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工之后业主不付钱该如何维权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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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修纠纷主要有哪几种
装修纠纷一般都是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问,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这主要表现为: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单位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用心,工艺不规范,施工质量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装修的房屋,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人的正常生活。因此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问,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一大堆东西放在走廊、过道里或堆放在不应该堆放的地方,肯定会造成纠纷。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自己搞装修,邻居房屋跟着受损,势必会有摩擦。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搞装修不能随意拆墙、打洞、加大载荷,这不仅是装修家庭自己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楼房的安全。国家在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装修时要备加注意。
三、和装修公司打官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1、裁判标准需第三方协助鉴定;
由于国家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所以消费者一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要请第三方来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目前,法院往往会找到本市的一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请他们来出具评估报告,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和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发生雇佣关系。
2、技术服务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现在有的消费者为了保障家庭装修的施工质量,请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来替自己把关。实际上,这些服务机构已经起到了“家庭装修施工监理的作用”。
但这些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消费者和服务机构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这些证明和报告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公正性。您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这些证明和报告却是有力的佐证,是支持您起诉书的有力依据。
3、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
有些消费者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认为装饰公司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属有意的“欺诈”行为,会根据“消法”要求双倍赔付。但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不适用于“消法”,一般都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承揽纠纷”进行处理,所以不存在双倍赔付的问题。
4、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好;
有些消费者在家庭装修出现问题以后,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损失加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例如因装修而造成的“跑水”事故,导致地板损坏,但户主以“保留现场”为由,长期没有及时排水和清扫,造成家具被浸损坏,装饰公司就只负责赔偿地板部分。
5、装修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您需要起诉装饰公司,最少需要以下这些材料:起诉书(一式两份)、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和对方收款凭据复印件(发票、收据均可),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您还要根据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
由此可见,签订完善的家庭装修合同就很重要。有些消费者和施工队之间只有口头约定,一旦打起官司来就很麻烦。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说法”举证,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就需要第三方进行认定和评估。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装修干完了业主不给钱的话如果沟通协商无果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装修干完了业主不给钱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装修公司停工要求加价,我告他违约还是合同欺诈(或诈骗)
你已经受骗,现在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告他违约、合同欺诈(或诈骗)都不能成立,合同上少报了总量,但做高了单价,你没有仔细看就签合同,已经上套了,在这个套子里你已经没有路可以走,只要沿着这个套子的思路走,怎么走都走不出被骗的结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你现在一定要跳出这个圈套。1、你一定要确认,你们的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和这样的人打不了交道,越打越吃亏,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形成一个纠纷。2、合同内容不是你真实意思表达,你先到派出所告他合同欺诈,警察不会支持你,但是可以作为你撕毁合同的一个支持证据。3、坚决不给他们工钱,无论对方采取什么手段都不给,这个时候可不能心软,欠他们的装修费越多越好,对方采取过激手段就报警。4、暂时拖一段时间,完了找别的装修公司继续做吧,另外,多问一句,对方是装修公司还是个人?你是哪儿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你这个事情不属于诈骗,合同双方都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你已经签字同意,从合同看,对方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所以属于合同纠纷,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装修公司后期都不动工了,该怎么对付
装修是每个人置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选择的装修公司在后期不动工。这种情况对于业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困扰和挫折感,但我们需要冷静应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1.确认合同条款
首先,我们应该仔细查看装修合同,确认其中关于公司责任和工期的条款。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工期,并且装修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我们就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建议与专业律师咨询,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行性。
2.与装修公司沟通
若装修公司在后期停工,我们应该及时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可能是由于资金问题、材料供应延迟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作停滞。通过积极地与装修公司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3.寻求专业咨询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寻求专业的咨询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咨询装修行业的专家、顾问或相关机构,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他们可能会提供一些建议,例如找到替代的装修公司、重新安排工期或协商解决方案等。
4.寻找替代方案
如果与装修公司无法达成共识或他们没有能力继续工作,我们需要考虑寻找替代方案。这可能包括寻找其他可靠的装修公司,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资质。同时,我们还应该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和参考前客户的评价,以确保选择合适的替代方案。
5.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我们不能忽视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在此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是非常重要的,以便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支持。
6.预防措施
最后,为了避免再次遇到类似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在选择装修公司之前,我们应该充分调查其信誉和业绩记录,与前客户交流,了解他们的装修经验。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期、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总之,当装修公司在后期停工时,我们不应该惊慌失措,而是应该冷静思考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通过与装修公司沟通、寻求专业咨询、寻找替代方案和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种情况,并最终完成理想的装修计划。
因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了业主怎么办
下面的案例或许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业主打官司终获赔偿
东莞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了新房,本想好好装修了入住,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工程停工。付女士愤而打起了官司。经过漫长的鉴定和一审、二审,近日,付女士终于赢了官司,装修公司需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遭拒停工
2010年1月,东莞业主付女士跟厚街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装修公司全部包工,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总工程款12万多元,进场施工后3日内付30%,木工进场施工三日内付30%,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付15%,办理交付手续后30天内付5%。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前,付女士已交定金1000元。后付女士又陆续支付了两期工程款共66900元,合计共付6.79万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按付女士的说法,装修公司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给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也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并要经业主确认的约定。装修公司还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就跟她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她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
付女士跟装修公司几次交涉,但均无效果。对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并算好工程量。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违约双倍赔偿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一怒之下,向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按未完成项目装修金额的双倍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并交付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等。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了反诉。装修公司称,是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迟延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付女士还私换门锁阻止进场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约6000元,未及时购回装修材料致使窝工、停工损失约11000元。装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多元,并赔偿上述损失1.7万元。但对于这些,装修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该案的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装修公司申请对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付女士也申请对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装修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测量数据与实际不符,包括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均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没有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公司组织双方测量工程量时,装修公司中途离场,事后对测量数据提出异议,但拒绝预缴重新测量费用,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工程项目均为隐蔽工程,装修公司在封闭前应获业主确认,未经确认而导致无法测量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该案停工原因在于装修公司认为业主未依约交纳工程款,且双方对增加工程款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但鉴定显示装修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故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装修公司在没有业主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要求业主重新核实工程量,或直接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均与合同约定不符。综上,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案涉工程实际造价为8万多元,业主已付款6.79万元,尚应付款1.29万多元。合同总价12万多减去实际造价8万多元,即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按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装修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施工进度通知业主准备装修材料,其违约在先,故其诉请业主承担无法正常施工的损失,法院予以驳回。
2012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付女士应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万多元,装修公司应支付付女士违约金8万多元,并应交付付女士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
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