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装修噪音
青岛市装修噪音治理规定
一、装修噪音管制范围
本规定所称装修噪音,是指在住宅、公寓、办公楼、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音。
二、装修噪音控制标准
住宅、公寓、办公楼、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物内装修噪音控制标准如下:
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非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全天
室内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dB(A))
三、装修噪音管制时间
民用建筑物内禁止在以下时间进行装修活动:
工作日:12:0014:00,18:00次日8:00
非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全天
四、装修噪音投诉处理
居民对装修噪音扰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责令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噪音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七、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青岛市室内装修噪音扰民规定
青岛市室内装修噪音扰民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民安居环境的安静和健康,规范室内装修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修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噪音。禁止在以下时段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施工:
(一)工作日(周一至五):22:00至次日6:00;
(二)节假日:全天。
第四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具体措施包括:
(一)使用低噪音施工工具;
(二)安装隔音降噪设备;
(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同时进行产生较大声响的施工;
(四)在楼层地面和墙面铺设隔音材料。
第五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至少在施工前5日,将施工计划和采取的降噪措施告知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室内装修噪音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噪音扰民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青岛市装修噪音扰民时间规定
青岛市装修噪音扰民时间规定:
1. 周一至周五
早上8:00至中午12:00
下午14:00至18:00
2. 周末及法定假日
禁止装修
3. 夜间时间
22:00至次日早上6:00禁止装修
4. 特殊情况
对于特殊情况,如紧急维修、抢险等,需要在夜间或禁止装修时间进行装修的,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 处罚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提示:
装修噪音扰民问题应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
邻里之间应互相理解,合理安排装修时间。
如协商无效,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4、青岛市装修噪音施工管理办法
青岛市装修噪音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噪音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噪音,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和进行作业所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噪声。
第四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施工;
(二)科学合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
(三)相关责任方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分时施工
第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的时间,分为昼间施工时段和夜间禁止施工时段。昼间施工时段为每日7:0012:00,14:0018:00;夜间禁止施工时段为每日22:00次日7:00。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延长时间段施工:
(一)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且无法在昼间施工完成的;
(二)因抢修抢险、抢收抢种等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
第八条 申请延长时间段施工的,应当在施工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时间段和原因;
(三)拟采取的降噪措施;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延长时间段施工的,发给延长施工时间批准书;不同意延长时间段施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延长施工时间批准书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段进行施工。超出批准时段施工的,由市、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噪音控制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中规定的相关指标。
第十二条 使用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消音降噪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应当设置临时隔音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护耳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高噪声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饰装修噪音施工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劝告、责令改正;
(二)给予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