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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一体确权登记会拆迁吗,宅基地确权2020年结束,一定要当事人签字吗

时间:2023-08-18 作者:新翔 60 60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房一体确权登记会拆迁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宅基地确权2020年结束,一定要当事人签字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扩展资料: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2020年结束,一定要当事人签字吗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对广大农民来说,农房确权登记最主要的意义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申领不动产权证书,让农房拥有合法产权,受到法律保护。2020年已经来到,很多朋友对宅基地确权事宜也是特别关心。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宅基地确权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1.“一户多宅”的农房可以登记吗?

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一户多宅”的,只对其合法审批的一处宅基地建房进行确权登记。若农民在本村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或符合建房补办条件的,允许以一宅计算。

2.未批先建、房地批文或证书不齐的农房具体如何补办?

对符合补办审批条件的农房,先对可补办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再同时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主要流程:村民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委会确认后报街道受理--街道出具补办意见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村民进行处理(处罚)--街道签批联合审批表并公示7天。

3.少批多建的农房可以登记吗?

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登记;对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确权,并在不动产登记时进行标注和区分。

4.房地批文或房地证书上的“名字”不一致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5.继承的农房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6.村民如何参与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

本次工作将以村为单位统一开展,在进村调查前将发布公告。农户可向所在村提前预约入户调查时间,并配合做好所拥有农房的指认、界址确定、资料提交等工作。调查结束后,成果将在村集体内进行公示。农户若有异议可及时向村委会反映。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在街道或所在村设置集中受理登记点办理登记受理相关事宜。村民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也可委托所在村办理登记事宜。

7.老百姓农房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1)及时关注所在村公示栏有关农房确权登记的公告,也可向村委会咨询所在村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免错过入户调查的时间;

(2)对测绘调查成果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向村委会反映,便于重新核实确认;

(3)对1982年前建造的农房,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具结申请。

(4)对需补办的农房,应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

(5)对权属(含界址)有异议或纠纷的,在测绘调查成果的公示过程中及时向村委会提出。

(6)涉及农房继承、分家析产等情况的,及时准备分书、司法裁定意见、继承公证、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以便作为确权依据

对宅基地和房屋已分别登记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村民可继续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

8.不参与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什么影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什么好处?

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农户合法财产权益,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登记,合为一本不动产权证。

一是新的不动产权证是实行宅基地与房屋一体化登记,既有房屋的占地信息,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权属的边界更加清晰。农户在今后拆迁过程中能更好地确定自己所拥有的宅基地和房产权利,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二是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作好铺垫。

三是便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抵押,让农民财产“活”起来。

9.目前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宅基地面积与实际的不相符,但是四边邻界的信息是相符合的,如果确权的话,是按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信息来确权,还是按实际老宅基地情况来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由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0.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否收费?

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权不需要交费用。不过这项工作结束后,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仅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还要提前到测绘单位办理预约测绘手续。

11.村民在农村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是否按第二套房产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村民在农村的住宅,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办理了住房登记确权手续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时,不按第二套房产的标准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12.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骤是怎样的?

具体步骤如下:

(1)权籍调查测绘。乡镇(街道)、村配合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测绘单位,开展宅基地及住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2)房屋竣工验收。对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证,以及其他需要补办规划核实意见的,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3)违法建房处置。违法建房按现行办法、程序进行处置后,符合建房补办审批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认真梳理审核权利人提供的确权登记材料,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13.本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有哪几类?

主要有二类,一是换证类,即对农户以前已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换成土地与房产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二是新办证类,即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14.农户哪些房屋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以下农户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如新房建好后,应拆未拆的旧宅(含未按规定拆除到位剩余旧宅)等;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

(4)城镇居民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5)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资料,或申请登记的材料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6)房屋灭失的,以及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8)被确定为危房须拆除的;

(9)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15.已罚款但未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本次能否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能,还须补办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16.办理不动产权证一定要当事人签字吗?现在农村许多年轻人在外工作,不在家怎么办?

不动产权证是依申请办理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由户主一个人申请签字即可;房屋已审批但未发证的,由户主及共有人共同申请签字。若户主等人员不在家,在家的家庭成员可自己出资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取得户主等人员的签字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用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作用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

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不予确权的情况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参考资料:农村宅基地百度百科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扩展资料: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确权的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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