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装修提取公积金流程
宝鸡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装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申请提取
登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入“网上服务”栏目。
点击“提取管理”—“装修提取”菜单。
阅读相关须知,点击“下一步”。
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第三步:资料审核
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申请人会收到短信或电话通知。
第四步:提取资金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会将提取的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提取金额一般为装修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
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是职工本人或配偶。
房屋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房屋产权证必须办结。
装修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提取金额。
装修发票金额必须大于提取金额。
提取的公积金必须用于装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宝鸡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费吗
3、2020年宝鸡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0年宝鸡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适用范围:
宝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
装修已购买的自住住房
租房居住
职工出境定居
分期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或租房费用
提取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账户余额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每年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
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
装修已购买的自住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本人账户余额的10%
租房居住:每年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倍
职工出境定居:职工账户余额
分期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或租房费用:每年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或1倍
提取次数:
购买自住住房:不限次数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不限次数
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仅一次
装修已购买的自住住房:仅一次
租房居住:每年一次
职工出境定居:仅一次
分期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或租房费用:不限次数
提取程序:
1. 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等)
3. 审核材料,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温馨提示: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职工缴存期间和提取金额将影响退休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如需了解具体政策细节,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宝鸡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指定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外债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退休的;
(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符合其他法定提取条件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其指定代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房屋产权证明或大修房屋的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外债借款合同、外债清偿证明(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或其指定代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或其指定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职工提交的提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受理提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职工限期补交;材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提取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或其指定代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余额;
(二)租赁住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本人缴存月数×月缴存额×12;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账户余额;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外债的,提取余额;
(五)出境定居的,提取余额;
(六)退休的,提取余额;
(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余额;
(八)符合其他法定提取条件的,按照规定提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本细则,如实申报提取信息,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骗取、冒领、贪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