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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修保证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3-08-15 作者:彩涵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江苏省装修保证金的一些知识点,和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装修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小到家具摆放和门的朝向,大到房间配饰和灯具的定制处理,都是装修的体现。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1

为维护__装饰城的经营管理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治安、防火”等措施的落实,认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治安、施工保全、消防)责任承诺书。施工方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须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对施工现场的秩序、安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漏洞,须及时整改及通报。

第三条施工单位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施工安全教育及消防教育。在安排施工的同时进行安全工作的交底,并落实防范。

第四条施工单位须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器具,且需按要求定期检查及更换。

第五条施工现场不得乱堆乱放及侵占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范围内放置相应的消防器具,教育作业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灭火措施及报警意识。有火花、明火施工时须用阻燃材料做好隔离措施,同时,须指定防火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对监护人员须签发安全交底书。须交由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应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自任意拉线接电,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临时用电线路下方以及左右30公分处不得堆放任何易燃物品和装饰材料;如需动用电焊、氧焊、切割等产生火花及大功率的机器时,须先报商场管理部批准且落实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装修现场严禁贮存油漆、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第八条对施工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的事项有必要的防范及控制措施。对产生的建渣、垃圾须及时清理(不得过夜),施工完毕后须对施工产生的建渣、垃圾清运干净。

第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不得擅自挪用灭火器具或消防备用水源。

第十条施工单位需夜间加班作业的,须提前向商场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场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方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发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赌博、偷盗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得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非己物品时,须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事件,概由施工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

施工单位承诺(签署、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2

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在装修期间的安全,保证装修工程能顺利完工,进一步加强装修施工现场及人员的管理,避免因违规装修造成众多不便,依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室内装修安全规定,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一、人员管理

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需准备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以及乙方所有人员的联系方式、工种注明由专人交于甲方客服部负责人。

2、乙方按要求由甲方客服部统一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办证前将工本费(10元/张)和押金(10元/张)一同交甲方客服部门。

3、乙方进场前应积极配合甲方保安部的查证工作,施工人员佩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尤其对特殊工种应严格把关。如发生未带证未办理出入证、未携带施工证的严禁入内,因施工方私自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证件,并对责任人进行扣证和停工处理。(因施工证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全责)。

4、乙方所有人员在进入现场后,所有人员必须将证件佩戴于左胸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和在非乙方施工现场逗留、休息等,严禁进入办公区域,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违规对当事人进行50元处罚,屡教不敢者责令乙方负责人立即将此人清理施工队伍。

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场进行施工,离场时乙方必须督促施工人员离场,一经发现有人在楼上逗留(除看管材料人员除外),对当人事进行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进行100—200元不等的罚款,并没收施工证件,乙方施工负责人有义务将此人清理施工队伍。

6、乙方如有加班人员,必须在加班前一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施工,加班施工期间尽量将噪音降到最低以免影响他人,施工完毕自动离场。严禁在施工区域住宿,违者一次处罚100元罚款,两次以上处罚200元并没收施工证件并由乙方负责人清理出施工队伍。

7、乙方人员的入厕,统一在裙楼2楼厕所,乙方必须保证厕所的卫生,保持厕所干净无异味并安排人员定时打扫厕所卫生(乙方自行协调)。一经发现厕所卫生不干净一次进行口头警告.两次以上经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禁乙方人员使用办公区卫生间,违者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如甲方巡查人员发现乙方有人员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100---500不等的经济处罚并没收其施工证,由乙方负责人将其清理出施工队伍。

二、施工及安全管理

1、贯彻消防“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乙方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管理条例和政府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甲方在乙方施工前将《吴淞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指南》书面交给乙方,并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要组建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3、乙方在装修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装修图纸,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3.1必须符合本大楼设计须知要求。

3.2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部门有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3.3空调方面,房间内的分隔必须符合原空调设计要求。分隔不影响房间内空调供暖及消防、安全系统,具体细节应听从甲方专业人员意见。

3.4甲方负责对乙方图纸的审核,乙方在取得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后方可进场施工,有关消防设施的装修图纸必须送消防部门审核,并报甲方备案。

4、乙方对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须进行严格审查,并负全部责任,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教育,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5、乙方应与每个进场的工人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乙方应组成现场安全保卫组,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张贴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甲方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

6、施工单位每天收工后,乙方须留有一定的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因乙方安全检查员不到位,经甲方查出,将对乙方进行人民币1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由乙方按照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额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设施,甲方将按要求对此进行检查。乙方应指派一名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器材使用的培训。甲方保安部可协助,做到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违者甲方将对乙方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8、施工期间严格管理明火作业。动火前,需到客服部办理施工现场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动火人必须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和易燃物并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设看火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桶。严禁非焊工操作。违者罚人民币3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10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设备工具。(因施工造成的火灾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9、甲方认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停工期间所造成损失及工程进度滞后,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

10、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操作规程文明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伤事故,均由乙方(施工单位)自负。

11、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因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甲方将追究当事人和乙方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应报有关部门处理。

12、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其赔偿物品与公司现设备型号、功能一致;故意损坏者,除赔偿物品外,还要处以罚款。

13、装修施工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4、明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如下:

14.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甲、乙双方负责检查。吸烟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乙方自行解决烟蒂放置处并配备一定的消防设施,乙方定期自行清理)。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200元,第三次以上没收当事人工作证并逐出场。如发现施工现场地面有烟头,甲方保安员均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14.2施工单位所需要的临时用电,须经乙方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甲方备案;由乙方工程部电工指定配电盘,电源线须用双护套线接通使用;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拉临时线路,私接电源,甲方保安部对当事人进行100元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进行人民币2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4.3施工方应督促好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区域进行做饭,违者一次处罚100元并做没收证件处理。

三、货物管理

1.乙方进场材料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查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和存放所用材料、工具等,由乙方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看管,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施工中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制度,妥为保管,严禁乱扔、乱放,本着当日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储存及交叉作业。

3.乙方施工材料必须严格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严禁放置于除指定位置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如发现甲方地砖因施工或者其它原因损坏(包括其它成品),由乙方按原价进行赔偿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关处罚。

四、垃圾管理

1.乙方每天在离场前将建筑垃圾统一袋装堆放于指定区域。(每日18点后乙方安排人员清理完毕)如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有乱扔乱堆垃圾行为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罚款处理。

2.堆放垃圾根据数量择日自行进行清理。如甲方在检查中发现垃圾超量、未能及时清理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装修垃圾中的木材、纸制品应做到及时清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4.生活垃圾必须每天18点后前统一袋装清理出施工现场。(就餐场地应保持就餐后地面干净,乙方施工负责人应在就餐结束后,安排人员清理。)严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装和乱扔乱放垃圾一经发现责令乙方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施工方因垃圾事宜发生的争执自行解决。

五、相关费用及支付

1.乙方装修前按施工面积一次性支付甲方装修保证金(20元/㎡)及装修管理费(20元/㎡),装修保证金待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无息退还。

2.乙方施工使用水、电应独立计量,由甲方统一抄表并代收代付,水费3.98元/吨,电费1.25元/度,甲方按水、电每月实际抄表用量计算费用,乙方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当月水、电费。在此期间,如市北供水、供电公司水、电单价发生变动,甲方将按比例做出相应的调整。

3.乙方施工使用货运电梯每天按4小时计算,电梯每小时用电量为8度,单价为1.25元/度,乙方每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电梯电费。

六、其它

1.严禁现场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乱纪和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并对乙方施工队进行停工处理。

2.乙方在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乙方人员伤亡事件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3.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1”号令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此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以下条款:

1、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给予配合,同时对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违章行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甲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公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档备查。

3、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4、对无视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公司安办。

5、乙方必须有明确的法定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负责,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时”。

6、施工进场前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登记和出入证等手续,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工作,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清楚有关安全规章和工作要求,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治安员,具体负责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必须限量并且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0、乙方在施工中动用火、电、焊时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动火、动电、动焊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减震圈,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摆放间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须大于10米。备有专人消除易燃物,现场放有灭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11、乙方的电工、电(气)焊工须凭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按施工现场规范的要求实施操作。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装修的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13、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设备时,必须充分考虑楼层的承载和防震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坚决禁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4、乙方在对施工中有危险的孔洞(通道口、电梯口、预留口、楼梯口等),必须架设安全防护网,高空作业必须结好安全绳。

15、严禁装修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员和使用电热水器。

16、严禁在施工区长时间大量堆放废弃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坚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别是玻璃胶、油漆等空瓶要妥善处理。

17、乙方必须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设备、器材、工具、材料必须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合规范标准的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19、乙方若忽视安全治安管理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20、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工程主管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4

为确保华辰尊园__204室装修工程区域装修期间的安全,遵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现业主(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乙方),订立装修安全责任协议书如下:

甲方:

1、协调乙方进场施工事宜。

2、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中用电、用水和动火事宜。

3、甲方对乙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有监督的权力,在发现乙方施工有不安全的因素,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如乙方不合作,管理处有权停供水、电及要求乙方立即离场。乙方:

1、负责装修区域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责任,并保证施工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喧哗、赌博、酗酒、偷盗、斗殴等行为。

2、乙方施工人员名单应送到甲方备案。所有施工人员,装修、装饰材料应从指定的电梯及路线进出,乙方施工人员一律禁止到非工作范围乱走。

3、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甲方了解与施工相关的消防安全事宜,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4、用电、用水和动火应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5、施工区域禁止吸烟,并保证已开通烟感,温感探头不受遮挡。

6、施工区域应配备消防器材,手提灭火器数量不低于1个/50m2。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迅速通报甲方,并如实报告事故原因,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7.现场当日装修废料应该按照小区物业规定及时清理,不得留在宅内过夜,施工废料或垃圾严禁阻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挡、挪用消防设施,保证现场清洁。以上工作须有专人负责。

8.乙方施工人员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人员离开前须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

9.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对甲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并制定安全制度。

10.整个装修施工期间安全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物业管理处及业主/租户、装修人员各执一份。

物业管理处_______________

(业主/租户)签章______________

装修人员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5

为了搞好装饰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为乙方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乙方人员安全方面的奖惩制度。

2、甲方在乙方进行清库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和奖励。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职责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5、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乙方:

责任人:责任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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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缴纳施工保证金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缴纳施工保证金吗

是的

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货施工总承包企业从首期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账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为啥不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因为建设工程比建筑工程范围更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装置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称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的适用范围就更广,若称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适用范围就会小得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如果证明有胁迫,可以认定为无效!

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我这有河北省的,你可以参照一下,纸质的一般建设局和建筑书店有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样处理纠纷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乙方是指:

施工单位1

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是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如何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档案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档案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档案执行。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的要求编制投标档案。投标档案应当对招标档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专案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档案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关于“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档案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式,既招投标程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档案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法中第八条(三)第2项的规定就是如此!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报价时故意压低价格,在取得施工“入场券”后以种种理由和各种手段要求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牌等进行背离招投标档案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这种背离招投标档案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同样应当阻止,否则危害性极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动态的,合同上不是限制性条款,施工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名单给管理方和劳动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暂无条件制定物

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第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合理利润以及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四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O%。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集中供热运行维护收费等,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或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

汽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收取。停放服务费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苏价服[2004]3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保证金的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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