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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干涉业主如何装修
物业是无权干涉的,以下有几种参考:
1、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在本案例中,如果确定不是承重墙,而且物业合同、装修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那么原则上您是可以改造的,但最后能够通过协商,征得物业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2、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3、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4、从维护小区公共环境角度,物业可以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
5、作为业主,虽然是房子的所有者,但房子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与邻居有公用的墙面、天花、地板,还有涉及房屋安全的结构墙,涉及燃气安全的燃气管道,涉及小区整体环境的外墙面和窗户等。因此,作为业主,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物业合同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开展装修施工。
扩展资料:
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装修装饰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建筑装修装饰有关工作。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九条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装饰装修以及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动。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设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房屋代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隐患治理等责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建筑设计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人防等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房子如何提取公积金
装修提取公积金需要本人持装修合同,装修发票,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首先准备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这样才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新房子还没有拿到的话,大家需要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2、还需要具有与装修时候相关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这是基本核算的时候使用的材料,如果是自己来装修家的话,可以提供一份工程预算表,这样才是完整的材料。
3、另外需要具有良好的信用才可以,需要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性。如果是自己装修的话,要提供装修首付税控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这样才可以证明装修真实性。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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