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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影响权属,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时间:2023-08-20 作者:美彩 57 57


大家好,关于翻建房屋影响权属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农村建房子比土地证建大了两平方米,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吗

可以办理房产证。前提是该宗地必须先办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信息)及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许可证的核发内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信息)。只要是满足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超标,有建房手续就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但是,超出的部分要交耕地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4.如确有证据证明该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该村民多占的面积即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条件返还的,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农村翻建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带上户口薄,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具实填写村镇规划区居民建房申请书,再由村委会开具一户一宅证明,最后由当地国土部门开具土地权属证明。上述手续办好以后,村委会将对你建房事宜在村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七天后,若无异议,就可以建房了。可能各个地方的程序不尽相同,建房前最好到当地村委会咨询。

一、2022年农村翻建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住宅翻建需要履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手续,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村组提出申请,经过村级审查、部门联审、乡镇审核等程序,符合规划的由规划部门发放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房人要严格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二、2022年农村翻建旧房拆除有补偿吗?

如果是危房改造会有补助。

1.危房鉴定标准:评定等级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三、2022年农村翻建房屋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楼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盖房还是翻建房屋,都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而且面积也得符合当地的标准,对于面积超标等情况,就要对超出的面积进行缴纳租金或者面临拆除。此外,现在农村修房,为了气派和美观,有些小洋楼能建到三四层,要提醒的大家的是,如果你的房子楼层达到一定高度时,就有很大的危险性,你可能面临的是被拆掉的风险。

2.翻盖房屋要争取合法的审批

很多农民不知道,不论是新建房屋还是翻建房屋,都是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要取得各种证件,首先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获得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件,才可以正式开始翻建房屋。这是因为,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私自翻建房屋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违法建筑,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下场。

3.确保房屋的确权已确定

当农村房屋确权存在异议的时候,建房的审批手续是不会通过的。因此,要明确房屋所属权益,方可进行后续的重建、翻新工作。

4.非农村户口不能翻建

如果户口已迁出了村集体,则说明已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可以回村翻建房屋的。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翻新和重建一样,都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否则就属于违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由于各种原因,现如今想申请新宅基地建房越来越难了,部分地方甚至停止审批宅基地了,但如果是拆掉旧房子建新房,相对来说,会简单一些。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翻建老房也是不允许的,这些情况建好了也可能被拆!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虽然每个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都不一样,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有一定标准限制的,有些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虽当时是合法的,但按现在的标准来看,很多房子可能就超过了面积标准,现在如果要重建的话,应按现在要求的面积标准,超过了就不能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那是不允许的。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能翻建

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如果老房子的权属不清晰,关联人之间有很大的争议,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翻建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些地方因当地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符合规划那也是不能翻建的。不过这种情况,可申请新宅基地来建房。

另需注意的是,在很多农民看来,翻建自己的旧房子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性”的翻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翻建,很多地方并没要求一定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为了安全起见,大家在翻建房屋前最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审批条件依法建房,不要少批多建等。

宅基地是谁翻建谁所有吗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是谁给的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二、宅基地纠纷有哪些以及如何处理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农村宅基地产权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B遗嘱继承;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赠与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因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宅基地是一种具有福利性的土地,是集体组织赋予农户享有的,且现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可以流转。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标签: 翻建 老房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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