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附着物品
装修附着物品
指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将房屋依法添置的与房屋主体结构连接或者附着在房屋主体结构上,使其在客观上成为房屋组成部分的物品。具体包括:
与房屋主体结构直接连接的物品:
墙体、屋顶、楼板等结构部分
门窗、楼梯、栏杆等建筑构件
卫生洁具、燃气具等设备
空调、热水器等家电(固定安装)
附着在房屋主体结构上的物品:
墙纸、地毯、瓷砖等装饰材料
吊顶、隔断等可拆卸的结构
橱柜、衣柜等固定家具
花架、雨棚等外挂物
注意:
装修附着物品的性质取决于其与房屋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和目的。
临时或者可移动的物品,如家具、窗帘等,一般不视为装修附着物品。
装修附着物品的归属权通常遵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如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添加的物品。
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装修附着物品的归属和价值往往需要明确约定。
2、房屋装修附着物包括什么
房屋装修附着物包括:
不可分离附着物:
固定在房屋墙体、地板或天花板上的物品,无法移除而不损坏房屋结构,例如:
水电管道
供暖和空调系统
房门和窗户
内置橱柜和货架
可分离附着物:
可以从房屋中移除而不损坏房屋结构,但通常被认为是房屋的永久性装置,例如:
地毯、地板覆盖物
灯具
电器(通常包括在销售中)
壁炉
窗帘和百叶窗
其他可能被视为附着物的物品:
卫星天线
空调外机
太阳能电池板
车库门开启器
智能家居系统(如灯光和恒温器)
不属于附着物的物品:
家具
个人用品
装饰品
租户安装的物品(除非有明确协议)
可轻松移除且不属于房屋永久性装置的物品
3、装修附着物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五条 装修附着物归属
(一)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人将可拆卸的装修材料与原建筑物固接的,属于装修附着物。
(二)原物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时,装饰装修人应当协助恢复原状。
(三)原物所有人不请求返还原状,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装饰装修人对装修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四)装饰装修人将不可拆卸的装修材料与原建筑物固接的,属于原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第六条 装修附着物拆除
(一)原物所有人请求拆除装修附着物,并承担拆除费用的,装饰装修人应当协助拆除。
(二)原物所有人不请求拆除,且无法协商一致的,装饰装修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拆除,拆除费用由原物所有人承担。
(三)装修附着物的拆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不得对原建筑物造成破坏。
第七条 装修附着物补偿
(一)装修附着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装饰装修人有权请求原物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
(二)补偿数额应当根据装修附着物的价值、原物所有人对装修附着物的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约定确定。
(三)当事人对补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4、装修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
Beleuchtung: 灯具、开关、灯泡
Steckdosen: 电源插座、USB 充电插座
Schalter: 灯光开关、电源开关、调光器
Kabel: 电线、电缆
Lüftungsanlage: 通风系统、空调
Heizungsanlage: 暖气系统
Sanit?reinrichtungen: 卫生设施(如马桶、水槽、淋浴器)
Armaturen: 水龙头、浴缸龙头
Fliesen: 瓷砖
Wandbelag: 墙纸、油漆
Bodenbelag: 地板、地毯
室外装修附属设施:
Au?enbeleuchtung: 户外照明
Steckdosen: 户外电源插座
Wasseranschlüsse: 水龙头、浇水管
Gartenwege: 花园小路
Terrassen: 露台
Z?une: 围栏
Mauern: 围墙
Gartenger?te: 割草机、除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