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有沙子、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无法打开使用、大面积涂料胶水倒翻阳台墙面和铝合金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气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气二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气管尺寸出错导致冰箱无法放置、大理石门槛宽度尺寸过小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大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鼓数十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七十多天,主体四扇实木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金门未配作、卫生间附件一件未安装,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水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工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止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人民币,以下同);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费用4,296.8元、工程逾期违约金4,000元、损害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隐蔽及相关工程推倒重来装修费用21,210.35元、其他费用1,900元、垫付款33元。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没有造成损坏,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号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半包”,总价款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开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30%计5,790元、油漆工进场前35%计6,455元、验收通过当天30%计5,790元、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5%计965元;合同“违约责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地板、磁砖、龙骨、防潮膜、樟木片、龙头、卫洁、马桶、水斗、灯具、锁具、电气。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工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艺为“1.8厚杉木板基础、柚面饰面板、木线条”,储藏室移门(订购)材料536.8元,储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厨房水斗和龙头(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卫生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方提供)人工费各60元,卫生间龙头(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月18日进场施工,原告也于当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装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项目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双方争执不断而停止施工,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卫生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面遗有0.6*0.8平方米的胶水痕迹、走道顶灯海绵垫损坏。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水管道分项、电气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子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高度、报告第四页6中“所以502室内给水管道渗水”漏掉了“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入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2,868.9元,其中:隐蔽工程及相关工程重新装修费用8,798.9元,拆除旧装修及垃圾清运费2,500元,损坏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其他费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定费4,500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1,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关于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本案所涉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金额为7,049元。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书错误百出:1、第二页水管漏掉了封管费用440元;2、第二项墙面开凿应该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装和表面涂装的费用有1,800元,其中涂装的费用有1,500元,因为接线管要取出来,再弄水泥,和原来的涂料会有色差;4、没有提到走道吊顶和约定不符,水管更换要拆吊顶,有重装、垃圾等费用,重装工料费220元,加起来680元;5、卫生间档水条170元漏了;6、热水器要拆下来,重装和天然气检测要150元,报告没有提出;7、漏掉了三个墙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装需要增加50元;9、垃圾清运费要300元,还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负担清运费;10、报告中有12.48个螺钉,不能买;11、现在安装不用麻丝了应该参照装饰装修的有关事项;12、接线暗盒数量不正确;13、关于磁砖镶贴,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总费用是3,829元,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是3,530元,用于阳台的是264元,搬运费35元,但鉴定书全部用61元计算是错误的;14、厨房间卫生间的面砖写成了地砖;15、装修五个平方不会买五个平方的地砖,评估报告没有合理的操作性;16、南、北阳台的地砖面积和合同预算有点差异;17、面砖返工面积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还漏了防水处理159.15元;18、橱柜的上下部磁砖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缝地砖应该是5块不是3块;19、被告没有做过防水处理,面积少估了;20、厨房间橱柜需拆掉再重装,而且会影响质量,原告要求赔偿4,300元,但评估报告没有包含此内容;21、灯具拆掉重装应考虑拆下费用50元、重装费用200元;22、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不评估没有道理,总共3,100元应该赔偿;23、涂料污染墙面要增加费用170元;24、热水气遭电击,不知道是否损坏,以后还不知道会不会坏;25、主卧大理石钢窗用的是劣质水泥,要重新贴,增加300元费用;26、由于被告没有居家装修和施工经验导致大理石失调,只能用铜嵌条,增加费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间水费、电费工185.9元要被告承担;28、司法鉴定文本中指责原告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是对原告不尊重。认为不包括未评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评估。被告对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xx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工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递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预算表》一份、《收据》二份、被告《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既未取得家庭装潢施工项目的经营许可,又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并进行装修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本案中,除鉴定部门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之外,因已达到原告的合同目的,为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没有必要进行返还、折算已装修价款,故原告要求退还全部已付装修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装修施工经鉴定存在多方面的缺陷,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双方对按预算表合格装修的总价款均没有提出异议,故实际装修的价款可以此预算表为参照。被告未完成的装修项目:储藏室移门、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的安装,可按该预算表标明的价款扣除;其中四扇“整体套装门”的门套未完成相关工序和工艺要求,价款予以酌扣,至于原告要求退换被告提供的门但没有提供关于该门应有标准的相关证据,该预算表对门的材质和工艺也未予写明,故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应承担的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本院以有关技术部门的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为基础,结合原告对鉴定的相关意见予以确定;关于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对原告物品的损坏,也一并予以考虑。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结构影响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在房屋装修聘请装修单位时,应充分注意该装修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施工资质,与正规的居家装潢公司签约,不能仅看价格决定装修单位,以减少烦恼和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xx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和损坏物品赔偿人民币8,549元,此款与原告xx未支付装修款5023.2元抵扣,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xx人民币3,525.8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6,299元,由原告xx负担受理费599元,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和鉴定费5,7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芳

审判员闵浩德

代理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朱婷

实例教学遇到装修纠纷如何维权

日隆装修网友装修经验吐血大总结

假冒“信得过企业”、“行业十强企业”等诸多名头,这些伎俩在装饰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早已见怪不怪;假意承诺、模糊打折等“花招”更是层出不穷。

面对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各类家装公司,以及各式各样的广告宣传,各种打折促销,如何选择一家放心可靠的家装公司?一旦选择错误,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而当遇到不诚信的家装公司并发生纠纷时,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遇到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来维权?

案例评点

广告不可全信

案例:2005年8月11日北京某媒体家居版广告中宣称其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放心装饰承诺企业”,属虚假宣传;另一家装饰公司则在某家具城停车场的户外宣传中称自己是消协“零投诉”单位,而市消协系统从未评过“零投诉”单位,因此也属虚假宣传。

专家解说:消费者在装修活动中如遇到虚假广告,可以去投诉、举报。但由于这类行为通常并不能直接对消费者本身的利益产生损害,所以很难界定后果。此类情况一般归工商部门来处理。

记者点评:本案例涉及的两家装饰公司这次有点“玩”过了头———竟然打起消协的主意。其实类似于这样的虚假广告还有很多,如在广告中假意承诺、模糊打折等。

小心大公司也玩工程转包

案例:去年,北京业主南先生、邵女士和王先生三人被一总部设在上海的知名装修公司广告中所称“全责装修”吸引,同其设在东方家园的北京分公司签约。装修过程中,他们才发现,该公司没有像广告宣称的那样引入上海施工队伍来施工,而且工程被层层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当南先生等人向该公司要求解决上述问题期间,负责施工的队伍竟不告而别全部撤出了施工现场。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三人以涉嫌“住宅装修欺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三位业主胜诉。

专家解说:在装修过程中,消费者应保存好合同、发票等书面材料,另外,视听材料、证人等均是有效证据。

记者点评:这三位业主以装修欺诈为名起诉并且胜诉,难能可贵。同时,法院的判决也给了其他消费者极大的信心。

空气污染可按“环境治理”来上诉

案例:2005年2月,北京市民张先生与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竣工后,张先生在支付全部装修款后发现新房内气味刺鼻,经检测鉴定发现室内空气中甲醛、氨含量严重超标。张先生将装修公司告上通州某法院,法官认为安全舒适的新房是张先生所需要的,同年11月,经通州法院调解,装修公司赔偿张先生室内环境治理费及补偿费共3800元。

专家解说:装修前签订的合同一定要详尽,对装修质量及材料的品牌、质量、数量、等级等尽量标清楚,越具体、越细越好。特别是对那些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更应该在合同里面注清楚。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只要有空气污染,治理的费用也应该是由装修公司出的。

记者点评: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装修公司赔偿业主的是环境治理费,而非人身损害赔偿。

当心隐蔽工程成隐患工程

案例:2005年,深圳市阳女士夫妇购置了一套住房。夫妇俩请了当地一家著名装饰公司进行木地板铺装,合同中约定由装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套内百余平方米地面装修的选材、购置、安装。2006年1月16日正式交付使用。但在入住当晚,阳女士就发现地板跑水了———通往厨房的水管隐蔽在地面下的一段被敲裂了。经过调查,装修公司承认是在铺设木地板时并未考虑到位于墙边的隐蔽水管,因使用外力不当导致水管破裂。最后,装饰公司承担了全部的木地板购置款15840元,并承诺会妥善处理好相关损失。

专家解说:建议在合同中把隐蔽工程当作装修工程的一个重要项目来考虑,在合同里面明确化———明确规定所有隐蔽工程必须要有消费者到场验收。

记者点评: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倘若在验收时不细致,等到真出了问题就麻烦大了,如果遇到无德公司,则会“房财两空”。

装修必看:验房维权案例大汇总

1、房屋质量

典型案例:去年9月底交房时,某楼盘“房顶和墙壁多处漏水,地下室一片汪洋,被挖出来的电线套管锈迹斑驳、腐蚀严重,下沉式庭院雨水倒灌”小区内90余栋别墅几乎没有不渗漏的。开发商在给业主的公开信中就屋面及地下室渗漏等问题向业主作了道歉,由于施工质量差,总包单位已经被开发商清理出现场。

维权点评:近日建委出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中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进新建住宅分户验收制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违规验收的将记入不良记录或给予其他处罚。“一户一验”后,如果开发商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就会面临整修,这样就会出现延期交付的可能。如出现延期交付,消费者就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

2、收房流程

典型案例1:元月一日开始执行的《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先交房后收钱”,但仍有个别开发商为避免个别业主因小问题而拒绝收房,多数开发商不会轻易放弃“先缴费后给钥匙”的收房方式,如出现业主不满,解决的办法就是让物业限时维修,还可接受退房。

维权点评:据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庄清忠介绍,收房纠纷是房地产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事实上是大家没有搞清楚合同关系,开发商有意混淆合同中的买卖关系与委托关系。”此外,开发商在合同中对品牌产品配置玩文字游戏,也是导致收房纠纷的普遍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收房纠纷多数是通过物业及时维修或是免交几个月的物业费解决,问题严重的最多就是退房。但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也不过是万分之二,加上房产升值和已经占用了购房人近一年的首付款,开发商把房子接回来根本就不吃亏。

“不过,今后购房人要是看房后不满意拒绝收房,直至演变为因房屋质量而延期交房,这对开发商影响是很大的。”庄清忠分析道。

典型案例2:某别墅项目的业主刘先生(化名)收到开发商的规划变更通知,自己购买的两层别墅要被改建成6层板楼。按照当时的合同,刘先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在15天之内退房,要么就同意变更。擅自改变原有规划的开发商却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维权点评: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告诉记者,以往购房人对产品的规划方案无从了解。开发商通过业主听证即可变更建设方案,业主不同意就必须在15日内退房,否则视为认可。而开发商仅仅为违约向退房业主支付极少补偿即可。今年启用的新版合同要求房屋所在楼栋的项目建设方案必须包括在合同附件中。开发商向业主承诺的建设方案要和公示内容一致。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变更规划首先要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同时,建委接到业主举报核实后,可以责令开发商停工。开发商违规改变规划不仅难度大,代价也将巨大。

3、变更规划

典型案例:去年年底,某楼盘业主集体拒绝收房,因为发现开发商交房时“大片公共区域还是黄土露天,绿化、停车场和会所等配套设施都没完工,根本不达标”。开发商认为,先前合同中有约定,只要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表”就可以交房,证件都齐备所以并不违约。

维权点评:不少业主都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形。按照旧的购房合同条款,验收备案就可以交房。今年年初我市启用了新版购房合同,补充了关于配套需同步交付的条款,要求承诺并满足房屋交付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表示,在新合同进一步落实配套同步交付规定的同时,政府也应提高竣工验收标准、严格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

4、物业管理

典型案例:前物业公司在撤离时,对300万元左右的物业管理启动经费既没移交,也没交代其使用情况和去向,海淀区健翔园业主对前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表示不满。健翔园业委会将北京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维权点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认为,物管启动性经费去向不明是很多小区存在的问题,也没听说哪个小区移交过物管启动性经费,很可能是业主们不清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也为业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文件规定,该经费和大、中修费等费用要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并列入产权人账户名下。

5、延期交房

典型案例:开发商应在2007年10月31日向业主交房,当时熙湖小区内“水、电、气等均已准备好,电梯、监控等硬件设备已开始运行,物业、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也已上岗。”但开发企业之间互相扯皮,其中一方拒不办理最后的手续,导致200多位小区业主至今无法入住。

维权点评: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问题,购房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是不退房,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合同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期限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开发商应将违约金支付给购房人,否则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罚息。

但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也不过是万分之二,加上房产升值和已经占用了购房人近一年的首付款,开发商把房子接回来根本就不吃亏。

6、无证售房

案例:2002年3月,刘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契约》。该预售契约约定:(1)刘女士购买开发商销售的房屋一套,房价款总计54万元;(2)该房屋交付日期为2002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17万元(含订金1万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获得按揭贷款37万元。2003年1月11日,刘女士按照开发商通知前去办理入住手续,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得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刘女士遂要求退房。

解答:由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法定的销售条件,其销售行为违法,因此,其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买方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买方要求退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其先行支付(不含银行按揭部分)的房价款本金17万元,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该部分的银行利息损失(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不能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对于银行按揭部分,买方可要求开发商将银行贷款本金返还或由开发商直接代买方偿还给银行,而对于买方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应由按揭银行返还给买方或由开发商予以赔偿。

7、逾期办证

杨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房,于2007年2月底入住。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入住后2年内,也就是2009年2月底之前,开发商负责给业主办理完结房产证,但时至今日,房产证仍没有办理下来。杨先生问“我当时买这套房是按揭贷款的,现在已经还了2年多的房贷。房产证没有下来,我能不能暂时终止给银行还贷?先‘断供’,等有了证心里踏实后,再继续还贷?”

解答:由于开发商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特别提醒: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3种潜在风险影响办证

造成开发商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主要原因有3种:

1.开发商在售楼时根本就没有取得完整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该“五证”中缺少任何一证,都不可能办到房产证。

2.开发商虽已取得“五证”,但私自更改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例如,相关部门批准该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而开发商却把它改成住宅用地,建设商品房销售。

3.开发商取得“五证”,并已取得大产权证,但开发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人或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贷款之前,开发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要是购买了这种房屋,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大了。如果开发商不能及时履行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话,购房者肯定是没有产权证书了,甚至可能连居住权都没有了,最终,可能购房者只能通过诉讼来要回所付的房款。

此外还有因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等,而办不下来房产证的事情。希望购房者在买房之前能够多方调查询问,谨慎决定。

8、霸王合同愚弄人

案例:消费者卢先生2006年与房产公司签署了“预定协议”,双方约定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79.9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总价为367954元。但是,开发商在协议中加入了这样几个条款:“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法定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交付的时候按照物价部门最终确定的价格为准。”“如果甲(注:指开发商)、乙(注:指购房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也不与甲方洽谈的,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卢先生认为,开发商这一系列约定的实质,其实就是在“实际价格不确定”上玩花样,从而使双方已经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事实上落空,并且给了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的权利。

点评:经对售房格式合同的调查,相当数量的格式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平等条款,暗藏形式多样的欺诈、愚弄消费者的约定。主要表现为:一是开发商与消费者对一些关键问题或不约定、或敷衍拒绝约定、或在约定中巧设陷阱,出现纠纷后以合同约定或未约定为由推卸责任,消费者即使投诉也多是处于逆势或无奈境地。二是开发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设计结构,或将公用设施设计的草坪、花坛等地块改变用途,在消费者缴足购房款时已成既成事实;三是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开发商的各种免责约定面前,退房、给付违约金等实际操作却变得难以兑现。

9、“雾里看花”算面积

案例:2006年9月16日,李先生与南京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商品房。李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对房屋面积计算不了解,在开发商说明房产面积已经过有关权威部门的认定后,他坦然接受。2006年11月,供热站催缴暖气费,李先生才发现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于是,李先生找到南京市房屋质量质检站要求复测。很快工作人员就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得出原房屋计量面积确实有误,误差为8.8平方米,造成误差的原因主要在于把露台作为阳台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了。

点评:在房屋面积计算上,将实际建筑面积减少、将不该分摊的公用面积进行分摊、将应分摊的面积重复计算等,采取“缩水”或“涨水”手法欺骗消费者。在办理产权证等手续上,因一些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售房资格,或因违规经营未取得政府的批准文件,在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办理手续,致使消费者丧失对房产转让或销售等完全占有的权利。

10、物业管理费不公开

案例:家住城东的某小区业主投诉说,自小区2000年交付以来,物业管理处就从来没有对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公布过,只是一味地要求业主缴纳,虽然每平米的物管费不多,但是业主委员会觉得物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点评:物业管理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物业公司受雇于开发商,有的本身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因利益相联,当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自然代表开发商走到了业主的对立面;二是一些物业公司对服务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倒置自己的位置,制定的所谓“业主公约”显失公平,限制或损害业主的切身利益;三是一些物业公司乱收费或不合理收费、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完善,在服务上缺位,在管理上越位,甚至以管理替代服务。

11、虚假广告

案例:城北的王先生投诉称,当初买房时就是看到小区有相对宽松的公共休闲场所,谁知入住后不到一年,这种状况就发生了变化。被当作绿化用的架空层,被开发商和管理处冠冕堂皇地说成更好服务和提高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而建成了类似会所的棋牌室和健身房,还向业主收取一定的娱乐费用,实在难以接受。

点评:不实广告和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文字概念游戏,用语言的扩张力和不定量的手段传递虚假信息,做出一些无法核实和兑现的承诺,误导消费者选购。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失实的语言表述和图标描绘隐瞒实际的物业状况;二是以低“起点价格”为诱饵降低物业的真实“性价比”;三是以夸大的绿化和共用配套设施等居住环境宣传掩盖实际的物业环境;四是一些房屋中介机构依托发布虚假广告来提高非法牟取的利润率。

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业主拉横幅合不合法

拉横幅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禁止性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拉横幅是维权的极端方式,其行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响。

1、业主到拉横幅,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只是拿着横幅站在那里,也不大声喧哗,应该不是游行但属示威,应该不违法。但现实中执行时会不会有人管难说。

2、如果确实是行政单位有过错造成你的损失,单位不处理,你可以找其上级政府投诉,也可以找县纪检监察部门反应,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单位。

3、维权,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维权渠道,主要有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的同时,不能以堵大门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扩展资料:

案例:

豪宅业主拉横幅吐槽房屋质量开发商起诉名誉侵权

中新网杭州8月27日电(记者赵小燕)几年前,长期在上海做生意的阮晴(化名)夫妇在杭州的西溪天堂悦居花了千万元购置精装修豪宅,但这几年她住得并不舒心。交房时大理石地面就已碎裂,首次使用时中央空调漏水浸湿了衣柜里十几个包等等。

近日,阮晴夫妇还被开发商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在阳台外悬挂了“悦居生活,粗制滥造”等标语抗议,开发商起诉其名誉侵权。27日,该案在杭州西湖法院开庭。

2010年1月,阮晴夫妇在西溪天堂悦居购置了两套房子,面积分别为148、189方,合计价值1000多万。

2011年11月,房屋竣工验收,但收房时,阮晴发现房屋大理石地面有几十处裂痕,天花板毛糙,肉眼看都很明显。

阮晴遂拒绝收房,经交涉,开发商同意做整改。“因为我订的家具已经到杭州了,后来不得已收了两套中其中一套房,尽管是一个还有问题的房子。”阮晴说。

2012年4月,阮晴夫妇入住后第一次使用中央空调又发生了漏水事件,因漏水点正好在衣橱位置,阮晴的十几个包包被浸湿。同年夏天,阮家的阳台玻璃又发生爆裂。

按照阮晴的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王钦的说法,2012年8月,开发商确认包具过水损失等客观存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几经交涉,开发商无法满足其合理要求,阮晴才第一次在她自己房子的阳台处挂出了横幅——“无良奸商,偷工减料,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作抗议。

随后,开发商同意维修整改,整改期间,也给了阮晴夫妇一个过渡房。

2014年3月,阮晴收到了来自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其搬离过渡房,但阮晴认为,房屋内大理石裂痕等问题依旧没解决,拒绝搬离,随后被断水断电。

据阮晴说,这次断电造成家中酒柜的红酒变质,损失十几万。于是,她第二次打出横幅——“天堂悦居,粗制滥造”抗议。

阮晴说,自己买悦居只是为了度假用,平时并不在杭州,但每次回来都有不断爆发的质量问题,“我们精神上也很困扰,反而被告上法庭,申诉无门的感觉。”

同在西溪悦居的多位业主向记者反应了地板开裂、设备间墙体渗水等问题,而反应最集中的则是阳台玻璃爆裂问题。“这是小区的普遍现象。”一位业主表示。

对于业主反映的上述问题,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客户关系的唐锋表示,精装修交付的房子一点问题没有是不可能的。“比如空调,我们用的是品牌的中央空调,但我们作为开发商不能控制它在使用中百分百没问题。”

对于反映特别集中的阳台玻璃爆裂问题,唐峰表示,其实还是少数几家,“属于保修的范围,我们肯定也会做维修或者更换。”

唐峰认为,在将过渡房断水断电之前,开发商已经通知了业主,交付业主的房子并不存在结构性或者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业主没有理由拒收。

他表示,此前阮晴也已向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投诉,但经鉴定,房屋确实没有质量问题。

而对于阮晴夫妇两次悬挂横幅的问题,唐峰认为,横幅上反映的不是质量问题,而是都名誉的侵犯。

按照开发商代表律师今天在庭上所称,阮晴夫妇挂横幅的位置位于车流量较大路段,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开发商的商业名誉。开发商方面要求阮晴夫妇在两家杭州本地媒体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万元。

庭上,阮晴夫妇的律师表示,被告作为业主有权对开发商所销售的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批评、评论;潜在消费者也对原告所开发房产、物业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被告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而横幅的内容均系对原告所销售的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质量等客观事实的表述,属于正当批评、评论。

今天,开发商方面的律师还提到了房闹,“不要因为降价的问题,就一直破坏我们开发商的名誉。”

不过,阮晴方面律师当庭驳斥,“我们从未提过降价问题。”

法庭将择日宣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豪宅业主拉横幅吐槽房屋质量开发商起诉名誉侵权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案例 装修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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