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珠海装修基础装修都包括哪些项目
基础装修: 拆除工程:拆除原有墙面、地面、吊顶等。
砌筑工程:砌筑承重墙、非承重墙、隔断墙等。
水电改造:更换或重新铺设水管、电线,安装电器插座、开关、灯具等。
地面找平:对原有地面进行找平处理,确保地面平整度。
墙面批灰:对墙面进行批灰找平处理,包括粗批和细批。
防水工程:对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区域进行防水处理。
吊顶工程:安装石膏板吊顶、铝扣板吊顶等。
门窗安装:安装门窗,包括防盗门、入户门、室内门、窗户等。
踢脚线安装:安装踢脚线,保护墙面并起到装饰作用。
涂料粉刷:对墙面、天花板进行涂料粉刷,包括乳胶漆、墙纸等。
2、2017年珠海装修基础装修都包括哪些项目呢
2017年珠海装修基础装修包含的项目:
一、水电改造 拆除原有水电设施
重新布线水管、电线
安装水闸、插座、开关
安装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等
二、吊顶 安装石膏板吊顶或集成吊顶
吊顶造型设计和制作
三、墙面 基层处理:腻子找平
涂刷乳胶漆或贴壁纸
四、地面 基层处理:找平 铺贴瓷砖、木地板、地毯等
五、木工 制作橱柜、衣柜、鞋柜等定制家具
安装门窗套线、踢脚线等
六、其他 垃圾清运 保洁 五金配件安装(如门锁、窗帘盒等)
局部造型(如拱形门洞、假梁等)
注意: 具体项目和材料的选用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费用以实际报价为准。
建议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保障装修质量和权益。
3、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居住者健康安全,优化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住宅室内污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障居住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对相邻住宅和公共部位造成影响。
第二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居住者健康安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全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案,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当保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资料、材料使用记录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文件,备查。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性能、环保等级等信息。
第九条 禁止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在正规渠道购买,严禁使用来路不明或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如实反映检测结果。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核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保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确保居住者健康。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保修期为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行业信用体系,对装饰装修单位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珠海市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珠海市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室内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居环境,促进珠海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对室内装修活动的线上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 装修备案第六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室内装修前10日,向装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装修备案。
第七条 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室内装修设计方案;
(三)室内装修材料清单;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装修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准予装修备案,并出具准予装修备案证明。
第九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准予装修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始装修。
第三章 装修施工第十条 室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装修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室内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室内装修污染的产生和扩散。
第十四条 室内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室内装修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
第十五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室内装修质量负责。装修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室内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章 装修验收第十六条 室内装修完成后,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室内装修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室内装修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室内装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室内装修验收证明。
第十八条 室内装修验收合格后,装修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使用室内装修场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力量对室内装修市场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装修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室内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装修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承重墙、改变房屋结构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室内装修验收证明擅自使用室内装修场所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