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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毛坯简单装修(温州四间民房坍塌毛坯房验收须知)

时间:2023-08-09 作者:新天


温州四间民房坍塌毛坯房验收须知

10月10日凌晨,浙江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央涂村中央街159号有4间民房倒塌,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调查。这一悲剧发生敲响了不少人内心对于房屋建筑安全的警钟。而现在不少人买房都是选择毛坯房,所以毛坯房的验收至关重要。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下毛坯房验收须知。

一、毛坯房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1墙壁

用手敲击墙壁。目测是否存有裂缝。从声音判断墙面是否空鼓。

2房顶

从地面取四五个点。若数值不一致,用卷尺测量房高。说明房顶倾斜。

3管道

使劲晃动暖气管和上水管。因此要打开水阀看排水是否流畅。检查是否牢固。下水管有可能存在建筑垃圾。

4厨房烟道

将纸点燃后灭火使其冒烟。看烟是否上升到烟道口就立即被吸走。放在烟道口下方。

5管道煤气

用冒烟的纸放在报警装置附近。同时检查进气电磁阀是否方便使用。检查装置是否灵敏。

二、毛坯房验房的注意事项

1验电

A开关箱内的各分路开关应有显著的标示。假如没有或不明白,应立即改正。

B开关应安装稳固。假如发现松动,每个都要用力左右晃动检查。应紧固或改换。

C检查有线电视插座。插进去有无松动或插不进景象。宽带插座。

D检查弱电插座数目。

E检查可视对讲对讲、紧迫呼叫按钮能否任务正常。

能否不响或响了不停。F检查入户门门铃:带2节5号电池测试门铃。

2视镜(猫眼)

入户后视察猫眼。修复或改换。否松动、不清楚、视线不全或因有异物无法看清楚等景象。

3测高度

用盒尺检验房顶。进行丈量,取4-5个点。房高均为2.5米左右,证明房顶没有倾斜。

4测墙壁空中

用长尺。检查是否平坦,靠墙壁空中。同时视察是否有划痕裂纹,墙面是否有爆点。

5镜子

检查这些平常看不到地方是否刷过油漆。用镜子放到门顶部和门底部。

6楼道窗户

否有纱窗。假如没有应及时提出。

7检查防盗门

有无划痕。门与框的密封是否周密,门边是否变形。门和锁开关是否灵巧。

8检查门窗

密封是否良好。关门压住纸条用力抽出,可用一长纸条放在密封点上。多点实验看密封条的压力是否平均。

9窗户

推进灵巧互相无碰撞推拉纱窗和窗扇。

10卫生间

A卫生间在楼道内有窗户的应按装置防盗网。

B如若没有窗户,则应有通风孔,设在吊顶上面。

C离通风孔最近的插座是防水插座。

以上就是关于毛坯房验收的简单介绍,在毛坯房验收方面可不能马虎。最后希望温州四间民房坍塌中的逝者安息,悲剧不再上演。想了解更多家装信息请关注家装网。

租房后租客有哪些权利

现今租房市场大背景下,租房过程中,租客相对房东而言似乎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但其实,租房后租客是有许多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租客们可以通过实现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租房后租客具体有哪些权利呢?

一、租房损坏,可以要求维修

案例:大学生小毕业后,在当地市区租了一套民房居住。前阵子,因为房屋年久失修,出现了漏水漏雨的现象。小因为这个原因找到房东要求维修,但房东认为既然房子已经租给小,那么修理的工作就应由小负责,故不同意负责维修。百般无奈之下,小只好自己请人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一下子就花费了1000元。对于这笔费用,小与房东相持不下,都不愿意承担,后闹到法院。法院判决租房维修费由房东承担,小可以在租金中抵缴。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租赁物适合使用,进行必要的维修,是出租方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小和房东对维修费用并未约定,故房屋的维修应由房东来负责,小在要求房东维修未果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理应由房东承担。

二、租房装修,可以主张补偿

案例:小玲和小林是一对快要结婚的情侣。结婚前,他们向老李租了一套商品房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由于老李的房子是毛坯房,承租后,小玲和小林在征得老李同意下,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安置了防盗窗,铺设了地板,室内又安装了空调、电话等。前不久,老李因儿子着急结婚,向小玲和小林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小玲和小林表示理解和同意,但要求老李补偿他们在装修方面的投入,双方因此事不能协商一致。小玲和小林拒绝搬出,老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解析: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人;造成财产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防盗窗和地板拆除后会明显损害物品价值,故应当进行估价并由老李给予补偿。而空调、电话等可以拆除的物品,应由小玲和小林拆除后拿走。

三、租房出卖,可以优先购买

案例:小张和老胡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老胡将自有住房租赁给小张使用。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时,小张找到老胡商议继续承租该套房子,而老胡却告诉他:房子已卖给了同事何某,无法再租给他了。原来,老胡因急需钱用,便将该套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何某。小张在这套房子里住了近一年,对这套房子的功能、质量及所处的楼盘环境等都十分满意,很想购买。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他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老胡与何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小张系房屋合法的承租人,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应获得支持。

四、租房易主,可以继续租住

案例:在北京打工的小李向吴大爷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为两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租赁期限内,吴大爷因病去世。吴大爷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儿子小吴继承。小吴找到小李,说他是房屋的人,限小李三天内搬离。小李认为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拒绝腾交房屋。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吴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限期搬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解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予或继承等发生权转移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因房屋权变动而受影响,也即房屋租赁合同对第三人(房屋的新权人)依然有效。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律设立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吴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权,但是仍应履行其父亲吴大爷与小李签订的租房协议,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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