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拆迁房不动产登记为何要上土巴兔
此说法不准确。济南拆迁房不动产登记不需要通过土巴兔平台进行。
济南拆迁房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一般如下:
1. 确认拆迁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对补偿方案进行确认。
2. 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在确定的补偿方案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3. 房屋搬迁:被拆迁人根据拆迁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原房屋。
4. 房屋拆除: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规定,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5. 补偿款发放: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规定,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
6. 不动产登记:被拆迁人在收到补偿款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济南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指定机构,无需通过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
2、拆迁房2021统一办理不动产证
“拆迁房2021统一办理不动产证”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拆迁改造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为保障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拆迁安置住房产权登记工作。
二、政策内容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建房〔2021〕25号),明确提出:
> 自2021年起,全国范围内的拆迁安置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安置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办理流程拆迁人办理拆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流程主要如下:
1. 申请:拆迁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2. 提交材料:拆迁人和安置人共同提交有关材料,包括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安置住房实测面积报告等。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4. 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等信息。
5. 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由安置人。
四、办理期限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意义“拆迁房2021统一办理不动产证”政策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安置人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拆迁安置住房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安置人的财产安全。
规范拆迁安置行为:督促拆迁人依法履行拆迁安置义务,促进拆迁安置工作的规范化。
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拆迁安置住房违规转让、抵押等行为,维护住房市场秩序。
3、济南拆迁房有房产证吗
是否拥有房产证取决于具体情况: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房:
如果拆迁前房屋合法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拆迁后安置房也会有房产证。
如果拆迁前房屋没有房产证,拆迁后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房屋是否符合取得房产证的条件、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等。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
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拆迁后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取决于土地性质的变化。如果安置房建在国有土地上,则可以取得房产证;如果安置房建在集体土地上,则一般只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和最新政策。
4、济南市拆迁安置办法
济南市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工作,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拆迁、公平补偿、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四条 拆迁安置方式包括:
(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安置;
(三)回迁安置;(四)其他经批准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章 货币补偿第六条 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重置成新价是指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同类房屋现时市场价值计算的房屋重建成本,不包括土地补偿、搬迁费。
第七条 货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地段、类别、用途和重置成新价等因素制定。
第四章 产权调换安置
第八条 产权调换安置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和配套设施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相当。
第十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章 回迁安置第十一条 回迁安置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实施。
第十二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和配套设施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相当。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六章 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其他安置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保障性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中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管理,按照《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搬迁费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迁出被拆迁房屋时,应当获得搬迁费。搬迁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第九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要过渡性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过渡性安置场所。
第十九条 过渡性安置场所的面积、质量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就业困难的,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安置争议,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