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装修押金
广州市装修押金
广州市装修押金通常由以下部分构成:
1. 基本押金
用于保障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人工等费用的安全。
一般为装修总金额的10%20%。
2. 质量保证金
用于保障装修后的施工质量。
一般为装修总金额的5%10%。
在装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2年)退还。
3. 保洁预留金
用于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保洁费用。
一般为装修总金额的2%5%。
4. 违约金
针对业主或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如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等,收取的赔偿金。
一般为每逾期一天,按装修合同总金额的0.5%1%收取。
押金缴纳方式
业主一次性支付给装修公司。
分期支付: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根据约定的比例支付。
押金退还条件
装修工程验收合格。
装修公司无其他未结清款项。
业主已支付装修尾款。
注意要点
押金数额应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在装修合同中。
业主务必索要并保管好押金收据或证明。
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装修公司,并保留相关证据。
押金退还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协商延期。
2、广州市装修押金管理规定(最新)
广州市装修押金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押金管理,保护装修消费者和装修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从事装修活动的装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装修押金管理。
第三条 装修押金是指装修消费者向装修企业预先支付的用于装修工程费用预留的款项。
第二章 押金收取和使用
第四条 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二)押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三)押金用途明确,专用于装修工程费用。
第五条 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后,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装修合同编号;
(二)装修工程详细清单;
(三)押金金额、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后,应当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押金返还
第七条 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返还剩余装修押金。
第八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装修企业可以扣除部分装修押金:
(一)消费者中途要求变更或增加装修项目,导致工程费用超出合同总价的;
(二)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无法完成的;
(三)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四)其他经双方协商约定扣除装修押金的情形。
第九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约定返还装修押金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装修企业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装修押金管理制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广州市装修押金收费标准文件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修行业管理的通知》(粤建办规字〔2018〕35 号)有关规定,广州市装修押金收费标准如下:
1. 家装工程
| 工程合同金额 | 押金标准 |
|||
| 10 万元及以下 | 1 万元 |
| 10 万元至 50 万元 | 2 万元 |
|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 3 万元 |
| 100 万元以上 | 5 万元 |
2. 工装工程
| 工程合同金额 | 押金标准 |
|||
| 20 万元及以下 | 2 万元 |
| 20 万元至 100 万元 | 5 万元 |
|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 | 8 万元 |
|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 | 10 万元 |
| 500 万元以上 | 15 万元 |
3. 其他说明
装修押金是装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用于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资金。
装修押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消费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由装修企业退还给消费者。
装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装修押金。
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装修押金的收取和退还事宜。
4、广州市装修押金管理规定
广州市装修押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押金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安装等工程活动的装修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与消费者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有关押金的管理。
第二章 押金管理
第三条 装修单位收取消费者装修押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装修单位收取装修押金,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装修押金协议》(以下简称押金协议)。押金协议应当载明押金金额、用途、退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押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第六条 装修单位收取装修押金后,应当开具收据并注明押金金额、日期和用款用途。收据应当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第七条 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押金应当用于工程建设和材料采购。未经消费者同意,装修单位不得挪用押金。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单位应当按照押金协议约定,及时向消费者退还剩余装修押金。
第九条 消费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单位有权扣除部分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具体扣除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修押金管理制度,明确押金收取、使用和退还的程序。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