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阳市装修法规
2、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
根据《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以下行为:
1. 未取得装饰装修企业资质,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2. 超出资质等级承接装饰装修工程;
3.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
4.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非本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5.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6.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7. 破坏建筑物外立面、朝向、色彩、造型;
8.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等;
9. 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3、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遵循安全优先、质量为本、规划先行、源头管控、多方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业主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案;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符合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内容。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经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业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住宅结构安全隐患的;
(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材料或者构件的;
(三)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施工方案的;
(四)其他危及住宅安全或者质量的情形。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提交竣工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竣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贵阳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