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怎么查询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即可查询。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负责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需具备以下通气条件: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天然气公司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2、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出具合格证书的用户,天然气公司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需具备以下安装条件: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然后在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不得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不得限定用户必须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品牌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受其他品牌委托,需要到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该品牌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具安装维修要查“资质证书”如何办理
为了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管理,建设部于2000年起实行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
一、证书发放范围:
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注册后,方可从事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均应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等的经营业务。
二、证书范围限定为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
三、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集中办理,统一盖章、编号,由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要求严格发放、管理和使用。
扩展资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某企业的重庆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存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市经委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五年。网上没有这类资质证书的查询处。如果要查询重庆某企业或公司的注册情况可到重庆工商局查:http://61.186.187.134:8088/lhzx/sysmanage/cqgs_query.jsp
燃气具安装资质证书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向用户提供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燃气供应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资质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经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许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