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在别的乡镇盖的房子怎样才能合法拥有房子的产权
农村的房子就是没有房产证的,顶多写个协议
村集体土地,只能分配给户口在村里的人使用,需要看一下你户口是否在村里。如果你户口在村里,你就带上村里开的证明,到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土地证,一般农村的房子只有宅基地证,没有房产证的。
你只要不是最近又翻新,大型的翻建。还是保持原来的老房子形状,不会受到什么处罚,最多让你补办,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就不要理他,因为房产证主要是面向城市的,在城市办与不办都是出于自愿不能强求何况在农村呢!如果有些基层工作人员,胆敢在...
查你当地的房管局咨询电话,如果没有的话就只能去房管局自己查了。可以查到的。
可以咨询房管局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
你好,农民有的只是宅基地使用证,不是房产证,因为农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像楼房有产权,你家如果要建新房子,就到村委会交个建房申请,如果是翻建,就写翻建申请,建好后到村委会和镇上找负责人来实际丈量,通过审批,之后就会给你一个宅基...
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在建房之前应该取得用地许可审批(用地审批需村、乡镇签署意见和县国土房管局批准),房屋竣工后再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现为不动产证)。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2、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
会的房产证不是你的名字你的产权无法保障,还是快点去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吧。
房产证办理流程:一、提供所需材料。二、进行产权登记。三、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
当然有关系,农村的房子大部分都没有房产证这一说的。要么是集体房产,要么是宅基地。如果你有允许建造的许可证明,或者相关政府承认你搭建的面积,那就OK。或者以前的地契。总归是需要一个证明的。如果什么都没有,有可能认定违章建筑。
买了十多年农村无证房老房坏了可重新建么
农村房重建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翻建属于违章建筑吗?翻建本身并不算违法,关键是需要拿着原来的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等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新房建造审批手续,钱是要缴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旧房子重建,需要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
原地重建要什么手续
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需下列手续: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12年耕地上建的房子今天认定违建,该怎么办
有人说:只拆旧违建,不拆新违建了,是这样吗?这句话听上去特别不公平,都是违建,为什么只拆新的不拆旧的?事实上真的不公平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下。
新违建VS旧违建
新旧是个时间概念,那我们就拉一条时间线来看一下。第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1982年。这一年,公布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的法律。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此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审批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也就说当时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非占用耕地、园地的,只需要报村委会申请通过即可;如果是1982年以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推定合法,只要维持现状即合理,所以说1982年以前的旧违建没有违法,就不用拆除。当然如果在1982年以后(到1987年间)扩建或是新建的,就要符合1982年《条例》对农村建房的规定。
第二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1987年。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说明,这个时期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如果是已申请的农民手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般是在村集体也就是村委会,如果在村委会依然没有找到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去县级人民政府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已登记就代表合法建房。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也可以公开查询。
第三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2008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2008年以后农村建房,首先一定要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如果是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或是重建,要遵守由省政府制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建房法规时间线的梳理,我们对新旧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1982年之前建房合法,无违建之称;1982年—1987年间,适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建房需要取得村委会批准;1987年—2008年间,适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房需要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2008年开始农村建房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是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所以说,新违建和旧违建是否要拆除,要看建房时间,要符合建房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于部分违建的情况,则要看部分违建的建设时间,如果是新近的违建,就适用最新的农村建房规定,如果证件不全或是无证,符合违建规定,同时不在规划区无法补办手续,那就要按照违建处理,是一定要拆的。
“历史违建”算不算违法建筑
违建在没有得到获批规划许可情况下,永远都是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历史性违章建筑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历史性违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还的临时用地。
扩展资料:
违法建筑处罚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