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装修规定2015
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增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环保、健康、文明的要求。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房屋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辖区的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主体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主体包括装饰装修单位、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和消费者。
第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是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消费者是指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装饰装修程序
第九条 消费者在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前,应当与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房屋的地址和使用性质;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四)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质量标准;
(五)装饰装修工艺及施工方法;
(六)工期和付款方式;
(七)质量保修期;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在收到消费者的全部预付款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消费者使用。
第四章 装饰装修监管
第十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住宅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房屋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辖区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美观、实用;
(二)节能、环保、健康;
(三)质量合格,使用寿命符合国家规定;
(四)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者工艺,造成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
2、2019年宁波市区装修规定时间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修噪声管理的通告》(甬政办发〔2019〕24号)规定,宁波市区装修(包括家居装饰装修和公共场所装修)的允许时间为: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非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全天禁止装修
3、宁波装修规定几点到几点的文件
宁波市关于装修规定几点到几点的文件为:
宁波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装修行为的通知
甬建〔2005〕133号
二、装修管理规定
(四)装修时间和噪声控制
1. 装修时间限定在上午8:00至下午6: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2. 装修工程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浙江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33/)的要求。
4、宁波装修规定几点开始是合法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市政发〔2022〕21号),在以下时段进行装修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工作日:07:0012:00;14:0019:00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09:0012:00;14:0019:00
因此,在宁波市,装修活动只能在工作日 12:0014:00,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12:0014:00,19:00 后的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