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的房屋局部装修只需要上土巴兔吗
上土巴兔仅适用于整体装修或部分改造,不包括局部装修。对于局部装修,可联系当地装修工人或小型装修公司。
2、唐山小区装修时间规定2021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五十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应当合理安排,不得对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第五十二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不得损害住宅物业的结构安全和外观。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饰不改变原有结构和外立面;
(二)不得破坏防水、防火、隔音等设施;
(三)不得擅自改变水电气管道、煤气管道、下水管道等;
(四)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期间,应当及时告知其他业主,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等对其他业主造成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竣工后,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释规定: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住宅共用部位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 年第 131 号)中规定:
> 1、住宅共用部位装修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 8:0017:00;
> 2、因特殊需要,需要在工作日 17:00 以后、休息日和节假日装修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提前 3 日向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居委会报备。
3、唐山装修保证金取消了吗?
是的,唐山市已取消装修保证金制度。
2022年9月1日,唐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取消我市房屋装修保证金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取消唐山市房屋装修保证金制度。
4、唐山市装修管理条例
唐山市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活动,保护公共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修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修许可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装修(以下简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申请书;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施工合同;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装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核发装修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施工第八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装修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第九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废料等进行集中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控制噪声污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作业。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
第四章 装修验收第十三条 装修完工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装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装修验收报告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准予发放装修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装修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装修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堆放和倾倒建筑垃圾、装修废料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止施工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出具虚假装修验收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