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四川水利概算办法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四川水利概算办法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水电概预算软件的编制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2007年版)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办建管[2003]120号)
各省市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相关办法
三、定额列表
第一部分部颁定额
A1)水利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定额(2002年)、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1999年)
A2)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概算定额(2007年);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
A3)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97年)、水力发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0年)
A4)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试行)A5)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年)
A6)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6年)、补充定额(1994年)、安装预算定额(1992年)
第二部分各省(市)水利工程定额
B1)四川(重庆)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1997年)
B2)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B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1997、2006年)
B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
B5)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
B6)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B7)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
B8)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B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2年)
B10)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
B11)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1996年)
B12)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0年)
B13)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
B14)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3年)
B15)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2008年)
B16)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2007年)
B17)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2003年)
B18)广西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2008年)
第三部分其他定额(按1680元/套(节点))
C1)全国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992及2007)C2)全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定额(2005)
C3)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2007)C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2)
C5)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C6)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
C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C8)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2001)
四、适用范围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施工单位及业主、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典型客户
中水集团及其他部属单位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及下属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局、第三工程局、第五工程局、第六工程局、第七工程局、第八工程局、第十工程局、第十一工程局、第十五工程局、天津基础工程局、闽江工程局
中国葛洲坝集团以及下属一公司、二公司、基础公司、西北公司、机电安装公司等
中国铁道建设集团及下属中国土木工程集团、中铁十一局集团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局集团
中国中铁股股有限公司及下属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三局、中铁四局、中铁五局、中铁六局、
中铁七局、中铁八局、中铁隧道、中港一航务局
新疆区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警水电第一总队水电武警三总队等
......
各省属工程局等
河南省地矿集团河南省黄河规划设计院河南黄河工程局河南新乡亚华建筑工程公司
辽宁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徽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水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北京通州水利工程总队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澧水公司
河南省南阳引丹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第八工程处
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水利管理、咨询等
贵州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厅
海南省大隆水库湖北白涟河抽水蓄能电站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昌市二滩实业公司锦屏建设管理局四川中旭投资公司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北京中竞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湟中水利局黑龙江金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2015版公路概预算编办定额修订说明介绍
中达咨询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到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承担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配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导则》等三项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下是对修订说明的内容介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计划,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简称部路网中心)承担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配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导则》等三项标准的修订工作。两年来,部路网中心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经过调研、外业资料收集、内业分析、专家咨询和补充调研等工作,制定了上述三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定额自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控制公路建设投资、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公路建设模式和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以及现代工程管理的深入推进,
《办法》及配套定额逐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及时修订。
国家路网规模不断扩大,通车里程逐年增加,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路养护对于保持良好的路况水平、桥隧营运安全及公众安全便捷出行都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9月,原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2]433号发布了《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JTGH40-2002)》(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对指导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制定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费改税”的实施以及养护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导则》已不能满足养护工程管理实际需要,也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一)财政部、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2013年3月21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了《通知》,要求各专业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通知》实施。《通知》对建安费组成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通知》明确要求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通知》实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造价标准应遵守财政部相关规定,以适应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
(二)亟需增补四新技术,同时对定额水平需进行适当调整公路建设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得到应用,造成定额缺项,如大直径冲击钻、旋挖桩、桥梁转体施工、橡胶沥青路面、路基柔性防护等项目属缺项,导致设计、招投标时没有计价依据,急需增补上述定额。各省市近年来逐渐提高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路建设人工成本所占项目造价的比例不断提高,公路建设中机械作业水平不断提升,工效发生变化,而现行定额并没有反映上述工程特点和变化,部分定额水平不合理,需要进行修订以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三)深化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资金保障的需要随着公路养护技术的发展,各省市深化养护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推行管养分离、专业施工、机械作业,以适应公路养护发展的需要。现行《导则》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反映的仍是征收养路费的体制,与目前实际管理情况相差甚远,修订《导则》是科学合理确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需求、也是编制养护年度计划的需要,还是公路养护工程科学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综上所述,对造价三项标准修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财政部、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3.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
4.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5.《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A02-2013)。
三、工作过程
1.现状调研
2013年1月18日,部路网中心以交路网[2013]11号文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对编制办法和配套定额使用现状进行调研,要求广泛征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等部门等对现行造价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编写调研报告,填报《定额》新增项目信息表和《定额》修订建议表。4~5月,部路网中心陆续在武汉召开设计文件编制调研会、在福州召开技术复杂大桥调研会、在太原召开隧道调研会、在长沙召开交通工程造价专题调研会、在乌鲁木齐召开BOT等建设模式造价专题调研会等。
2.大纲评审
2013年4月,部路网中心编制了修订大纲,上报部公路局。5月21~22日,部公路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大纲评审会,并下发了编制大纲审查会议纪要。编写组严格按照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开展各项修订工作。
3.外业资料收集
2013年6月,部路网中心对定额修订任务进行了分解,全国共19个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参加修订工作。同时,部路网中心编写了定额修订工作手册,对资料收集表格、定额编制程序和基础数据做了统一规定,并组织开发了定额编制软件,在广东珠海市对全国31个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修订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
6~9月,各参编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定额资料,深入施工一线,吃住在工地,蹲守在现场,与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施工工艺和工料机消耗。部路网中心也派人到各地协助参加资料收集。资料收集过程中,特别注重公路建设现代工程管理及“五化建设”、人工工日单价上涨对定额的影响。有的省份除收集本省的资料外,还到其他省份收集资料,使编制的定额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河北定额站到浙江、广东等省份调查PHC桩处理软基的定额、四川造价站到江苏了解旋挖桩工艺等。第一手的外业资料为修订定额提供了基本素材。
4.内业分析阶段
2013年10~12月,各省市根据调查的资料,按定额编制手册,编写了中间成果,并开展了定额初步分析对比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部路网中心于12月9~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间成果评审会,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中间成果逐条进行了分析,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下发了会议纪要。各单位按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完善。
部路网中心对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养护导则开展了深入研究,对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反复修改,并与铁路、市政、水利、水运、电力等行业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交流,多次征求业内专家意见,形成初稿。
2014年2月28日,部路网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三项标准的第一次内部审查会。专家组肯定了部路网中心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认为编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2014年3~8月,部路网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定额成果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筛判,制定了新的工料机基价、新的机械台班单价,新的金属设备摊销费标准,对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剔除,对定额水平进行统一调整。部路网中心十分重视业内专家的意见,据统计,三项标准共征求业内专家意见135人次,共收集汇总意见642条,编写组根据情况选择性吸收和采纳。
2014年6~8月,部路网中心制定了测算工作方案,编写了新旧定额代码对照表,组织开发了测算软件。
5.补充调研
2013年9月,部路网中心根据汇总修改的情况,再次分成小组,到广东、福建、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重庆、陕西等省市开展有针对性地补充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三项标准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深入建设项目工地调查基础数据,如到武汉鹦鹉洲大桥、宜昌庙嘴长江大桥、岳阳洞庭湖二桥了解猫道承重绳的周转次数、维萨板施工索塔等工艺,收集锚碇施工资料,到重庆市交委质监局专项调研交竣工检测费用等。
2014年9~12月,部路网中心根据新的预算定额编制了概算定额。
2014年12月,部路网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三项标准的第二次内部审查会,形成了专家内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交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具体内容修订内容可查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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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置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民安置机构批准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十一条为安置移民而新建的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建设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上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抄送项目地的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使用移民经费,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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