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陕西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和一万平方米的小区,物业办公用房需要多少平方(陕西的标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陕西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及一万平方米的小区,物业办公用房需要多少平方(陕西的标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陕西房产测绘施行细则按照什么执行
房地产测绘报告是由取得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的机构出具。
根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目前测绘业务市场,具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机构包括政府直属部门和第三方测绘公司。例如北京地区的房产测绘机构有: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委托单位可以在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网站查询公示信息。
扩展资料:
房产测绘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1、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西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25周岁以上(申请公租房应年满18周岁)。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料:
1、《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主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购买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
7、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
8、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购置型保障房申请资料:
1、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或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单)复印件(验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法律依据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万平方米的小区,物业办公用房需要多少平方(陕西的标准)
1万平方米的小区是很小的,按照下列条例,应该配备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但是实际上,类似规模的小区很少能配备物业用房的。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
(第一号)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
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
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
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
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
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
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价格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的面积),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拓展资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拆迁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原产权单位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对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拆除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和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于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经批准在该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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