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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加固政府赔偿标准,水库加固政府是否有承包户赔偿

时间:2023-08-09 作者:娅碧 134 134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库加固政府赔偿标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库加固政府是否有承包户赔偿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

(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

第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水库运用应当保证安全。

水库在汛期蓄水时,应当制订度汛方案。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水库防洪安全必须达到以下防御洪水标准:

(一)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

(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

(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

第十二条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三条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群众投劳。

第三章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关乡(镇)、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乡(镇)、村代收。

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限期交纳,并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应当上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给收取水费的水库管理单位使用。

集体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水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水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水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程维修养护费、动力燃料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库管理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绿化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每年度开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费收支计划;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收支计划应当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年公布。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发展水库经济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的同时,应当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自余。

第二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以养殖业、种植业为主体的立体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旅游业、商业等第三产业,并逐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规模、上等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给予扶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如果河堤有鸭棚等建筑物要不要赔偿

要赔偿。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水库加固政府是否有承包户赔偿

承包户有赔偿,强工程竣工验收。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三)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与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完成除险加固任务、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行的水库,县水务局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制度,确保水库枢纽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

三、加强领导,优化施工环境

(一)成立组织机构。县水务局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要建立工作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管理到位,确保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水务局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报批、招投标等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县发改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调配,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监察局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监督;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占地、青苗及水面补偿、施工放水等协调工作,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乡镇和村社要全力配合,及时协调施工企业与有关农户的关系,解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占迁赔偿等涉及群众和承包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县监察、发改、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全程参与监督工程招投标,协助项目法人把好关口,选定好的施工队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开辟

“绿色通道”,促进我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进行。

政府水库加固工程利润一般多少呢

20~30%。政府水库加固工程利润20~30%。政府水库加固工程正常的利润在20~30%之间,管理严格的话,有高于30%,偷工减料的话50%也是可以达到的。

水库加固政府赔偿标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水库加固政府是否有承包户赔偿、水库加固政府赔偿标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标签: 加固 水库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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