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危房拆除的政策
具体政策是:
农村危房拆除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闲置房屋处理政策
农村闲置房政策包括:
1、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草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砖瓦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楼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农村闲置房的标准包括:
1、农村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
2、农民进城后取得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居住所空置的农村老宅;
3、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修建以及无人继承的房屋,村集体有权利将其收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农村闲置房屋拆除政策
法律分析:虽然目前很多地区都在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整治工作,对于农村闲置的房屋开展清理整治,保障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但却不是所有的闲置房屋都要拆除的。国家对于农村闲置房屋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类:(1)强制拆除;(2)鼓励农民腾退;(3)闲置农房多元化利用;同时在农村闲置房屋的处理过程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的利益。本集体农户家庭成员全部灭失的无人继承的,属于绝户的房屋。这种空心房村集体可以回收,能再利用就利用,不能利用了就拆除复垦。异地扶贫搬迁,属于整村迁移的。迁移完毕并入住新房的,老房子全部拆除复垦。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搬迁户以奖励性补助金。村集体农民重新选宅基地建新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办法建新拆旧入住新房后拆除,不拆除的要缴纳代拆除服务费或者不退换建房押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2违建房拆除最新规定
违建房拆除的规定如下:
1、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2、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3、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吗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但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