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室内有床,在北方很普遍,连办公室里都有床。
现在,经过一系列运动后,这种放床的现象渐渐减少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照度标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3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5
第六章照明质量 5
第一节眩光限制 5
第二节光源颜色 7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照明供电 8
第八章照明节能 9
附录一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
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3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 13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3.2.8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 类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 维护系数
清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2 0.7
室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第四章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五章照明灯具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照明质量
第一节眩光限制
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
.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光源颜色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表6.2.1光源的色表类别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Ⅱ 中间 3300~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Ⅲ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表6.2.2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Ⅰ A Ra≥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 90>Ra≥8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Ⅱ 80>Ra≥60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Ⅲ 60>Ra≥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Ⅳ 40>Ra≥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3.3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表6.4.1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栅 0.70~0.80
墙面 0.50~0.70
地面 0.20~0.40
设备 0.25~0.45
第七章照明供电
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第八章照明节能
第8.0.1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8.0.9条 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ER)衡量,节能效益比(ER)宜大于或等于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8.0.9)
式中e1——目标效能值(W/m2100lx)、e2——实际效能值(W/m2100lx)
式中e1——目标效能值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第8.0.10条 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
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附录一名词解释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一般照明 —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 — 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 — 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混合照明 —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正常照明 —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应急照明 事故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备用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安全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疏散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工作面 — 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度的平面
视觉作业 — 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识别对象 — 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反射比 反射率 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维护系数 照度补偿系数 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频闪效应 —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混光 — 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为混光
一般显色指数 — 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试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灯具效率 —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直接眩光 — 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
灯具遮光角 保护角 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光幕反射 — 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
反射眩光 — 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相对照度系数 — 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照度均匀度 — 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附表2.1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车间和作业场所 视觉作业等级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金属机械加工车间 粗加工 Ⅲ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精加工 Ⅱ乙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精密 Ⅰ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V - - - - - - 50 75 100
小件装配、试车台 Ⅱ乙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精密装配 Ⅰ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焊接
车间 手动焊接、切割、接触焊、电渣焊 V - - - - - - 50 75 100
自动焊接、一般划线* Ⅳ乙 - - - - - - 75 100 150
精密划线* Ⅱ甲 750 1000 1500 75 100 150 - - -
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照冲压剪切车间) Ⅵ - - - - - - 30 50 75
钣金车间 V - - - - - - 50 75 100
冲压剪切车间 Ⅳ乙 200 300 500 30 50 75 - - -
锻工车间 X - - - - - - 30 50 75
热处理车间 Ⅵ - - - - - - 30 50 75
铸工
车间 熔化、浇铸 X - - - - - - 30 50 75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 Ⅵ - - - - - - 20 30 50
手工造型* Ⅲ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机器造型 Ⅵ - - - - - - 30 50 75
木工
车间 机床区 Ⅲ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锯木区 V - - - - - - 50 75 100
木模区 Ⅳ甲 300 500 750 50 75 100 - - -
表面处理车间 电镀槽间、喷漆间 V - - - - - - 50 75 100
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 Ⅵ - - - - - - 30 50 75
抛光间 Ⅲ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电泳涂漆间 V - - - - - - 50 75 100
电修
车间 一般 Ⅳ甲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精密 Ⅲ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拆卸、清洗场地* Ⅵ - - - - - - 30 50 75
实验室 理化室 Ⅲ乙 - - - - - - 100 150 200
计量室 Ⅵ - - - - - - 150 200 300
动力
站房 压缩机房 Ⅶ - - - - - - 30 50 75
泵、风机房、乙炔发生站 Ⅶ - - - - - - 20 30 50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Ⅶ - - - - - - 20 30 50
配变
电所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 Ⅶ - - - - - - 20 30 50
配电室、低压电容器室 Ⅵ - - - - - - 30 50 75
值班室 Ⅳ乙 - - - - - - 75 100 150
电缆间(夹层) Ⅷ - - - - - - 10 15 20
电
源
室 电动发电机室、整流间、柴油发电机室 Ⅵ - - - - - - 30 50 75
蓄电池室 Ⅶ - - - - - - 20 30 50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Ⅳ乙 - - - - - - 75 100 150
主控制室 Ⅱ乙 - - - - - - 150 200 300
热工仪表控制室 Ⅲ乙 - - - - - - 100 150 200
电话站 人工交换台、转接台 Ⅴ - - - - - - 50 75 100
自动电话交换机室 Ⅵ - - - - - - 100 150 200
广播室 Ⅳ乙 - - - - - - 75 100 150
仓库 大件贮存 Ⅸ - - - - - - 5 10 15
中小件贮存 Ⅷ - - - - - - 10 15 20
精细件贮存、工具库 - - - - - - 30 50 75
乙炔、氧气瓶库、电石库 - - - - - - 10 15 20
汽车库 停车间 - - - - - - 10 15 20
充电室 - - - - - - 20 30 50
检修间 - - - - - - 30 50 75
注:①冲压剪切车间、铸工车间手工造型工段、锅炉房及煤气部操作层为了安全起见,照度应选最高值。
②加“*”号者,表示被照面的计算高度为零。
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附表3.1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类别 规定照度的作业面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报告厅 距地0.75m - - -
工艺室、设计室、绘图室 距地0.75m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打字室 距地0.75m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阅览室、陈列室 距地0.75m - - - 100 150 200
医务室 距地0.75m - - - 75 100 150
食堂、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距地0.75m - - - 50 75 100
浴室、更衣室、厕所、楼梯间 地面 - - - 10 15 20
盥洗室 地面 - - - 20 30 50
托儿所、幼儿园 卧室 距地0.4~0.5m - - - 20 30 50
活动室 距地0.4~0.5m - - - 75 100 150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附表4.1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类别 规定照度的平面 照度范围(Lx)
露
天
作
业 视觉要求较高的工作 作业面 30 50 75
眼睛检查质量的金属焊接 作业面 15 20 30
仪器检查质量的金属焊接 作业面 10 15 20
断的检查仪表 作业面 10 15 20
装卸工作 地面 5 10 15
露天堆场 地面 0.5 1 2
道路和
广场 主干道 地面 2 3 5
次干道 地面 1 2 3
厂前区 地面 3 5 10
站台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地面 3 5 10
一般站台 地面 1 2 3
装卸码头 地面 5 10 15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
室内照明的直接眩光,宜采用附图5.1或附图5.2中的亮度曲线,限制灯具在眩光区的亮度值。眩光区见附图5.3。
应用方法:
一、根据灯具的类型及安装方式选择图解:
若灯具无发光侧边或有发光侧边从端部看时用附图5.1。
若灯具有发光侧边(但不包括有发光侧边从端部看)时用附图5.2。
二、根据设计场所的照明质量等级和照度标准值选择相应的限制曲线。
三、灯具在某个方向上的亮度值,由该方向的平均光强除以发光面在该方向上的投影面积得出。
四、将计算的灯具亮度值画在选择好的图中与相应的亮度曲线比较,若灯具亮度低于限制曲线亮度,即灯具亮度曲线在限制曲线左边,则眩光的限制满足要求;若灯具亮度高于限制曲线亮度,即灯具亮度曲线在限制曲线右边,则此灯具不能满足该场所眩光限制的要求;
若灯具亮度曲线与限制曲线相交,则必须保证室内主要观察方向上的灯具亮度低于限制亮度。使用上述亮度曲线法时,必须分别考虑灯具在附图5.4两个主要方位上的亮度分布。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一、室内照明的室空间比应按下式计算:
(附6.1)
式中RCR——室空间比;
h——灯具悬挂高度(m);
L——室内长度(m);
W——室内宽度(m)。
二、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应按下式计算:
(附6.2)
式中e1——目标效能值
e2——实际效能值,按附表6.1取值
K1——维护系数修正值,污染严重时取1.17,除此之外取1;
K2——光源效率修正值。
三、当单灯使用功率低于400W或混光光源功率低于650W时,光源效率修正值应按下列情况取值:
中显色性高压钠灯,镝灯,荧光高压汞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1~1.33;高光效金属卤素灯,钪钠灯,钪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光效金属卤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光效金属卤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钪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1~1.17。
1.住宅的种类
住宅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2.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它有别于各地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实施“安居工程”而建造的“安居房”、“解困房”、“解危房”,从1998年年底开始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是特殊的商品房。
从销售看,商品房又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3.内销商品房与外销商品房的区别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外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士)销售的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可以销售给个人和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准设立的办事处和联络处;外销商品房可以向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4.商品房的结构有几种形式
商品房的结构形式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其所用的材料来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砖混结构住宅;
(2)砖木结构住宅;
(3)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
5.砖混结构住宅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而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的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
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指的是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如空心砖等。“混”是指由钢筋、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排檐等。这些配件与砖做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住宅一般在5层、6层以下。
6.砖木结构住宅
砖木结构住宅的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砖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共同构筑成的房屋。
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搞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搞腐蚀,耐火能力强,经久耐用,多用于高层住宅。具体又分框架、框架剪刀墙结构等。
8.住宅的建筑形式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9、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户住宅在较高的楼层中增建一个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式为5.6米),其下层供起居用,如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
优点是:
(1)平面利用系数高,通过夹件层复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积提高50%~70%;
(2)户内隔层为木结构,将隔断、家具、装饰融为一体,既是墙,又是楼板、床、柜,降低了综合造价;
(3)上部层采用推拉窗户,通风采光好,与一般层高和面积相同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
不足在于:
(1)复式住宅面宽大、进深小,如采用内廊式平面组合必然导致一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风、采光较差;
(2)层高过低,如厨房只有2米高度,长期使用易产生局促憋气的不适感;贮藏间较大,但层高只有1.2米,很难充分利用;
(3)由于室内的隔断、楼板均采用轻薄的木隔断,木材的成本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
10.智能化住宅
智能化住宅是指将各种家用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与建筑技术和艺术有机结合,以获得一种居住安全、环境健康、经济合理、生活便利、服务周到的感觉,使人感到温馨舒适,并能激发人的创造性的住宅型建筑物。一般认为具备下列四种功能的住宅为智能化住宅:
(1)安全防卫自动化;
(2)身体保健自动化;
(3)家务劳动自动化;
(4)文化、娱乐、信息自动化。
具备以下四种基本功能,即可实现家庭活动自动化。家庭活动自动化是指家务、管理、文化娱乐和通信的自动化。所谓家务,是指家电设施、保安设施、能源管理等;所谓管理,是指家庭购买、经济管理、家务工作及医疗健康管理等;所谓文化娱乐,是指利用计算机进行学习、娱乐、文艺创作等;所谓通信,是指利用通信网络与外界联络及咨询服务。
要注意电脑化和智能化的是不同的。大量内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仪表仪器、装备和系统,均可称为“电脑化”,但不一定是智能化。必须采用某种或某些人工智能技术,使该仪表、仪器、装备和系统具有一定的智能功能,方可称为智能化。电脑化是智能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智能化住宅小区是指以一套先进、可靠的网络系统为基础,将住户和公共设施建成网络并实现住户、社区的生活设施、服务设施的计算机化管理的居住场所。其重点在于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科技水平和住宅的安全性。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和勘察设计制定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1)《导则》要求一星级示范小区应具有:安全防范子系统,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卫报警、闭路电视监控、对讲与防盗门控、住户报警、巡更管理;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对安全防范系统实行监控、远程抄收与管理、IC卡、车辆出入与停车管理,供电设备、公共照明、电梯、供水等重要设备监控管理,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包括为实现上述功能科学合理的布线,每户不少于两条电话线和两个有线电视插座,建立有线电视网。
(2)二星级示范小区除应具有一星的全部功能外,在安全防范子系统和信息管理子系统方面,其功能及技术水平应有较大提高;信息传输通道应采用高速宽带数据网作为主干网;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应配置局部网络,并供住户使用。
(3)三星级示范小区应具有二星级的全部功能。其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应实现现代集成建造系统(HI-CIMS)技术,并把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纳入整个住宅小区中,作为HI-CIMS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HI-CIMS要考虑物业公司对其智能化系统管理的运行模式,使其实现先进性、可扩展性和方便管理。
11、住宅的开间
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称为开间。根据有关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但就我国目前大量建造的砖混住宅来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有效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12.住宅的进深
住宅的长度和进深,在建筑学中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根据有关规定,住宅的进深常采用下列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从理论上讲,住宅的进深不宜过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的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如果人为地将狭长空间分隔,则分隔出的一部分房间就成为无自然光的黑房间。黑房间当然不适于人们居住,补救的措施之一是将黑房间用于次要的生活区,如储藏室、走道等,用人工照明来弥补自然光的不足;另一措施是在住宅内部建造内天井,将光线不足的房间布置于内天井四周,通过天井来解决采光、通风不足的问题。但内天井住宅也存在厨房串味、传声、干扰大、低层采光不足的问题。
13.住宅的层高
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表面到上层楼板表面之间的距离。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采用下列参数:2.6米、2.7米、2.8米。住宅的层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之下都是有差异的。例如,我国传统的民居都造得比较高大,古代将相官邸或皇宫更是以不同的高度来区分等级的高低。而一些地震频繁、多火山的国家或地区,为抵御灾害,往往层高较低。我国出于对降低成本、节约建材、节约土地等经济指标的考虑,强调把住宅高度控制在2.8米左右。据测,层高每降低0.1米,造价就降低1%左右。一般来说,层高设计规律是层数越少,层高可相应提高;层数越多,层高可相应压缩。
14.住宅的净高
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和净高的关系可用公式“净高=层高-楼板厚度”来表示,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做净高。
15.小区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小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化面积、建筑物构筑所占面积、运动场所等。小区的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水平面积之和。它是用于反映小区建设规模的重要经济指标,计算时应依据建筑平面图,按国家现行统一规定量算。
16.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物建设物除外。
建筑覆盖率又称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总面积的之比,除特别注明外,计算时一般包括附属建设物。
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
17.绿化率与绿地率的区别
其实,绿化与绿地,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上。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所言,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时,要求距建筑外土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也就是说在上面种植的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所以,我们平常叫惯了的绿化率专业术语应称作“绿地率”,它和开发商一般许诺的“绿化率”有很大区别,开发商常说的其实是“绿化覆盖率”。
而且,国家对绿地率的要求非常严格。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法规都可以知道,长草的地方并不一定都能算作绿地,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含水面),至少要有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规模。
绿化覆盖率则不然,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有块草皮就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18.为何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编号会有不同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的编号与所签合同里的土地编号不一样,这有可能不是同一份土地使用证,应该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19.房屋的使用率与实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面积与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楼在72%~75%之间,板楼在78%~80%之间;而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与住宅面积的比,大于使用率,因此,往往有开发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房屋使用率是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例,是衡量物业使用效率的重要标准。目前物业市场上出售的房屋大多以建筑面积表示,但对客户来说最具有实际使用意义的是使用面积。二者在数值上差距越大使用率越低,效用也越低。
在使用率计算方法的选择上,有些发展商采用轴线面积法。这种方法是以房间内外墙的中线为边界计算使用面积,这样计算出来的使用面积包括了外墙的一半面积和全部内墙所占的面积,数值上显得较高,不能完全反映房产实际的使用面积情况。比较确切的计算方法是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法外墙和内墙所占的面积后得出的使用面积,这咱方法计算出来的作用面积也形象地称为“地毯面积”。它反映了一个物业的真实使用率,这种计算方法是对客户负责任的方法。
从一般情况来看,高层塔楼的真实使用率方面较多层住宅略低,主要是因为高层要求有防火楼梯,电梯间面积也较大,一梯多户设计也加大了通道的面积,每户平均分摊的面积也多。而多层住宅基本不存在上述问题,即便有些多层住宅有电梯,其电梯间面积也小于高层,如果采用电梯外挂等新型设计布局其使用率还可进一步提高。
此外,建筑面积还包括各单元应分摊的配套用房共用建筑面积,如锅炉房、配电室、高压水泵房等。
20.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买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单位应当为平方米。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21.套内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完全属于买房人个人私有;与套内使用面积相比,更能完事地反映买房人个人私有部分的产权。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2.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间、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只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商品房的套内境况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套内墙体面积的计算法为:
(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封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设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5.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什么?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26.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如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7.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多大才适宜呢?一般来说,塔楼的公摊面积要大于板楼的公摊面积。实践中,塔楼的公摊系数一般在0.18米~0.26米之间,而板楼的公摊系数则在0.14米~0.16米之间。这也是一套房屋公摊面积的适“度”范围
28、住宅的产权
住宅的产要一般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住宅的所有权,简单地讲,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住宅全面支配的权力。住宅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了住宅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29.住宅的占有权
占有权一般由所有权人来行使。当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时候,占有权就为使用人行使——比如出租,当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占有权也随之转移。
30.住宅的使用权
对住宅使用的权力称住宅的使用权。会使使用权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租房人等“外人”。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不归房主所有时,房主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31.住宅的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房主利用住宅、房产等产生某种利益的权力,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
32.住宅的处分权
处分权由房主行使。只有房主才有权力处分住宅、房产、如继承、赠予、变卖、抵押等。但当房屋、住宅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拥有房屋的处分权。
33、如何区分板楼和塔楼
可以从楼房的平面图区分塔楼和板楼。塔楼的平面图特点是,一层若干户,一般多于四五户共同围绕或者环绕一组公共竖向交通通道形成的楼房平面,平面的长度和宽度大致相同。这种楼房的高度一般从12层到35层。塔楼一般是以一梯4户到一梯12户。板楼的平面图上,长度明显大于宽度。板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长走廊式的,各住户靠长走廊连在一起;第二种是单元式拼接,若干个单元连在一起就拼成一个板楼。其实我们买房时,很容易分出塔楼和板楼,简单地说,塔楼比较高、比较方;板楼比较矮、比较长。
34、2006年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
(1)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既可享受普通住宅优惠标准
a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含)以上;b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一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1145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10592元/平方米。三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9289元/平方米。四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7749元/平方米。五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6047/平方米。六——十级为4828/米
注意:普通住宅标准同样适用于二手房的买卖。
(2)北京十类土地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为一到六类地段,丰台、石景山为三到九类地段、其他郊区处于六到十地段。
(3)普通住宅优惠(1)、契税:普通住宅购房款1.5%,非普通住宅3%(2、)营业税:,购买普通住宅2年后出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非普通住宅2年后出售的:税额=(售价-买入价)*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