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报价单差价怎么做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三家餐饮公司比价单怎么写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一、装修报价单表格的组成不同公司的装修报价单表格可能有所差别,但是正规的装修报价单应该都会包括一些不可缺少的部分。下面来看看比较合格的装修报价单的组成。装修报价单组成部分工程项目信息一般出现在报价单的开头,主要包括装修公司和业主的名称、双方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基本资料。
项目详细报价1、序号/项目名称可以看出房屋有多少项目需要施工,结合图纸可以看出哪里有增项和漏项。2、数量是计算出总工程量的一个数据,可以是施工面积、或者材料数量等等。3、单位可以知道装修公司是以什么方式计算价格,例如是按面积算的,还是按项目数量算的。
4、材料单价&合价材料是装修工程中占用费用最大的一个项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装修的总支出。5、人工单价&合价人工单价是指工人的工资,可以反映工人的水准、总价的计算涉及到施工数量。
6、材料规格和工艺说明写明主材料和辅料的品牌、型号及详细的施工工艺。附注是对于一些其他具体约定的明确标示,特别是半包情况下,哪些是业主提供,哪些需装潢公司购买,可以在这里标示。
签字一般报价单的结尾需要设计师、业主签字确认。装修报价单一般是由上表中列出的部分组成,别看组成部分比较简单,看似一目了然。实则里面可由装修公司藏“猫腻”而难以被发现的地方多着呢!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装修也是一样,装修公司总是高业主一筹。
业主可做的就是尽量降低花冤枉钱。二、装修报价单表格包含哪些的费用装修报价单上的费用分类材料费:包括部分主材和辅材的费用,主材如乳胶漆、木工板等;辅材如胶水、水泥、沙子等。计算方式一般是材料单价和使用量相乘而得。
人工费:包括不同工种的人工费,如木工、瓦工、水电工、油漆工等,现在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施工单价乘以施工面积算的。管理费:一般按照工程量的5%左右收取。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证费,固定资产折旧、工具使用费等等运费和搬运费:包括项目材料搬运和垃圾清运。
首先需要告知地接旅行社旅游团人员数量、到达离开准确时间、到达方式、最好有具体的车次和航班号,
要明确客人的年龄、性别比例、社会阶层,以安排宾馆酒店和客人用餐。同时在搞清楚客人的民族习惯,有没有饮食或者起居上的禁忌。
要对当地的目的地景点及各景点之间的距离有提前的规划,确保不会由于上下班高峰等因素导致行程出现不可预期的改变。
指定景点游览时间要有提前规划,通过地接以往经验确定最多的和最少的游览时间,在所有的游览时间上流出充足的时间裕量以保证每日的形成可以按时完成。
拓展资料
旅行社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设立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要点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附则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导读:一名优秀的采购人,是在长期的实战中历练出来的。资深采购人,无一例外都是由新人蜕变而来,他们在一次次的“摸爬滚打”中,不断总结、反思,最终完成了质的飞跃。从采购新人到专业的采购人,是一点点成长起来的。采购新人,就像一块璞玉,具有最大的潜质,但同时也需要时间的雕琢,他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很多东西要学。了解并掌握一些采购方面的相关知识,则是采购新人首先要做的事,采购压价便是他们的入门必备知识之一。本篇采购科普就“采购压价常用的几个方法”这一采购话题进行精简的介绍……
虽然对企业来说采购成本不是运转主题,可对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而言,采购成本已然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一个优秀的采购者必须要有高度的成本概念和灵活机动的询价压价方法,博维培训下面便与大家分享几点关于采购压价常见的一些方式手段。
01采购压价第一招:压机不报价
对于采购来说,供应商报的价格永远有水份,因此他会反复压价,直到他满意的价格。聪明的供应商会在买卖双方第一轮交锋时反问:您的心理价位是多少?如果是采购菜鸟,他会报出一个公司给的预算数,紧接着对方就会为采购报出一个稍高于采购预算的金额,双方再讨价还价几番,商品以双方都满意的价位售出。
如果是有经验的采购,他不会回答供应商的问题,而是反问对方:这件东西,以你的权限最高可以打多少折扣?或是价位合适,商谈后成交;或是找他的上级,要求更高的折扣。在这个压价的过程中,采购会持有他的预算底牌,轻易不出口,而是不停地探寻供应商的底价。由此见,采购压价不光要求采购人员善用技巧,其表达沟通和心理战术也是要有一定基础的呢。善用“报价不还价”,是采购压价手段当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02采购压价第二招:“驱虎吞狼”
采购压价的常用方法还可以这样出招,攻其不备!这一招压价方式听上去气势汹汹,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请看。
采购选择供应商,按照正规公司一般的采购流程,招投标报价都有一个“至少三家”的原则。以列举供应商A、B、C三家公司为例,A公司是国际500强公司,实力超群,质量没的说,价格也最高;B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一向以全球标准看齐,质优价不低;C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质量一般,价位很低。
甲方内部暂定的中标单位是B公司,但是价格还不是很满意。于是着重约谈B公司销售代表,摆明态度,你们公司的商品是不错,但是还比不上A公司,但价格却跟A公司保持一致了。如果你们降价空间不大,我们不如挑选实力更强的A公司,或者我们为了省钱,不如挑选C公司。这样一来,B公司会有很大的可能性会降价销售。
03采购压价第三招:源头采购
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在各省份都有一级代理商,下分市级代理商、区县代理商等。采购发布需要大批采购某种物资的采购单,马上会有本地的代理商拿着样品、图册和报价单去积极响应。这件商品的价格报送至到采购这里,加上的层层代理商和各个环节的利润、损耗、运费、税费等,商品价格一定高得吓人。
迫于厂家、上级代理商和自身对利润的需求,本地代理报价的优惠幅度相对有限。这时候对于采购来说,采购压价的最好办法莫过于绕开所有的代理商和各种中间环节,锁定源头采购,直接和厂家的销售代表对接。省掉了中间的各种环节,节省下的钱可以购入更多的物料。对于采购来说,源头购买一定是压低价格、降低成本的不二选择。
04采购压价第四招:知根知底才能报价
在特定的时候,采购与承包方结算,不与供应商对接。这个时候采购压低价格的方法就只有一种,即提前确认价格。在工程施工前,承包方提供将要使用的物料清单,采购方予以确认物料明细、规格型号、品牌、价格。
这个价格里面包含了物料的真实市场价、承包方的合理利润、采购税金、运费等,比市场价还要高一些,但是却是一个清晰透彻的价格。采购知道了自己的钱花在了什么地方,一目了然,肯定要比由着承包方自由选择,谋取暴利要好得多。由采购确认的价钱,来往清晰,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压价。俗话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摸清对手的底子是为采购压价起成效的重要方式。
05采购压价第五招:“化零为整”
称得上采购的一般都是大批量的购买,种类多,数量大,金额高,一项一项地列出来,只看最后一页的合计金额还是挺吓人的,采购以这个高额的数目向供应商划价是一件顺手的武器。供应商听到采购这个高报价,就不好意思地笑了,他自己最清楚这里面有多少水分。为了表达自己合作的诚意,供应商也会给采购比较大的折扣。
朋友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他们公司楼盘的样板间装饰工程的确定是这样的:一轮的招投标结束后选择2~3家重点考虑中标单位,然后与这几家公司分别约谈、压价。样板间的装饰是个小工程,但是工程量不少,细细算下来,大概有几十项的内容。每一项都占据不大的比例,有几千块、万把块,但是合计下来总价就高达几十万元。他们领导的谈价方式就是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我不管乙方提供多少个小项的报价,列举了多少页的A4纸,我只采取一个大包价的方式,做完整个样板间装饰工程,你想要多少钱,离我的心里预期有多远,我再一步一步的往下压价,让你打折。这种采购压价方法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不必一项一项的核对工程量,可以开门见山,直接往下压价。
06采购压价第六招:以退为进
在与供应商的价格谈判到了僵局的时候,供应商死活不肯降价销售,采购可能会做出微小让步。但是采购的让步是有条件的,一定是以供应商降价为前提条件的。比如购买物料时由乙方提供的送货服务改为由甲方来拉货,或者采购减掉供应商赠送的免费保养,定期回访项目,或者不贪图供应商赠送的附赠品或者礼品等,一切的目的只为了让供应商把商品的价格调至最低。
采购压价还有这样一种以退为进的手段:买卖双方各执一个价格、互不想让、两个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购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双方各自承担差价的一半。相对采购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让步,不出意外,供应商都会答应。在博维培训采购科普本期分享的七招采购压价的常用方法当中,“以退为进”这招很多交流的同行采购朋友都表示屡试不爽喔。
07采购压价第七招:原价购买
看到这,很多采购朋友可能会有疑问了。咦?不是说采购压价的方法么,怎么又提原价购买呢?须知辩证的看,随着工程的进度,购买同一种物料可能是采购需要数十月甚至好几个年头的工作,但是物料的价格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这时候要求供应商按照往年价格供应就是压低了价格。
按数年前的价格采购物料,供应商的第一反应是肯定不行。什么时间长了,物价都上涨了,工人工资也涨了,原材料更是涨了多少多少,他们的理由有很多。但是作为采购,他们的选择也更多,你不干拉倒,我们可以选择其他的供应商。为了维持双方一个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供应商会想法设法抽调以往的库存等,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损失,满足采购的要求。可见,原价购买对于买卖双方都是省时省力的办法,也是采购压价的有力手段。
采购压低价格的方式方法有很多,本文仅浅谈几点,旨在给各位采购从业人士提供一种双方讨价还价时思考对策的思路。了解采购的常见压价方法,我们才能沉着应对,和对手打个旗鼓相当,避免落于下风。特别对于采购新人来说,熟知采购与供应商交手时讨价还价的思路并能够举一反三、因地制宜运用有效的采购压价办法,这些功课必不可少!因此很多采购人在需要指南时,会主动去学习相关采购方向的课程,嘉华培训采购前程帮便成为采购从业人士共同进步交流的大本营。不断提升技能,让自己的采购功力更精深!
三方比价报价单模板
三方报价的方法如下:首先寻找3家所需货物的供应商,让对方进行报价,并列出对比。
三方报价主要是用来做衡量的,还有一种情况,比如供应商报价,如果自己还在考虑中,那供应商可以找第三方供应商,就是其他供应商,让对方报价。所以在三方报价,选择在预算内的报价,
只有在预算内才能进行质量和其他对比。对于单据上记录物资的单价,一般可以由把握单价数据的经办人(如采购、会计等人员)填写,当然,盘点经办人也可以是填写的执行人;由于单价一般属于密级资料,具体执行者仍应由职责范围所指定的人员进行操作。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