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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地暖的一般规定
1、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l)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具有供水或供电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2)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粉刷,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实验并经过验收。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完成。
2、所有进场材料、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标志应清晰,外观检查合格。必要时应抽样进行相关检测。
3、加热管应进行遮光包装后运输,不得裸露散装;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应保持在1m以上。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和物理压力受到损害。
4、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他化学溶剂接触污染发热管的表面。
5、施工的环境温度条件不宜低于5℃;在低于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施工时不宜于其他工种交叉施工作业,所有地面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7、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发热管;
8、施工结束后应绘制竣工图,并应准确标注加热管敷设位置。
二、绝热保温层的铺设
1、铺设绝热保温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
2、绝热保温层的铺设应平整,绝热层相互间接合应严密。长沙地暖专家——华成供暖提醒,直接与土壤接触或有潮气侵入的地面,在铺设绝热层之前应先铺一层防潮层。
三、低温热水系统加热管的安装
1、加热管应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管间距和走向敷设,加热管应保持平直,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加热管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加热管的选型、管径、壁后,并应检查加热管外观质量,管内部不得有杂志。加热管安装间断或完毕后时,敞口处应随时封堵;
2、加热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口应平整,断口面应垂直管轴线。
3、加热管安装时应防止管道弯曲;弯曲管道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并用管卡进行固定,不得出现“死折”;塑料管的弯曲半径不小于6倍管外径。
4、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5、施工验收后,发现加热管损坏,需要增设接头时,应先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补救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加热管应设固定装置。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的固定方式。
1)用固定卡将加热管直接固定在绝热板上。
2)用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铺设于绝热层的网格上。
3)直接卡在铺设于绝热层表面的专用管架或管卡上。
4)直接固定于绝热层表面凸起间形成的凹槽内。
7、加热管弯头两端宜设固定卡;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5—0.7m,弯曲管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2—0.3m
8、在分、集水器附近以及其它局部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间距小于100㎜时,加热管外部应采取设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9、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连接处,弯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装饰层。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下补球阀接口之间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套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装饰面150—200。
10、加热管与分、集水器连接,应采用卡套式、卡压式挤压夹紧连接;连接管件宜为铜质。
11、加热管的环路布置不宜穿越填充层内的伸缩缝。必须穿越时,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00mm的柔性套管。
12、分集水器宜在开始铺设加热管之前进行安装。长沙地暖专家提醒,水平安装时,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应该小于300㎜。
13、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l)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填充材料应采用搭接方式连接,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伸缩缝填充材料与墙、柱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与地面绝热层连接应紧密,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10㎜。伸缩缝填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塑料。
2)当地面面积超出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按不大于6m间距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8㎜。伸缩缝应从绝热层的上边缘作到填充层的上边缘。
四、填充层施工
1、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伸缩缝已安装完毕;
2)加热管安装完毕且水压实验合格、加热管处于有压状态下;
2、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土建施工方承担,供暖系统安装单位密切配合;
3、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加热管内的水压不应低于0.6MPa,填充层养护过程中,系统水压不应低于0.4MPa。
4、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严禁使用机械震捣设备,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铁锹。
五、面层施工
1、装饰地面宜采用下列材料:
l)水泥沙浆、混凝土地面;
2)瓷砖、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3)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2、面层施工前,填充层应达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入任何物件;
2)面层的施工,应在填充层达到要求的强度后才能进行。
3)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10㎜宽伸缩缝;木地板铺设时,应留不小于14㎜的伸缩缝。长沙地暖专家提醒,伸缩缝应从填充层的上边缘做到高出装饰层上表面10--20㎜,装饰层敷设完毕后,应裁去多余部分。
3、以木地板作为面层时,木材应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施工;
4、瓷砖、大理石、花岗岩面层施工时,在伸缩缝处应采用干帖。
六、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节点图、原始地面至面层的剖面图、伸缩缝的位置等;
3、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储措施
4、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5、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绝热层铺设、加热管安装、填充层施工质量,水压实验,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6、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7、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单位:元/㎡
类别 重置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钢
混 1 1772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含八层)
以上高层。
2 1520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3 1452 同上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混
合 1 139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2 1264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
木 1 1170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含二层)以上。
2 1106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
钢 1 1124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 1017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 946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
易 1 568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它结构。
2 408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明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单位:元/㎡
区位
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围
一
类 3293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3072 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2889 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2790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二
类 2638 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407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2179 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三
类 1827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1627 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1299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四
类 970 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五
类 646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六
类 397 剩余区域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单位:元/㎡
序号 路名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起止点
1 中山路(步行街) 22426 二街至北京西路
2 中和路 14783 黄山路至沿河路
3 二街 10667 民生路至中和路
4 陡门巷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5 长街 8750 陡门巷至新安街
6 新安街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7 女人街 8750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8 凤凰美食街 8513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9 九华中路 7023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10 新芜路 7022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11 银湖中路 6693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12 北京西路 6551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13 沿河路 6545 新安街至临江桥
14 长江中路、吉和路 6533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15 上二街 6347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16 赭山中路 6286 银湖路至文化路
17 青山街 6258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18 东郊路 6254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19 赤铸山西路 5990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20 花津北路 5981 二街至沿河路
21 文化路 5978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22 银湖南路 5969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23 冰冻街 5964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24 九华南路 5962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25 黄山西路 5960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26 赭山西路 5923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27 长江中路 5794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28 新时代商业街 5729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29 银湖南路 5728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30 中山北路 5670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31 工农路 5416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32 环城北路 5252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33 黄山中路 5182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34 黄山东路 4760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35 中山南路 4758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36 环城东路 4585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37 利民西路 4585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38 康复路 4525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39 花津中路 4467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40 银湖北路 4400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41 天门山西路 4385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42 天门山东路 4251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43 砻坊路 3917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44 长江中路 3910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45 环城南路 3882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46 九华南路 3590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47 弋江北路 3575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48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3500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49 九华中路 3450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50 南塘湖路 3401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51 花津南路 3256 利民路至峨山路
52 利民中路 3039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53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 2858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54 长江北路 2750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55 齐落山路 2471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56 万春大道 2411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57 芜南公路 2352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围
一类 508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二类 4112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三类 3181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四类 2842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五类 2216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六类 1363 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④峨桥镇建成区
七类 809 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
②峨桥镇规划区
八类 720 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九类 427 剩余区域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区位类别 (一)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二)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围
一类 2396 203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二类 1970 1587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三类 1550 1240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四类 1111 875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五类 644 561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⑥其它地区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土地使用权面积) 范围
工业
控制区 182 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一类 182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二类 164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
三类 155 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②裕溪口区域
③东南边界—漳河
四类 109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五类 91 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用途 范围
商
业 (一)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二)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三)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四)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办
公 (一)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二) 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生产(含生产性
办公)、仓储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建筑年代 86年以前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
(二)非住宅房
建筑年代 76年以前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70 0.70—0.79 0.80—0.89 0.90—0.99 1.00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沿街 1 0.9 0.80 0.50 0.80 0.75 0.70 0.45 0.70 0.65 0.62 0.45
区域内 1 0.95 0.90 0.65 0.95 0.90 0.85 0.55 0.85 0.85 0.85 0.55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通
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单位光纤 2000元/条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50元/门
空
调 分体式 300元/台 移装费
窗式 200元/台
中央空调 100元/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
水
器 太阳能 250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外
地坪 水泥 25元/㎡
砖石 5元/㎡
非住宅机动车辆
停车坪 25元/㎡ 混凝土厚<10㎝
45元/㎡ 10㎝≤混凝土厚<20㎝
100元/㎡ 混凝土厚≥20㎝
围墙、防盗门 门斗 30元/㎡
砖石墙 40元/㎡
土、篱笆墙 8元/㎡
铁门 30元/㎡
卷帘门 50元/㎡
防盗网、透空围墙 30元/㎡
简易防盗门 1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3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120元/㎡
铝合金门窗 100元/㎡
木门窗 50元/㎡
炉
灶 锅炉 3元/kg(产气量)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元/个
单口灶 60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口灶 80元/个
灶台 60元/个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30元/个
浴缸 250元/个
座便器 150元/个
蹲便器 80元/个
化粪池 100元/个
粪缸 100元/个
其它 水池、煤池 50元/个
水井 400元/口 压水井
600元/口 深10米以内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100元/m3
雨棚、雨罩 10元/㎡
屋面隔热层
(自建) 30元/㎡ 简易
60元/㎡
蔬菜大棚 2元/㎡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3.5元/㎡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110元/㎡ 砖墙、瓦顶
80元/㎡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60元/㎡ 泥墙、草顶
坟冢 96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72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48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24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吊
顶 墙纸天棚 8元/m2
纤板、灰板条、扣板 12元/m2
石膏板 9元/m2
胶合板 15元/m2
墙
面 瓷砖 25元/m2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墙布、墙纸 10元m2
胶合板 15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壁柜式组合家具 150元/m2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120元/m2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50元/m2
水磨石 30元/m2
大理石 80元/m2
花岗岩 70元/m2
油漆地面 15元/m2
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围径(cm) 泡桐 法梧、杉、
松、柏等 樟树、
榆树等 备注
一
般
树
木 10cm以下 5元/株 10元/株 15元/株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cm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cm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31—40cm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41—50cm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51—60cm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61—70cm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71cm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果
树 10cm以下 50元/株
11—20cm 100元/株
21—30cm 250元/株
31—40cm 350元/株
41—50cm 450元/株
51cm以上 500元/株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补偿金额
(元/㎡?月) 12.00 10.00 7.00 6.00 5.00 4.00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m2的,按人均15m2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2;
商业(二):每月20元/m2;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2;
办公:每月8元/m2;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2;
仓储:每月5元/m2。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m2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m2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2;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2;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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