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商铺装修规范
徐州商铺装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商铺装修行为,提高商铺装修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位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铺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 装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单位应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或区(市)级住建部门报送装修方案并取得批准。
第五条 装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部位、面积;
(二)装修材料清单和性能指标;
(三)装修工艺流程;
(四)安全措施;
(五)竣工验收标准。
第六条 市住建局或区(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七条 装修应严格遵循《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第八条 装修工程不得影响商铺所在建筑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九条 装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采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第十条 装修工程应当设置合理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并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住建局或区(市)级住建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 装修工程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四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并按照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和区(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和区(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现场监督,发现违反本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或违反本规范进行装修的,市住建局或区(市)级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徐州店面装修设计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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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州商铺装修规范最新
徐州市商铺装修管理规范(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商铺装修管理,规范装修行为,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的商铺。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商铺装修前,应当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铺装修申请表》;
(二)商铺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发放。
第三章 装修技术要求
第六条 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标准,不得使用有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材料。
第八条 装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消防安全规范进行,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九条 装修应当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结构,不得破坏承重结构。
第十条 装修应当注意节约能源,采取节能措施,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效果。
第四章 装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商铺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许可证和装修设计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正在装修的商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本规范的,责令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装修完成后,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修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放装修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商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装修或者拆除等处罚。
第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