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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造价信息网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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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是指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显然,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投资者选定一个投资项目,为了获得预期的效益,就要通过项目评估进行决策,然后进行设计招标、工程招标,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在投资活动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形成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这些开支就构成了工程造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投资费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第三章工程造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章计价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为了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章工程造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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