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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装修押金,山东关于装修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4-11-01 作者:柳璐


1、山东装修押金

山东装修押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装修押金管理,维护装修消费者和装修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活动的装修企业和装修消费者。

第二章 押金收取

第3条 装修企业收取押金,应当与装修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押金金额、用途、退还条件等事项。

第4条 押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最高不超过30%。

第5条 装修企业收取押金后,应当出具押金收据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押金使用

第6条 押金应当用于装修材料、人工费用等装修支出。

第7条 装修企业不得挪用押金。

第8条 装修消费者要求调整装修工程内容,需要增加费用的,应当追加押金。

第四章 押金退还

第9条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押金。

第10条 以下情形,装修企业有权扣除押金:

(一)装修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二)装修消费者要求返工或补做的;

(三)因装修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装修工程损毁的;

(四)双方另有约定的。

第11条 装修消费者应当在退还押金后出具押金已收讫证明。

第五章 违法处罚

第12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与装修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押金金额超标的;

(三)未出具押金收据的;

(四)挪用押金的;

(五)不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的。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山东关于装修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房屋装修服务条例》

第六条 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0%。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载明保证金用途、金额、退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装修企业应当将装修保证金专户存放,用于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装修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装修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装修保证金的,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条 装修企业因故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当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单方解除合同的,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部分装修保证金。

第十条 装修企业应当在保修期满后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当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方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十一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

(二)未专户存放装修保证金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保证金的;

(四)未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的。

3、山东装修押金2019新规定

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押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押金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对住宅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翻新等工程活动。

第二章 押金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押金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额的30%。

第五条 押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包括收取原因、标准、用途、退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押金应当存入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

第三章 押金使用

第七条 押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工程质量保障;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用于解决纠纷;

(三)工程竣工后,返还给消费者。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将押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押金退还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退还押金。

第十条 消费者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更换等责任,退还押金的期限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后。

第十一条 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对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进行验收的,经营者可以扣除押金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经营者进行检查、调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山东装修押金收费标准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第十二条 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一、预付款

总包合同预付款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0%。分包合同预付款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

二、质量保证金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经监理人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逾期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承包人应足额补足。

三、其他费用

(一)设计费、印花税、取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施工图审查费、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包人材料进场费、垃圾清理费、水电气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标签: 山东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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